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门决策:从顾雏军案看民营企业法律风险

2014年03月19日12:07  新浪评论 收藏本文

 

主讲嘉宾:

江平(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终身教授)

与谈嘉宾:

胡德平(原全国工商联党组书记)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终身教授)

郭道晖(中国法学原主编)

童之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皮艺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刘桂明(民主与法制总编

刘仁文(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

冯兴元(天则所副所长)

王晓川(外经贸大学原党委书记)

施天涛(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欧阳小明(中华全国工商联秘书长)

陈有西(京衡律师集团律师)

胡晓辉(天纵公司的董事长)

会议时间:2014年02月20日

会议内容:

何兵:

    尊敬的各位嘉宾朋友下午好。我们今天在这召开一个关于“民营企业为什么难:从顾雏军案看民营企业法律困境“研讨会。

    今天到会的嘉宾有:原全国工商联党组胡德平先生,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终身教授江平教授,中国法学原主编郭道晖先生。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终身教授陈光中先生,华东政法大学童之伟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皮艺军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民主与法制总编刘桂明先生,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刘仁文教授,天则所副所长冯兴元教授,外经贸大学原党委书记王晓川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施天涛教授,中华全国工商联秘书长欧阳小明,京衡律师集团陈有西律师,天纵公司的董事长胡晓辉先生。

    首先请陈有西律师把顾雏军介绍下这个案子。

陈有西:

    今天我想从顾雏军案出发,从法律角度解剖中国民营经济的困境。明天还有一个经济学家专场研讨会,从经济角度谈这个问题。

    这个案子是十六届三中全会之前,我们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当时国有企业改制发生一个比较大的“郎顾之争”,就是郎咸平和顾雏军的一个争论。郎咸平说顾雏军在国企改制中,侵吞国有资产。很多的经济学家还有法学家参与了这场论战。顾雏军被四个罪名起诉,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一个非常优秀的企业跨了。顾雏军案子有一定的代表性,后来国民经济出现了国进民退。顾雏军坐了七年多牢,出来后向全国媒体和各个企业界法学界喊冤。日前广东高院已经正式立案受理。

    民营企业在中国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大发展。大家普遍的感觉资本原始积累有原罪,假冒伪劣、走私啊,偷税等等。顾雏军不一样,他的原始资本是国外完成的,他带了1.7亿美金到国内发展,在香港注册了格林柯尔公司,然后到了广东佛山收购了科龙。他不存在原罪。

    他2002年1月份收购科龙电器,2001年顾雏军已是福布斯富豪榜20名。当时媒体和财经评论员都认为科龙已经病入膏,当时账面亏损十多个亿,实际亏损是二十多个亿,当地政府急于甩包袱。说顾雏军侵占有国有企业、导致重大国有资产流失,不符合实际情况。国际会计师行的财报审计证明,这个企业在格林柯尔入主之前已严重亏损,科龙以前是严重亏损的。顾雏军接管以后,大刀阔斧进行重组和改制,打开国内市场,然后利用自己在美国、英国的专利GreenCool——绿色制冷的意思——代替导致臭氧层破坏的氟利昂。他用这个新专利切入制冷行业,打入国际市场。科龙短短一年时间扭亏为盈。2003年五月份,顾又收购了美菱电器20.03%股份。此前美菱员工因发不出工资而经常到政府闹事。

   他的成功引起社会关注,总共收购了四家上市公司,号称有几百个亿资产。当时民营经济的崛起,引起一个大的争论和辩论。有一种观点认为,他掏空了国有资产,导致国有资产大规模流失,成了福布斯排行榜的富豪。突然,莫名其妙地有了一个所谓“2.76亿美金担保“的控告,从广东省证监局发给顾雏军,要他说明,为什么科龙给格林柯尔担保2.76亿美元。经过顾雏军和公司的核实,这个所谓的担保完全是一个诬告,2.76亿美金的担保是不存在的。这个情况上报到中国证监会,应该就能了结这个案子。但是广东证监局报到中国证监会以后,中国证监会反而列了八项罪名,向公安部移交,以格林柯尔公司掏空科龙,顾雏军严重涉嫌犯罪为由要公安部立案,说他侵占33亿多,诈骗2亿多。公安部经过调查研究,当时认为不能立案。但由于另外一种因素,最后公安部下令抓了顾雏军。

