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江桦
“反腐”不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功效的必备选项,即使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推行不畅,也不应将其职责硬生生地转嫁到另外一项制度之上
不动产登记的信息是否向社会公开?日前,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小组讨论会间隙,全国政协委员、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国家土地副总督察徐德明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向社会公开与否,尊重公众的意愿,不愿意公开就不公开。但登记后有利于保护个人产权。
其实,有时候,我们在“折磨”不动产登记制度。
因为,“不动产登记的信息能否向社会公开”,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民众的“一厢情愿”。按理说,不动产登记,在制度设计上就与“反腐”无关。只不过是,在官员财产公示制度阙如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制度背负的反腐期望值,被民众无形中放大了。
不动产登记信息能否公开,在多大范围内公开?从《物权法》出台的逻辑便可得知。《物权法》为何规定要推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原因是,不动产是一个人拥有的“物”,一旦在行政机关登记之后,可完成个人权利的确认,从而在产权清晰的前提下,为市场交易提供可资查询的安全凭证。从此角度而言,不动产既然是个人之“物”,当然,不动产登记信息就理应属于“私权”领域。
正因如此,德国就规定,查询不动产信息,必须能够证明与该房屋存在法律或者经济方面的合法关系;而在新加坡,虽然可以“以房查人”,但杜绝“以人查房”。
很显然,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不动产登记信息,需要给予一定的隐私保护,从而保证其高效发挥在保护私有财产、稳定市场交易秩序,甚至国家房产调控、征收房产税上的作用。也即,目前的不动产登记,需要给私有财产权利,不论官民,都应一视同仁、同等保护。
古语云,术业有专攻。“反腐”不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功效的必备选项,即使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推行不畅,也不应将其职责硬生生地转嫁到另外一项制度之上,强扭的瓜不甜。毕竟“不动产登记信息向社会公开”,与不动产登记确认私人权利,在逻辑上存在一定矛盾,也会带来法律混乱。也正因如此,从国外经验来看,利用“不动产登记信息”反腐,不过是偶发事件罢了,他们仰仗的还是官员财产公示制度。
其实,在不动产登记制度即将诞生的“胎动”期,最应该关注的是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否会阻力重重,甚至在执行中大打折扣。如果现在呼吁“官民有别”,普通民众的不动产信息应当成隐私,官员不动产信息关乎公共利益,就该公开,恐怕将会遭遇更大的阻挠力量。毕竟,全国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屡屡受挫的前车之鉴,在那儿摆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