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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报:“警察不能随便查房”值得跟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05:55 华商网-华商报

  周洪庆

  浙江省新修订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人民警察对旅客住宿的房间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间尤其是住宅,是公民最隐秘、最独立的“私人领地”,也是公
民隐私权、财产权等权利和自由的象征。一位哲学家说过,对于“私人领地”,“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每个人的家就是自己的一座城堡”———这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遵循的“普通法原则”,也是法治社会对公民生存权的郑重承诺。而我国《宪法》也早已明确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尽管中央有关部门规定了公安人员进入私人住宅进行检查必须取得搜查证,然而在实际执行当中,多数公安人员仅仅在检查私人固定住宅时会取搜查证,而对旅馆客房检查时仅凭《治安管理检查证》或者工作证便横冲直撞。这种做法实质上侵犯了公民的权利。

  公民的住宅有两种:一是固定住宅,二是临时住宅。一个公民一旦付钱住进了旅馆,就与旅馆形成服务契约,短期居住的旅馆客房就成了他的临时住宅。有的公安机关没有正确地把旅馆客房看作公民私人住宅形式之一,而错误地把它当成了一般的公共场所;而有的公安机关为了自己的检查权力不受限制,或者为了图省事,而故意“揣着明白装糊涂”。

  浙江省明确规定公安人员对旅客住宿的房间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是对旅馆客房这个私人住宅形式之一的正确认识,是在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向前迈进了一大步,非常值得称道!因此,期待各地纷纷跟进!(相关报道见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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