    2008年1月,佛山中院判他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十年,广东高院维持原判。服刑七年多年后,因为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被加分,减刑,2012年9月6日出狱,9月14号他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喊冤。

    第一个罪名,虚报注册资本罪。他是用专利和无形资产作为部分出资的,经过当地政府和工商局允许。当地政府急于招商引资把他招进来,允许无形资产超过20%比例出资。当时公司法没修改前,无形资产出资不准超过20%。而现在我们查到的证据是,当时广东的政府文件,以及我们新的公司法,允许无形资产出资可以到70%。既然政府文件允许,注册过程中政府也知道,当然就不存在虚假注册问题。

    第二个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这个罪其实就是一个压库销售问题。什么叫压库销售?当时各个商场交易惯例是,签了合同,开了发票,资金全部到位,提单也交付以后,但是空调和冰箱一部分仍放在科龙电器的仓库里面。卖多少拉多少。到了年底有些产品不对路,人家要退货。第二年换成新的产品再拿去,这叫压库销售。压库销售是法律允许的一种销售方法,全国家电行业都这么做。顾雏军接手后,从科龙以前20%的压货销售减少到10%以下。证监会和公安偏偏说,你这个10%以下压库销售是虚假销售。因为你的货没有销出去,你虚增了销售业绩,虚增了销售利润。欺骗了股民,就是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三个罪名是挪用资金罪。说科龙的钱被挪用到了格林柯尔公司里面去了。现在经过国际会计师行审计,不但没有从科龙把钱弄到格林格尔去,反而是科龙还欠格林柯尔几个亿。佛山公安局、佛山法院没有全面审计往来帐款,只取某一段资金来认定他挪用资金。

施天涛:

    人们关心的不仅仅是顾雏军本人,更多是关注中国民营企业的发展。中国民营企业生存环境比较恶劣。中国民营企业在中国这个发展还是很艰难的。我从三方面来看。

    第一个,关于民营企业的原罪。一开始就把对象锁定在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身上,不谈国家企业。认识上多多少少是有误区。首先你的法律不健全。我们改革开放起步的阶段,就没有法律,法律很粗线条,主要依靠政策。地方政策和法律打架,你叫人家怎么做呢?

    第二个,政府过度作为,走极端。他要么不作为,要么就是过分。拿本案虚假注册资本来说。1993年的公司法,成立一个股份公司要一千万,有限公司从10万、30万到50万,非常高的条件。这个条件就不是为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设计的,是为国有企业改制设计的。在当时一个人要有一千万块钱,就不用去办公司了。法律这个门槛设定很苛刻。2005年公司法修改,降低了门槛,2013年国务院资本金登记制度改革,废除出资额的要求,废除验资制度,年检也要改革。当时过高的要求,那个20%技术出资问题,一出来就有意见。实践当中采取变通做法,像中关村技术特区,采取特殊的政策。

    这个问题出在哪?很大程度上不是企业家、民营企业自身,而是法制自身造成的。第二个政府的问题。政府的手太长,什么都管的。你要到一个地方去投资,不和政府或者一些负责人协调好,很难成功。从1993年到2005年,这个期间虚假出资非常普遍,动不动非法出资罪就往头上套。就是为了修理某个人,就拿虚假出资来说事。这样环境下,我们的企业怎么能够发展好?

    十八大以后,进一步放松管制, 比如现在公司法就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不再要求验资,这个力度非常大。我是搞公司法的,没想到改革这么彻底。

    说顾雏军虚假注册资本,我看他的出资其实是真实的。他出个12个亿,不过是技术出资占得比较大了,但是他出资了,他的出资是真实的。再就是压货销售被指为虚假销售的问题。如果这样追究,差不多所有的企业都有问题。

阮齐林:

    提醒大家注意,顾雏军案虽然发生在2005年,一审判决于2008年,终审裁定于2009年。这个日期非常重要,因为涉及到法律适用。在判决宣告时,对被告有利的法律,应该适用,对被告不利的法律,只能适用行为时法而不能适用于行为后法,这是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铁则。

