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明轩:“幼儿园喂药”该当何罪

2014年03月18日02:39  新京报 收藏本文

  ■ 第三只眼

  希望教育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清查幼儿园非法用药情况,国家卫计委也应从医药监管方面,全面清查“病毒灵”生产、销售情况。

  西安两家幼儿园长期向幼儿喂食处方药“病毒灵”的事件还在发酵。类似情况接连在吉林省吉林市、湖北省宜昌市被曝光。

  从陕西到吉林,幼儿园非法喂药看来至少不是“个案”。已经有传言称,这是幼儿园行业的潜规则;希望教育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清查幼儿园非法用药情况。国家卫计委也应从医药监管方面,全面清查“病毒灵”生产、销售情况,向社会澄清幼儿园大量购进,并使用处方药的背后,有没有不正常的药厂利益。

  另一个问题也应得到重视。虽然全社会都认为幼儿园的喂药行为,理应受到法律严惩,但究竟用什么罪名追究这种新型的伤害儿童行为,尚有争议。

  目前,西安、吉林两地是以涉及“非法行医罪”刑拘了责任人,但很多人觉得该罪名有些不伦不类。首先,从量刑上说,非法行医罪一般是三年以下的轻罪,甚至可单处罚金。而这次西安两家幼儿园长期向大量幼儿非法喂药,社会危害极大,以此罪追究是否“罪罚相当”?更关键的是,按相关司法解释,追究“非法行医罪”,一般要求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从目前看,幼儿所受损害尚未达到这样的程度。

  也有人主张以“故意伤害罪”追究罪责,但“故意伤害罪”同样要求造成受害者所受伤害,达到法医学鉴定的“轻伤”以上标准。

  还有人主张以“投毒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这一观点认为,园方长期向成百上千的幼儿喂食本身就存在严重毒副作用的处方药,本身是一种“危险犯”,而不是结果犯,即,不必要求受害者受到实在的损伤,只要对受害者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危险,就可以构成“危险犯”。园方理应知道长期、大规模向幼儿喂食原本就是禁止对未成年人使用的处方药,必然产生严重的公共安全危险,却长期以来故意为之,这就满足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但之前没有类似的判例。

  因此,惩罚这种伤害未成年人的新型犯罪,可能还需要由最高法做出相关司法解释,以平息适用罪名的争议。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原标题:“幼儿园喂药”该当何罪)

(编辑:SN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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