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保障嫌犯人权重在观念更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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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02:47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消息说,包括《刑事诉讼法》在内的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已经列入新一届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计划。学者普遍认为,“无罪推定”、“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警察询问犯罪嫌疑人时需要有律师在场”都很有可能被写入《刑事诉讼法》(据12月18日新华网报道)。 佘祥林“杀妻”案、聂树斌“强奸杀人”案、胥敬祥“抢劫”案……,2005年频发
防止刑讯逼供的规定为何无法落到实处?笔者在与司法界的朋友特别是一些警察私下交谈中惊讶地发现,他们中的一部分人认为刑讯逼供司空见惯,没什么大不了。他们在破案上很大程度依赖于刑讯逼供,认为如果没有了刑讯逼供、严刑拷打,嫌犯们根本不会交待,根本无法破案。在他们的观念中,破案与保护嫌犯人权相比,前者占绝对重要的位置,而后者基本不考虑。殊不知,在这种观念指导下,有多少人在严刑拷打下屈打成招,又有多少人含冤入狱,甚至被处以极刑。这种司法观念是陈腐的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体现,即只把法律当作惩罚的工具,而不是保护权利的手段,与当今法治社会格格不入,显然是错误的。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律对权利的保护永远是第一位的,是目的;而惩罚罪犯是第二位的,是手段,是为保护权利服务的。从司法部门的角度来说,没有了刑讯逼供确实增加了公安机关破案难度,确有使罪犯被遗漏的可能,但法律本身就是一种利益权衡和选择。面对错杀好人与放纵罪犯的两难选择,我们是选择“宁可错杀十人不可漏过一人”,还是“宁可漏过十个罪犯也不冤枉一个好人”?现代法治的精神认为错杀、错判一个无辜的好人将使公众对法律的信心动摇,危害性远远超过放纵十个罪犯,它动摇的是法律对基本人权的保障,必须坚决避免!因此,在破除刑讯逼供、保护嫌犯人权上,除了制度跟进,最重要的还是司法人员在观念上要更新,牢固树立权利至上、程序至上理念,否则即使一些制度确立了,刑讯逼供、冤案还是照样会发生! 《江南时报》(2005年12月20日第三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