    虚报注册资本罪在2008年、2009年审理这个案件时,法律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个重大变化是2003年的规定。当地法律规定,技术和无形资产出资比率最高可以达到70%,2005年公司法又提高了比例。这意味着是无形资产出资,还是货币出资,已经不是至关重要。按照新法的精神,不应该认定为虚报注册资本罪。这个案子判决于2008年、2009年,不适用于新的法律来考量本案,是严重的适用法律错误。

    第二点,从律师还有被告人本人提供的资料反映。这样注册,是顺德区领导的授意,是经注册登记部门认可的。虚报注册资本罪有重要的特点,就是骗取了虚假工商注册登记。他没有骗取,没有欺骗工商注册登记部门,没有骗取工商注册资本登记行为,当然也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二个罪名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首先,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书适用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修正后的规定,属于刑法适用错误。刑法修正案(六)第五条是2006年6月生效的规定,扩大了原来第161条构成要件的范围,包括以提供虚假财会包括之外方式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的公司信息,属于重法。修正案(六)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根据刑法第十二条从旧兼从轻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即使新旧刑法的规定完全相同,也应当适用旧法及行为时法。所以应当适用修正案(六)前的第161条,罪名应该是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当时的法律限定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形式来披露或者不披露公司的信息,其他方式虚假披露不构成犯罪。第二点,这个虚假是否至关重要,是否逾越了一般公司法或者行政法规所规置的范围,是否严重损害了股东、股民的利益,达到值得刑事处罚的程度?我认为本案判决方存在着事实根据不充分的问题。

    第三罪名是挪用资金罪。我认为,不宜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第一,挪用资金罪的法律和实践,是建立在挪用公款罪的基础上的。大家一定要注意,刑法中最早是有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严格管理国家财政拨款,也就是公款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单位正常使用秩序。我们最初关于挪用资金罪的的理论和实践,都是来源于挪用公款罪。随着改革开放,民营经济中间也有挪用资金问题,这样就成立一个新的罪名,挪用资金罪。很遗憾,民营企业对企业资金应该有更大的自由支配权,但我们延用了挪用公款理论,导致了很多不该定罪的被定罪,顾雏军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根据顾雏军调用江西科龙该笔款款,掌握尺度严重失误。

    第二,顾雏军是科龙、格林柯尔集团的大股东,进行资本运作收购有关公司、企业,总体属于公司集团的经营,并非挪作他用。挪用资金的挪作“他用”,这个“他用”指的是什么?只要用于公司经营活动都是没有做他用的。作为科龙和格林柯尔系大股东,他大规模资金调动,是出于公司经营需要,本质上不符合挪用资金的特征。

    第三,用管理机关公款的标准来管理民企资金使用,显然是不合适的,没有考虑到市场经济主体的资金自由调度权。认定顾雏军构成挪用资金罪,在适用法律上严重偏离了法律精神,忽视了民企资金的调用和国企和机关财拨款之间巨大的差异。

洪道德:

    关于披露信息罪。检察院知道,本罪构成需要有严重后果。他就找了一些股民,让他们作证,证明他受到多少损失。严重损失必须有数据,有数额的。第二,把2005年企业遭到证监会调查,导致股市三天跌停,当成不当披露直接后果。这是错误的。那是你调查我的后果,不是我不当披露的后果,不能移花接木。</p>

童之伟:

    我见过顾雏军,是蛮能干的人。他回到中国之前,已经积累了不少的资金,他如在国外、香港发展,应该能够挣到钱的。他回到国内,在报效祖国。结果掉进陷阱。

    我们中国政治和宪法,存在一个魔咒,很难跳出来。几十年来都是主动运用政治手段搞经济,国企和民企的政治地位不平等,已经成为正常发展的障碍。经济和政治不平等,被固定在宪法上面,说经济成分要分为主体与非主体,主导与非主导,这就是不平等的最大根源。这个如果不改变,国进民退类似情况,将不断的重复。

    另外,司法没有独立。此案一开始就达不到立案标准,但是审判过程中一路的绿灯。最后面是政治在决定,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需要改变的。

    通过纠正个案改善司法环境,非常重要。实现个案公正,尤其是纠正错案,具有特殊意义。立法、修改法律固然重要,实现公正纠正错误,更重要。改革开放初期,纠正一系列的错案,人心大顺。应该以个案为抓手,推动社会正义。

皮艺军:

