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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昌松:什么力量使吴保全案迅速再审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24日07:52  新京报

  作者:刘昌松

  “吴保全案”启动审判监督再审程序,意味着可能会出现转机。问题在于,通过再审纠正错误的材料来源基本上为媒体这一途径,值得忧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已对“吴保全诽谤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案件已经进入再审阶段。(4月23日《新京报》)这距该院作出二审生效裁定,仅仅6天时间。这恐怕在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自我纠错的历史上,其速度处于绝对领先的水平。

  有律师说,启动审判监督再审程序,意味着案件可能会出现转机。于是,在为吴保全高兴的同时,又有了新的疑问:若不是媒体对此案的高度关注,此案的再审程序能够启动吗?即使能够启动,又会如此之快吗?笔者也有这样的质疑,但对于法院能够迅速启动再审程序本身,笔者认为应当给予肯定的评价。相比于那些坚持错误,死不改悔的某些机关而言,还是具有进步意义的。

  再审程序到底如何启动呢?生效裁判是一种十分严肃的法律文书,稳定性是它的重要特征,非经法定程序是不得撤销或变更的。依法律规定,只有特定的法院和特定的检察院才能启动再审程序。以本案为例,启动再审程序,有3种方式:一是由作出生效裁判的鄂市中院院长提交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二是上级法院(包括最高院或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指令鄂市中院再审或者提归自己审判;三是上级检察院(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起抗诉来启动再审程序。

  显然,在上述这些途径中,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是最快的途径。我们或许可以这样说,若鄂市中院坚持错误,最高院或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最高检或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也可能基于强大的舆论压力而发动再审程序。几年前,辽宁省高级法院判处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刘涌死缓案,即是最高院基于强大的舆论压力采取提审的方式,由最高院直接再审后来宣判刘涌死刑立即执行的。

  再审的发动主体虽然只能是特定的司法机关,但提起再审程序的材料来源却是多种多样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各种社会组织包括各种媒体单位提出意见,广大网民提出意见;人大代表对个案进行监督;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错案等。

  笔者尚不知道吴保全是否已经申诉,但依其性格,吴是一定会申诉的,当然,按本案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以前的表现,仅有吴保全的申诉很难引起应有的重视,进而启动再审程序。实践表明,通过再审纠正错误的材料来源,基本上为媒体这一途径,其他途径基本失灵,这让我们还不能轻松。因为其他途径本应是更有制度保障的运行机制。

  我们现在还只知道是鄂市中院基于自己的决定进入了再审程序,公众一定有进一步的期待:到底是鄂市中院自身作主启动了再审程序,还是当地党政机关、上级党政机关、上级司法机关迫于强大的舆论压力,没有通过法定程序而是通过非正常途径(内部指示)要求鄂市中院纠正错案而启动了再审程序?

  □刘昌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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