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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余城市共同抵制“12元包房费”(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09:30 金羊网-新快报

  二、“12元/房/天”的收费标准是怎么制订出来的?

  从2005年3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者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时,应当提供其使用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和使用的方式、数量、时间等有关使用情况。”因此市文娱协会认为:不能简单地随意地把K厅版权费的收费标准确定为
‘12元/包房/天’;这样的收费标准既没有事实依据,更没有法律依据,完全违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市文娱协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就“12元/房/天收费的制订依据是什么”,前不久国家版权局的新闻发言人解释称是两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按照卡拉OK经营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后产生的。但究竟如何计算,却至今没有在公示中说明。

  而且著作权属于私权,版权使用费应当是权利人与卡拉OK业主自由协商、自由合意的结果。市文娱协会称,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从未听取卡拉OK业主的意见,单方制订收费标准,强制要求有关各方执行其标准,超越了它的职能范围。

  三、以打包的形式收费是否公平合理?

  市文娱协会还认为:以打包的形式收费,意味着卡拉OK业主可能会为没有使用的歌曲支付版权使用费,而有些歌曲点唱次数很多,最后也只能平分版权费,所以这样的收费形式是不合理的。再者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有些民歌流传已久,已无法确认作者,有些歌曲的著作权已超过保护期,这些情况也被包括在12元的收费当中,全国的卡拉OK经营场所加起来的这部分费用也是不小的一笔数字,将如何处理?

  音像协会三点说明

  据新华社电针对目前备受社会关注的卡拉OK收费问题,中国音像协会副会长王化鹏就收费标准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是强制性收费、中国音像协会收费是否合法等三点作出说明。

  针对近来有娱乐业者反映卡拉OK收费标准制定不合法、不合理,王化鹏说,国家版权局把音像和音乐作品权利人代表上报的标准进行公告之前,权利人组织和作品使用者进行了大量的沟通和协商。而在公告前的征求意见阶段,也充分听取了使用者或者代表的意见。他认为,目前的收费标准比较适合我国国情。

  就是否是强制性收费问题,王化鹏说,著作权这个“权”是权利人的,而不是其他人的。如果不接受收费,也可以不用协会管理的曲目,切实尊重权利人的私权。

  就中国音像协会收费是否合法问题,王化鹏指出,中国音像协会自8年前就开始筹备音像集体管理并为此成立了筹备委员会,众多权利人公司已经向音像协会授权收取作品使用费。他表示,中国音像协会将尽快向社会公告授权的音像公司和作品名录,但在社团登记程序完成之前,以中国音像协会名义开展收费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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