    我们曾做过一个研究。2013年,全国企业家犯罪一共357起,其中国企87起,民企270起。其中有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就是国企和民企犯罪的罪名,是截然不同的。民企都是虚假注资,非法抽逃注册资本,国企都是贪污受贿。从这里面可以看到中国民企生存环境特别恶劣。

    新的改革环境下,政府在制定政策的时候,能不能放下心态,把国企与民企放在对等状态。不要以国企作为制定的依据,不要让民企输在起跑线上。要把权力放到笼子里,把政府放到应处的位置上。这类案件才能尽可能减少。

胡德平:

    昨天《人民日报》刊登了中石化将向社会资本放开其销售业务的消息,又刊载了最高法院邀集有关专家研讨法制建设的报道。两则新闻,增强了我参会的信心。

    全国工商联从为民营企业维权目的出发,自始至终都关注顾雏军案,并经国务院有关会议的授权,参与了顾雏军名下科龙公司的重组。曾多次写信为他担保就医。顾雏军已获减刑释放,又值此案重新复审的机会,说些个人意见。由于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不妥之处,望予批评。

    科龙公司是全国知名企业。“发展是硬道理”的名言,就是92年邓小平在该厂说的话。2005年4月5日,证监局突然通知科龙,要对其进行涉嫌违反证监法的立案调查。科龙做为上市公司,必须向外公告此事。但涉嫌违反证监法哪条具体条款?行政机关应该首先说明,公司有权询问,证监局却拒不回答。广东省委领导询问涉案罪名,也不告之。顾雏军从一开始,就被剥夺了在行政调查时的知情权及其他权利。

    由于科龙必须将被立案调查,进行公告,而公告又语焉不详,造成供应商和银行的恐慌挤兑,导致科龙停产。这样对待一个有五家上市公司的法人代表,反映某些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公众财富,对三万多职工就业,何其傲慢的态度。地方政府还违反公司法,贸然接管科龙,同时另四家上市公司也蒙受重大灾难。本是一件行政调查就有可能解决的问题,引起这么大的社会振动,实在不值得。究其原因,归根到底还是对公民的平等、自由权利尊重不够。

    佛山法院一审判决:“控方提供的22个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不能采作证据使用。”二审没否定这22份证据的无效认定。这是对顾案有罪证据链完整体系的彻底摧毁。这些证据一旦无效,司法就应还顾一个无罪之身。然而法院依然依据这些无效证据对顾作了有罪判决,这事太匪夷所思了。其中荒谬的矛盾,由以后的公正司法去破解吧!

    顾案涉及面很广,牵及五个上市公司,牵连广东、江苏、江西、安徽、河南、湖北、天津、香港八地,资产几十亿,职工数以万计,股民数以百万计。顾雏军提供的证人就有上百人,但无人被容许出庭作证,或进行质证。法院不但不通知这些证人出庭,连新闻记者都不允许旁听。全联就要求出庭作证而被拒,《工商时报》就要求采访旁听先拒后允。因为顾雏军绝食两天后,法院才允许公开审理一天。整个庭审没有一个辩方证人出庭;控方证人数百人,只有一人出庭。不免让人痛心:法律的尊严,公民的荣辱,企业的成败,太凄凉了,顾雏军绝食的“自由”,我认为这是司法满足顾的唯一一例。

    我国渐渐进入法治社会。我和一些人一样,也常问自己:经常把对顾案的要求、建议、质疑向有关方面反映,是否也在干预司法呢?承蒙法律专家解说:公民维权,人民团体维权,只要不是持权向司法单位批条子,下指令,可举行新闻发布会,经过批准,甚至可以组织游行。这确实是一个尖锐、让人驚心的问题,不过这也是宪法所承认的一个明确问题。

    发言不想再枝蔓延长。只要赋予原告、被告双方完全平等、自由的控辩权利,任何指鹿为马,践踏社会主义法制的行为,都会大白于天下!没有特殊理由,一切证人都应出庭,我支持这个意见。

胡晓辉:

    我接着胡部长刚才的话。顾雏军为什么是异类,在中国环境下,为什么又要整他。把顾雏军抓起来以后,整个调查过程我都知道,也找过我,后来在胡部长领导下,工商联在国务院指示下,成立一个小组处理他所有的资产,我也是小组成员之一。

