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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早报:救助艾滋病小偷真的没有办法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02:03 东方早报

  早报评论专栏作者 葛剑雄

  近日有媒体报道,苏州火车站附近有一位屡次行窃的惯偷,因为是艾滋病感染者,派出所无处羁押,抓他和放他已成了家常便饭。

  这种现象其实已经不是新闻,我们也不止一次看到,警方对违法犯罪的艾滋病人无可
奈何。像这一次,苏州市公安局政治部宣传处一位负责人也表示:“如何处置这类违法人员,目前执法部门面临着无章可循和无处可送的难题。”“如果患艾滋病的疑犯和其他疑犯混押一室,容易造成传染。此外艾滋病疑犯如果处于发病期,那他就是一个需要救治病人。所以,即使解决了羁押场所的问题,没有相应的医疗条件和医疗费用,也无法满足艾滋病疑犯的关押需要。”

  真的没有办法吗?我认为并非如此,关键还是政府部门的重视程度。要说困难,无非是三个方面———法律、经费、措施。

  据那位负责人称,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如何监管艾滋病犯罪嫌疑人。问题是,中国正式确认艾滋病人,艾滋病人成为犯罪嫌疑人或违反犯罪,至少已经有好几年了。同一报道援引有关资料,我国现有艾滋

病毒感染者84万,苏州目前已累计报告艾滋感染者177例,其中流动人口占70%以上。可见艾滋病感染者违法犯罪数量已相当可观,成为一种现实的威胁。那么,有关政府部门为什么迟迟不采取措施呢?本来,既可以对原有法律作出新的解释,或加以补充,也可以针对这类新的情况制定新的法律。有的完全可以通过地方立法或补充行政法规的方式得到解决,实际上有些城市已经采取了这样的办法。

  说到经费,对一个派出所、拘留所、监狱来说或许的确困难,但如果由政府来解决,就不会有那么难。这些年,财政收入大幅增加,难道连这些钱也拿不出来?即使没有艾滋病患者,有的设施也是应该具备的。如带乙肝、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的罪犯也很多,是否都有将他们单独羁押的条件了?

  至于措施,更是非不能也,是不为也。例如,有的地方建了单独羁押艾滋病罪犯的场所,因为羁押人数少,有时没有羁押对象,成本很高。我不明白,这样的场所难道不能合用,非得每个地方自己建吗?全国只要设置几处就够了,现在信息发达,交通方便,需要时集中处置,成本不就降低了吗?

  有的困难是被人为夸大的。一般的接触不会引起艾滋病的传播,大可不必闻“艾”变色,遇“艾”丧胆。但有的报道中提到警察处理艾滋病罪犯时,都强调“采取严格的隔离措施”,电视中见到的场面是人人戴着口罩手套,有必要吗?这样做实际上给民众增加了恐惧,也助长了个别艾滋病人利用疾病犯罪或要挟公众的企图。

  对报道中提到的那位小偷,政府与社会各界完全应该及时加以救助。据处理过他的民警介绍,他只有27岁,每次抓捕他时几乎不反抗,被失主打两个耳光也不还手,没有弄伤过自己,也没有弄伤过别人,自称偷别人东西只是为了买药治病,进派出所不到半小时就发病,被放出后,不到20米距离走了近半个小时。如果真是如此,此人显然已是病入膏肓,并能配合救助。有关部门即使有再大的困难,先救助这样一人总做得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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