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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警惕诽谤罪用来专治各种不服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24日08:55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杨鹏

  4月22日《潇湘晨报》报道,鄂尔多斯市中院有关领导21日称,市中院院长已对“吴保全诽谤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案件已进入再审过程。

  继2006年曝出彭水诗案后,“诽谤”领导似乎就成为禁区。但总有不信邪的,今年有河南的王帅,四川的邓永固,以及内蒙古的吴保全,他们在网络发帖“诽谤”,代价也各不相同,王帅被囚八天换得了700多元的国家赔偿,而邓永固和吴保全还是刑事犯罪嫌疑人。

  因言获罪,这是目前对这几个人比较一致的看法。身处于这个倡导民主的时代里,我们突然发现一不小心就会掉进法律的陷阱:网络批评、举报竟然惹火烧身,顷刻间,一个普通公民就成了背负着 “诽谤罪”的刑事犯罪嫌疑人。

  但事实并非如此,我们不在此纠缠于吴保全们的曲折遭遇。让我们先来解剖一下:既然是诽谤罪,这本就是个不告不处理的自诉罪名。按照《刑法》246条只有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方可由公诉人起诉。那么,在此只有一条,那只能是吴保全们“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了,否则,公诉方就于法无据。

  当然,吴保全们也是这个国家的公民,每一个公民理应受《宪法》的保护。《宪法》第41条明确了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任何人也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于是,我们便有疑问:第一,吴保全们是否真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第二,他们有没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第三,是否存在打击报复。

  产生这样的疑问是有道理的。请注意,这几人发帖“诽谤”都是针对所谓的“违法违纪”,邓永固称“高升乡在退耕还林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吴保全和王帅都说当地违规征地,看得出来,这不是简单地针对某个机构和领导的人身攻击,更带有强烈的网络举报和申诉意味。而检方与警方既然定性为“诽谤”,其中就必然包含着“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必须法律要件,以及对于“歪曲和捏造”的肯定,这未免有些草率,而这些正是诽谤罪的核心。

  网络监督因其所呈现出方式上的快捷、效果上的明显,以及低成本和低风险,已经成为监督的一个重要渠道,某种程度上也造成了体制内信访渠道的“闲置”,而国家也越来越重视网络监督的重要性,而目前这几个案例,行政与司法的横向联合,无疑挤压了网络申诉的渠道,加大了网络监督的成本。不知道这几个地方为什么不能告诉人们,什么样的帖子才不算诽谤?即便采用司法途径,为什么不选择相对温和的民事途径和行政警告,而是直接采用结果极不利于百姓的刑事诉讼?这是关键,否则,就无法摆脱堵群众嘴巴和打击报复的嫌疑。

  舆论压力之下,吴保全诽谤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已经启动再审,相信他会有一个尚可的结局,而邓永固则还在等待。但我以为,无论如何,这都开创了一个不好的先例———滥用“诽谤罪”,试图通过司法途径,表面上是惩治某个不服的刁民,实质上以审判形式完成了对举报的全面否定,公民批评权就此被架空。更留下了一个疑问——— 什么才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在诽谤案频出的当下,这极需要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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