    前面几个月就重点查两个问题。第一个有没有行贿,第二个你有没有逃税。他们以为我们那么大的企业,他们就是不相信你没行过贿。几十家公司,每笔一万块钱现金以上的,都要查清上哪去了。这样查了几个月,确实钱都没有用来行贿。这个没查到,那就查税。当时科龙一年一百几十个亿的销售,哪里错一笔的话,误差个10万或100万的话,很容易的,凭这个判你十年八年也没问题。结果这个也没有找到。所以当时对顾雏军这么个异类,最后只能找虚假注资这方面的罪名,因为没抓手了。

    这种罗织莫须有的罪名,先把人抓起了再去找罪状的做法,与我们强调的依法治国格格不入。

    还没有抓顾雏军之前,我们跟海信谈好了出卖股权,当时谈的价钱是九个亿。顾雏军只要九个亿,就可以将所有银行贷款还清还略有剩余。谈定了8月10号就要给钱,这个事情也已经跟各方面汇报过了。但是只差十几天,把顾雏军给抓了,就是不给你顺利卖出股权的机会。抓了顾雏军,海信不愿意出9个亿了,只愿意出6.8个亿。顾雏军没有话语权,只有就贱卖它。

    顾雏军被抓后,广东省政府让毕马威做了个专项审计报告,对格林柯尔跟科龙的资金关系专项审计报告。结论是科龙欠格林柯尔2.93个亿。因为海信那边这时只愿意出6.8亿元了。国务院协调会议的方案是顺德政府出2.2亿的担保,加起来9个亿,这样整个格林柯尔所有债务就还清了,这事也就了结。但是这个钱弄到佛山中院以后,什么时候才分呢?2013年5月份才分,过了六七年。为什么这时候才分?有人操纵司法故意来整你顾雏军。逼得银行债权人拿不到钱,去查封拍卖格林柯尔的其它资产,贱卖,原本一块钱的东西,一毛钱都不值了。

    格林柯尔在某个城市有2470多亩的土地,上面建了44万平方米的厂房。这个厂房不说别的基础设施,还有办公楼和宿舍楼。当时卖的最好可以有6到7个亿,到08年还能卖4个亿左右,最后是多少钱拿走的?2.2亿。还拿走好多资产,连个说法都没有,最后自己出个文件就拿走了。人失去了自由,处置你的财产时候,得不到公平公正的待遇。由此我想,对民营企业财产怎么样才能受到保护,这也是值得深思和研究的一个问题。

江平:

    顾雏军这个案子,当时很轰动,是对民营企业家,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的典型。

    第一个虚假注册罪完全是荒唐的。当时《公司法》有一个规定无形资产不能够超过20%。但是当时广东省已经在这方面做了突破性规定,证据很清楚。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有关文件的通知,其中提到:技术成果,企业注册资本可以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按2003年的广东省这个文件,根本不存在要什么从宽来处理的问题,根本就是法律所允许的。这应该是完全错误的判决。

    至于信息披露的问题。我们法律中,到底哪些是必须披露的,哪些是可以有所模糊,规定不明确。涉及到重大的诉讼案件等等,就必须披露。但是在亏损这个问题上,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企业在境外上市的时候,在帐面上就做某些技术上的处理,这是很司空见惯的,这是民营企业上市经常一个做法。这个企业第一年、第二年已经亏损了,已经作为ST来处理了,他才接管一年,怎么能够解决好这个问题?他定出的目标是压缩库存销售比,提出压缩在10%以下,实际上也做到了这一点。这个应该说是一个成就,不是他的罪过。

    如果以这个来治罪,显然很不合适。

    第三,关于挪用资金。我不是专门研究刑法的,但是我觉得挪用资金应该是为私人而挪用资金,为私人的使用来挪用公司的资金。法院判决只说他是为私来挪用,而没有证据来说明,他究竟在哪些方面是为私人目的来挪用资金,证据显然很不足。毕马威会计师行出具的证据,法院没有采用.佛山法院判决提到了控方22个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不能作为采取证据来使用,你又说他挪用资金,依据是什么?这个没有说出来。所以在这方面应该说是一个很大的欠缺。

    我觉得从历史角度来看,我们对民营企业家定罪,往往失之过宽,动不动就以注册资金不实、披露信息不实或者挪用资金定罪。这对民营企业家是很大一个伤害。

郭道晖:

