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原定于10月31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因上诉人一方在本院确定并通知开庭日期后,更换辩护律师,新更换的辩护律师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为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决定将本案开庭日期延后,具体时间另行确定。”消息一出,有网友在网上吐槽称法院一味迁就上诉人的无理要求,建议法院应当立即开庭审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律师等辩护人进行辩护。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就本案而言,委托人在开庭审理前变更辩护律师是其参与诉讼的权利,只要有合适的理由,法院应当同意其变更辩护人的请求。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相应的案卷材料。新更换的辩护律师之前没有阅卷了解案情,没有进行充分的辩护准备,很难在开庭时为被告人进行有针对性的辩护,如果法院不同意延期审理,则很有可能损害被告人的相关权益,也有违程序公正的要求。
李某某的案件一次次进入公众的视野,社会舆论似乎也对当事人的行为下了定论。但作为该案的二审法院,展现了司法应有的态度——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
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是司法公正的体现,而对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给予应有的保障也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司法公信的建立不仅需要惩治邪恶打击犯罪的大快人心,更需要建立规则保证程序的深入人心。
当然,司法审判在保证程序公正的情况下,也要保证一定程度的司法效率。“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法院在保障人权的同时也不会纵容拖延诉讼等恶意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庭审过程中变更辩护人的行为进行了限制,被告人当庭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准许。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并由其自行辩护。对于存在未成年被告或者其他需要辩护人的情况,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更换辩护人之后新辩护人的准备时间,以此限制被告人利用变更辩护人来拖延诉讼的动机。
另外,也应注意到刑诉法司法解释对于开庭前委托人变更辩护人的行为以及辩护人阅卷的时间等缺少相应的规范,在实践中也确实可能发生委托人反复变更辩护人,辩护人不断进行阅卷以拖延诉讼的情况。为此,最高法院是否能够进一步修订刑诉法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刑事案件开庭前的相关准备程序,在保护被告人辩护权益的同时防止恶意拖延诉讼的发生。晓明(北京 法官)
(原标题:李某某案延期并非一味迁就上诉人的无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