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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铁:广州跳桥秀谁在推动恶的竞赛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4日07:51  东方早报

  作者:李铁                           

  相信许多生活在广州的人和我一样,对各种“跳桥秀”已有了相当的“审丑疲劳”。这也难怪,4月份以来,仅仅海珠桥一地,就已发生过12起“跳桥秀”。就在这种跳桥喊冤的新闻价值与喊冤效果随着跳的次数的急剧增多而导致边际效用递减的时候,故事一反常态,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

  5月21日上午7时许,32岁的陈富超欲追讨被拖欠的多达450余万元巨款,爬上海珠桥,引发4小时交通堵塞。在重重警戒之下,六旬老伯赖健生悄然爬到跳桥男子身边,借口“握握手交个朋友”,连拉带推令男子从高处摔下,造成跳桥男子手肘、腰椎骨折,可能瘫痪。根据最新消息,跳桥者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推人者涉嫌故意伤害罪,两人均被采取刑事措施。

  此事迅速火遍网络,仅在网易一家,此新闻网民跟帖就达到17000多条。从跟帖评论来看,网民对此事看法颇为分裂,这种意见冲突在事发现场就有体现,赖健生下桥之时,有为其“见义勇为”行为欢呼的,也有向其投掷矿泉水瓶,怒斥其涉嫌谋杀的。

  这里有几种看法值得推敲。一种认为跳桥的人为了自己利益绑架其他人的利益,不去找冤头债主而跑来堵塞交通,应该予以严惩。持这种看法的人不少,特别是一些每天要过桥上班,不堪“跳桥秀”带来的交通堵塞之苦的广州市民。

  电视剧《西游记》的主题曲有这么一句:“刚擒住了几个妖,又降住了几个魔,魑魅魍魉怎么就这么多?”对于那些将责任归咎到跳桥者个人的公众,我建议他们先反思一下孙大圣的这个问题。如果跳桥是极个别的现象,或许我们可以说是跳桥者个人有问题,但是一个多月,12人前赴后继,纷纷去跳桥,恐怕就不是个人素质问题了。

  鉴于近来类似事件频发,也有媒体评论认为,是“跳桥秀”的犯罪成本太低,搞得人人效尤,一有冤情就跳桥。这种说法我更加难以赞同。首先,跳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少则也会被行政拘留10天。更可怕的是,除非专业人士,爬这种桥无疑相当危险,成本一点都不低。当然,与他们走正常的程序诉冤的成本相比,跳桥诉冤的成本可能算低的,不然不会一个接一个地去跳。

  准确地说,不是跳桥诉冤的成本太低,而实在是循正常路径诉冤的成本太高。在这个什么都喜欢抓典型的社会,往往也只有成了典型的冤情,才能得到更好的解决。据了解,在那12宗“跳桥秀”中,绝大多数都是因各种正常投诉渠道长期无法解决问题,跳桥者于是最后采取这一激进方式的。群众不是傻子,他们自身的经历和大量类似事件都表明,只有惊动媒体,酿成影响巨大的公共事件,他们自身的冤屈才能得以伸张。当然,惊动媒体和公众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是惊动高层官员,后者“立即批示”、“狠抓落实”,问题才能解决。这也是一些民众遇到问题往往要“往最大处闹”、“往最高机构上访”的原因所在。

  我曾在香港求学多年,在这个人口密度极大的国际化大都市,要是有人也跳个桥,堵个隧道,后果可能比在广州严重得多。庆幸的是,我从未见有人这么干过,因为完全没有这个必要,遇到什么纠纷,自然有制度,有法律,诉诸正常渠道解决的成本绝对比“跳桥秀”低多了。“跳桥秀”没必要,谁还会去拼那个命?

  我从事媒体工作半年以来,常接到陌生人的冤屈诉状,希望媒体能帮他们报道申冤。看来当年盛极一时的诉冤找《焦点访谈》“焦青天”、《南方周末》“南青天”的路数依然还在沿用。这不仅仅是媒体的悲哀。媒体的特点是只对同类事件中最离奇的那一个感兴趣,如果没有正常的制度解决渠道,要获得媒体的关注,没有“创新”的怪事还不行,非得要不断突破底限,才能有新闻效应。就像本次,一般的跳可能还不管用了,还得有人去推一把。

  自此,我要问,那些没能轰动的“非典型”冤屈怎么办?难道我们要启动恶的竞赛? (作者系《时代周报》主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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