    我本案要注意的是,有人炮制了一个假证据报案,所谓2.76亿美元保单根本不存在。公诉机关的会计报告也被法院认定不能采用,这是罕见的。

    本案本来应当是民事案子,结果变成刑事案子。童之伟教授是宪法专家,我同意他的观点。

    我们在意识形态对民营经济还是重视不足,触动了意识形态上对民营经济敌视那个神经,这是一个最大的问题。这个牵扯到怎么看待民营经济,怎么看待民营企业家,特别是他们在宪法上的地位。

    我知道宪法大家都知道,明确提出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而现在实际上我们一贯对民营企业家或者所谓私人资本家,一直是打压的。在建国初期还是比较好,叫保护工商业,城市交流、公私兼营等等,还没有搞两三年就进行公私合营,保证七年的利息。民营资本家前门敲锣打鼓,门后抱头痛哭。这个是非常痛心,非常伤心。我们甚至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五个星,四个小星星,工农各一个,小资产阶级一个,民族资产阶级一个,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民族资产阶级这颗星没了。

    重庆以黑打黑,就是把民营企业家搞成黑社会来打击。民营企业家到底是功臣还是罪犯?我认为是功臣。有统计GDP60%都是私有经济贡献的。

陈光中:

    我看了这个案件以后,心情比较沉重,对顾雏军遭遇感觉很同情。这么一个企业家落到这样下场,不仅是本人的悲哀,也是国家的损失和不幸。前不久看到一个消息,民营资本源源不断地流向外国。民营企业家在国内挣了钱,然后投资移民,或者以其他的方式转移到国外去,而且这种倾向不断地在加剧。现在就要想想这种现象为什么会出现?

    原因多方面。我们的一些企业家在发了财以后感觉到不安全,在我们国家安全感缺乏,怕什么时候挨宰,他们感觉到在国内经营风险太大,这是其中一个原因。我们的国家要从长远的利益出发,给我们的民营企业创造一个更加宽松一点的环境,不要动不动就指控民营企业家触犯到法律,一下子就把他们整了,使他们感觉到后顾之忧重重。

    结合三中全会的决定,如果我们要在经济上更加开放,更加深入改革的话,就要给民营企业家营造更好的宽松的环境。我觉得这是这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不要动不动就干扰一下,民营企业家一触犯到法律一下子就挨整了。看到顾雏军的材料后,我马上联想到最近这一种情况,所以这个问题我感觉到心情有点沉重。

    现在有的工作也在做,包括注册资本、程序简化等等。但是从根本上来说,我们还是要注意,就是说要把民营企业和国营企业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主体。搞民法、经济法的人都强调这个问题。

    阮齐林教授的发言,说的特别到位。2008年、2009年判一审二审,法律已经改变了,按广东当时那个规定,也不构成,现在更不构成,第一个罪显然是构不成。

    第二个罪,原则上我认为构不成。他当时接这个摊儿,ST要扭转,稍微有点常规的压货,就是构成犯罪吗?原来压货超过10%以上,现在没那么严重,这肯定就构成犯罪了?

    科龙和柯尔这两家,资金是互补关系,而且科龙总体来说欠柯尔的。是哪一段是我用的钱多,哪一段你用我的钱多?这个问题不能一小段,孤立起来看。

    无论从事实证据,发现新证据以及适用法律错误的这几方面来说,都符合重新立案再审。

    重庆打黑,伤害了多少民营企业,造成多少民营企业悲剧!一个民营企业老板被刑拘,整个企业就完蛋。他企业不是资产,整个就先没收,然后再说怎么样怎么样。等你判无罪或者是轻罪,整个企业恢复不起来了。为什么不先搞取保候审,逐步看看怎么回事?

