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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章:土地使用权续期收费目前于法无据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28日09:06  东方早报

  作者:李凤章

  1989年,青岛开发区开始建设第一批商业化住宅小区,由于当时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地便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上大胆尝试,设定了20年的土地使用期限。今年6月,青岛开发区阿里山路部分小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即将到期,如何续期、如何收费等问题引起媒体关注。当地政府部门表示:“在没有明确的国家政策出台前,一律不接受媒体采访。”(《京华时报》4月27日)

  土地使用权到期了,业主们很着急。其实,《物权法》已经为他们续了期,这不需要任何合同,不需要当地国土部门的任何配合或者批准,国土部门为了保证土地使用权登记或者证书的正确性,最多不过将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加以更正和明确而已。至于收费,举证的责任已经转移到了国土部门手里。而目前,尚未见到允许收费的法律依据。

  为什么这样讲呢?因为《物权法》规定得很清楚,住宅类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而非出让合同到期后自动续期。区别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合同及其出让金债务,对于理解这一问题极为关键。土地使用权的续期,仅仅是权利本身的延期,而出让合同到期后自动续期,却等于双方按照原有的出让合同条件,重新签订了一个出让合同,不但土地使用权的期限继续了,而且使用权人的其他义务,包括出让金的缴纳等,也将继续按照原合同执行。

  因此,既然《物权法》白纸黑字写的是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而丝毫没有考虑出让合同,那就意味着,出让金的缴纳,并不是使用权自动续期的必要条件。除非国家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现在要对土地使用权人收取土地出让金或类似的土地使用费用,在此之前,任何部门擅自收费,都是于法无据的。

  那么,国家是不是就可以立法规定再次缴纳出让金呢?此前有关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有偿续期的讨论中,有人曾经提出了每平方米补交1000元的设想。这显然超过了民众的负担能力,不要说房屋所有权人一下子拿出10多万元来,就是拿出1万元来,估计都有难度——他们拿不出来的话,政府又能怎么样呢?还能把居民赶到大街上去不成?所以,即使国家立法对续期后的土地使用权收费,也无法像原来一样采取趸交的方式,而只能是按年缴纳,并且对低收入者加以减免。这样,所谓的出让金就变成了土地保有税。

  其实,现在的出让金作为土地使用人向国家缴纳的所谓地租,本质上不过是税收的一种表现形式。出让金模式让国家免除了论证税收合法性的义务,从而降低了征收难度,但也带来了很大的问题。首先是土地财政的问题。其次,出让金以招拍挂的方式确定,数额和标准因地而异,因时而异,并且受到供需的影响,缺乏税收的稳定性和公平性。再次,出让金一次性缴纳,极大地增加了居住人的负担,对居民的其他消费产生了严重的挤出效应,不利于刺激内需。最主要的,由于出让金的一次性缴纳,居民保有土地期间,政府就很难再征收土地的保有税,而由于不必承担保有成本,居民购买房地产闲置囤积的行为就无法遏制,从而进一步加大了房地产的供需矛盾和投机。因此,从出让金制度向保有税制度发展,应该成为我国土地有偿利用的改革方向。

  我国的土地出让制度肇源于香港特区,而香港早已明确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以年租即保有税代替出让金的缴纳。虽然内地和香港的实际情况有很大差别,但内地没有理由仅学习其开端,而无视其转向。《物权法》的规定,无疑为实现这一制度变革奠定了基础。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保有税法,逐步废除出让金制度,这才是续期收费的最终解决之道。

  (作者系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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