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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畅:教育部门是招生公平的直接承担者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07日10:04  长江商报

  作者:肖畅

  重庆出现了“第二例民族成分造假”考生,该考生名叫田中,已经报考北大医学部。针对田中是否应该被录取的问题,日前北大招生办主任刘明利答复称:北大医学部属单独招生,关于报考医学部的考生,需由医学部进行调查核实,然后做出决定。

  刘明利的答复中,还有这么一段话:“‘若再发现民族成分弄虚作假的考生,北大一律放弃录取’的答复,可以回答所有报考北大校本部类似问题”。也就是说,是否录取造假考生,对于北大本部来说已经没有讨论余地。但是,由于医学部属于单独招生,调查核实以及做出决定,医学部看来有一定的自主权限,因此,录取田中与否,北大本部也无法给予媒体一个确切的答复。

  显然,此前北大拒录何川洋尚不具备“判例”意义。对于民族成分造假的考生,北大的确给予了“一律放弃录取”的答复,但这个答复是以北大本部招生之权限为基础的。那么,一旦溢出了这个权限,不同的考生,命运却可能会有所差别。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同样是民族成分造假,却因种种原因而得到不同的结果,招生制度的公平性又何在?

  北大固然拒录了何川洋,但拒录是按规定办事,还是在招生权限的基础上综合权衡的结果?这个问题并非多余。既然田中是否录取的问题与“北大医学部属单独招生”有关,并且还是一个需要讨论的事情,那么很难说拒录何川洋就是在按规定办事了。

  民族造假事件远未完结,不仅是因为出现了这个“第二例”,更因为造假案例深刻触及到了招生制度的公平性问题,而制度的修补又不是拒录何川洋与田中能完成的。事实上,我们并非仅仅在关注何川洋、田中等人的个体命运,更大程度上,我们是希望从他们身上找到一种“判例”,即:对各类高考造假行为的惩罚,均应形成制度性举措,体现国家教育政策,与法律接轨,最终使得招生制度确保公平。

  可以肯定的是,招生制度的公平性,不可能仅仅靠高校维系。首先,一个大学有自己的自主招生权限,如果学生能顺利进入自己的录取程序中,学校就有一定的遴选尺度;其二,一个大学的录取或者拒录行为,对其他学校来说,不太可能构成示范效应,也不可能对一个国家的整体招生制度构成深刻影响。我们以为,招生制度的公平,应靠教育主管部门来维系。教育主管部门是招生制度的制定者和承担者,因此,涉及到招生制度的公平性问题,应从教育主管部门身上寻找答案。

  2009年4月,国家民委、教育部、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对于民族成分造假,“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有关责任人员也将受到处理。”该规定的执行者,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考试机构,而非大学。然而,当初重庆市教育部门有无取消何川洋录取资格呢?如果《通知》得以严格执行,北大也根本没有条件对录取与否做出决定。其中的制度漏洞,是需要教育部门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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