刘仁文:

    现在非暴力犯罪审前不羁押,还是要推动。在国外多少严重犯罪,当时就可以保释出来,这个是无罪推定的必然要求。只要不是恐怖犯罪,也不是杀人放火,就可以取保候审。非暴力犯罪,没有社会危险性,原则上不羁押。中国刑事司法很糟糕,问题在哪里?只要一羁押,就没有退路了。如果法院不判决有罪,那就说明抓人就抓错了。

  一个人,只要是涉及到刑事司法被采取措施之后,基本上是家破人亡,妻离子散。不管规模多大,企业多大。这样的教训太多了。他犯罪了,该剥夺制约就剥夺制约,但不能影响企业的正当经营,不能禁止一些私人的经济往来,包括家人的会见。因为黄光裕的公司在香港注册的,所以他在监狱里还可以参与董事会,可以发表意见。但是国内没有背景的,人一旦被抓来,外边所有的帐户也没法去清算了,债也讨不回来了,基本上就完蛋了。

    关于选择性执法。民营企业虚报资金、偷逃资金基本上很普遍。你要查,一查一个准。这种情况怎么办?后来我到美国以后看到一个材料,这种选择性执法,是可以作为辩护理由的。有一个阿拉伯人开了一个饭店,他雇佣了非法移民,最后他举证,那一条街都存在这种问题。他的隔壁有一个白人,也雇佣了非法移民,法官判决这个阿拉伯人无罪。

冯兴元:

    顾雏军是创新型企业家中的一个代表。怎么对待民营化,目前存在两种看法。一个是应该推动民营化,即便存在流失也要民营化。因为国有企业经营不善,会继续浪费国资。另一个是不允许民营化,反过来做强做大国企。2006年开始到现在,基本上这一块比较明显。

    从现在情况看,我们一些官员善于利用口袋法、口袋罪套住企业家,然后利用现有司法体制的缺陷,以各种罪名把企业家套进去。这种做法会发生什么后果?就是投资越大,资本运作越大,企业家越容易被找到罪名。

    总结一下。第一,立案审查的时候,不要刑拘企业家,因为他有大量资产在这,不会外逃。第二,允许企业家在自己不能出面的情况下,临时设立一个财产组织,而不是由政府出面处置财产。第三,企业家群体本身需要通过自组织的方式,建立维持一个自救互助机制和自救互助资金。一旦企业家被抓捕,无论违法没有,企业家派出产权小组,保全企业资产,保持正常的经营,这个非常重要。

刘桂明:

    我是今天在座的唯一一个媒体人。今天研讨会的新闻标题,可以用一首歌来概括——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因为国有企业家不可能存在这种情况,国有企业不仅工资高,还有行政级别,而且还可以平调成为地方党政大员。民营企业总是受欺负,所以说顾雏军案应该说民营企业家的一个缩影。所以从中可以看到民营企业家的问题,也可以看到民主法制的问题,法制国家、法制政策、法制社会所面临一些问题。

    我们从顾雏军案可以看到民营企业保护存在的问题,也看到了民主法制的问题。我有几个疑问:

    第一,我想问的问题是,为什么一场学术之中,最后引发了一场牢狱之灾,郎顾之争,为什么最后成了企业家的一场灾祸,而且是一场很多人无法想到一场灾祸。

    第二,为什么所有的罪名,可以随意增加和减少,乃至拼凑或者更改。 

    第三,为什么取保候审无法成为常态?为什么被告人申请这么当人出庭作证都无法实现?出庭作证为什么依旧成为一个难题?

    第四,在证据上,证据的关联性在这个案子当中到底是如何体现?

    第五,为什么所有民营企业家受到压迫,背后总有政府的黑手?为什么在平反冤假错案之后,这只黑手没有得到清算和清理?

    第六,为什么就是频频出现民营企业家深陷牢狱的情况?

王晓川:

    这个案件成为冤案有当时历史环境的问题,有当时政策环境、法律环境的问题,也有法官审判意识、思想意识的问题,也有可能是法官受人干涉,上述因素综合在一起造成了这样的冤案。现在大的历史环境已经到了拨乱反正的时候,所以我觉得这个案子一定能反过来。

 

 

 

 

分享到:
收藏  |  保存  |  打印  |  关闭

已收藏!

您可通过新浪首页(www.sina.com.cn)顶部 “我的收藏”, 查看所有收藏过的文章。

知道了

0
收藏成功 查看我的收藏
  • 京华时报:“丐帮”何以缔造出“法外江湖”
  • 环球时报:中国外交其实不缺钙
  • 人民日报:“中国式民主”的自信与定力
  • 东方早报:马航事件与中国媒体的软肋
  • 环球时报:“限行”治霾,巴黎人抱怨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