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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达志:鄂尔多斯中院为何左右不是人

  作者:朱达志

  39岁的内蒙古男子吴保全,因在网上发帖批评鄂尔多斯市政府的一桩行政行为,两度被鄂市警方跨省抓捕,第一次遭刑拘10天,第二次被以诽谤罪名判刑1年———吴不服而上诉,市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结果却在并无新案情的情况下被原审法院改判2年有期徒刑,而这一次,市中院竟然维持原判了!

  然而,这还没完。昨日又有后续报道称,据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领导21日介绍,该院已对“吴保全诽谤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案件已经进入再审过程。

  一审-重审-再审,如此简单的案子,却这样一波三折,令人莫名其妙。按照大多数国家包括我们中国的司法惯例,在没发现新案情的前提下,二审或者重审的判决是只能减轻不能加重刑罚的。而鄂市中院在此前后的一连串自相矛盾做法更是匪夷所思———第一次接到上诉后的判断是“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保全犯诽谤罪事实不清”;第二次在案情和证据都没有新的发现、原审法院竟做出加重处罚的情况下,居然裁定“维持原判”;而最新的消息是,“维持原判”的墨迹未干,它又对该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要求再审。

  此前有报道说:鄂市东胜区检察院一名检察官透露,在提起公诉之前,曾开会讨论是否起诉,“当时在会上,我们签字是无罪,后来领导说,这是市里的案子,我们管不了。”不必讳言,这个“市里”当然是指鄂尔多斯市政府。在吴案审理过程中,实际上的公诉人并非东胜区检察院,实际上的审判机关也不是东胜区法院和鄂市中院;此案中,实际上的公诉人和断案法官都是鄂尔多斯的“市里”。

  实际上,鄂尔多斯“市里”的相关作为,已经不是简单的干预司法,而是在替代司法了———办理该案的法官和检察官成了他们手中的提线木偶。在一个地区,如果对某一个具体案件的判断,连专司其职的司法机关都“管不了”,那么这个地区的法制状况,实在太令人担忧。

  而鄂市中院在此案中的遭遇,也确实够“倒霉”的。一方面,“市里”的意图不能不听,不敢不从;另一方面,对舆论的监督和批评也不能掩耳盗铃,不敢毫无顾忌。开初,鄂市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那是出于对法律的遵从;尔后,又维持重审判决,那是出于对“市里”的服从;现在,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要求再审,不知道是出于对舆论的“屈从”呢,还是缘于“市里”又有了新的“精神”。

  司法独立是一项宪法原则,依法治国是一项基本国策。一些地方政府随意干预司法,受伤的不光是当地的民众,受损的不仅是当地的和谐,同时也令当地司法机关左右为难,无所适从,只好选择牺牲法律尊严。这不但使当地法制废弛,最终损及的,是全中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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