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的方式反腐败,是消除腐败的最好方式。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反腐工作,就越能持续发挥震慑力
“不把腐败这颗毒瘤切掉,改革就难以进行下去。”这两天审议、讨论两高工作报告时,很多代表委员不约而同地谈到反腐问题。改革大潮正在起势、起跑,旗帜鲜明地反腐,本身就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最能凝聚人心、树立形象、打开突破口的一条路。
从个案反腐到系统反腐,从严查大案要案到健全举报、查处机制,两高工作报告显示,过去一年,中国反腐倡廉交出了一份不俗的成绩单。根据报告,2013年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7551件51306人;人民法院审结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9万件,判处罪犯3.1万人,其中包括了薄熙来案、刘志军案等一批大案要案。有案必查、有腐必惩的雷霆之势,赢得了代表委员的充分肯定,也“倒逼”着权力配置需要科学合理、权力运行必须于法有据,进而推动全面深化改革。
反腐不仅能为改革扫除障碍,更能为改革赢得机遇。也因此,公众对反腐有了“不能停留在‘割韭菜’阶段”的深层期盼:从持续时间看,如何确保反腐败斗争以常态化的方式进行下去?从制度空间看,如何铲除腐败的土壤,净化当下的政治生态?
答案就在“法治反腐”。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通过法治反腐,加强改革限权,强化监督制约,才能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彻底压缩腐败滋生空间。某种意义上说,法治反腐也意味着制度反腐,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限制和规范公权力行使的程序和方式,在公正、透明的运行机制中,使公权力执掌者不能腐败、不敢腐败,达到减少和消除腐败的目标。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各项改革举措要体现惩治和预防腐败要求。落实这一要求,有赖于法治反腐的推进。这是因为,相比其他反腐形式,法治反腐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加强顶层设计,更加强调一切皆断于法,权力法定,程序法定,更加注重发挥反腐的司法手段和司法威力,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对于公权力的引导、规范和制约作用。这一方式,也符合“当前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的制度安排:通过不断加大查处力度产生威慑效应,及时打消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和社会公众对反腐“一阵风”的担心;通过巡视监督、干部约谈、报告抽查等密集“组合拳”,抓早抓小,持之以恒,激发公众反腐热情,建构社会反腐信心。
当然,“打虎者”同样也应受到监督。为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中央纪委已决定成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严查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修订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实时动态管理和监督等措施,不断提高反腐的法治化水平,并对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惩不贷。“打铁还需自身硬”,在反腐这场艰巨战中,如果“打虎者”自身不硬气,缺乏法治思维,不可能取得反腐决定性胜利,也无法为改革保驾护航。
实践证明,以法治的方式反腐败,是消除腐败的最好方式。反腐越坚决,改革推进就越顺利。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反腐工作,就越能持续发挥震慑力,保护改革成果、优化改革举措、促进改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