南方日报:地铁公司怎能助长搭便车之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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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09:13 南方日报 | |||||||||
南方时评 迅之 在近日召开的广州地铁听证会上,有代表质疑除六千地铁员工可免费乘地铁外,凭什么每名员工还有3位直系亲属也可免票?谁知道地铁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地铁员工的亲属
诧异到什么程度呢?我们不妨照此言论作个类比推论。如果地铁员工有三位亲属可以免费乘车,那么在公共交通领域内,公交车、飞机以及火车、轮船乘务人员均可以同样的理由使3位亲属免票;由于广州地铁是利用公共资源为员工亲属服务,那么再往下推理,电力职工的亲属可以免交电费,官员也就可以动用公权力为亲属谋利益,一切公共机构的员工均可以使自己的家人利益均沾,一荣俱荣。 这不是在利用特权使公共物品为一己服务又是什么呢?很显然,地铁员工的亲属并不是地铁员工本身,他们并不因为生在地铁员工家就懂得了反恐知识;即便是地铁员工,应付恐怖事件亦非其所长,何况,也没有哪个法律强制规定身为地铁员工亲属就一定要义务维护地铁安全。再说了,这个“义务安全员”,只要地铁公司发个公告招募,并许以免费乘车的优惠,恐怕愿意当此“重任”的乘客多如过江之鲫。凭什么“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呢? 荒谬的是,地铁公司私下里实施这一特权优惠也就罢了,居然还写到规章里,堂而皇之地布告天下,岂不是想要通过规章使此一优惠具有合法性?以红头文件的方式为部门利益张目,可算得上是中国某些公权力部门的惯用伎俩了。一个部门当然有权力制定在本部门施行的规章制度,但是,这个规章制度制定的前提应当是不违背法律,也不违背公共利益。即使出于具体情况,有的规章可以灵活,不过绝对不是要灵活到损害公平乃至保障部门特权的程度。 广州地铁3号线和4号线要开通了,乘车出行更为方便的市民们当然是拍双手欢迎的。然而,这一广州市政府全额投资和补贴的公益性公共事业,本应最大程度地体现公众的利益,却为何要率先体现部门职员亲属的利益呢?一句“安全反恐”的工作需要不仅牵强,而且根本站不住脚,比如说,地铁职员的直系亲属如果是颤颤巍巍的老人,抑或未成年的少年,他们又该如何来支撑反恐事业的大局呢? 我们在以往的生活中遇到过电老大、铁老大、煤老大等等,这些公共事业单位似乎总是希望依靠垄断地位获取一些超出公共事业本质的衍生利益,比如电信部门的初装费、电力部门的增容费以及煤气公司的初装费等等“霸王条款”,无论公众如何不满,依然“我自岿然不动”。咱们新生的体现城市交通文明的地铁公司何必赶这个趟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