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刘姓消费者向记者反映,铁路部门又出现霸王条款,自己实名购买的火车票丢失后,凭身份证不能退票和改签。记者拨通12306咨询电话,一位工作人员解释,火车票属于铁路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票面丢失属消费者个人原因造成,不能办理退票和改签,并一再强调这是铁路部门规定。(昨日《南方日报》)
乍一看来,明明是实名火车票,而一旦丢失了车票,实名挂失补票人家却不认账。如此实名制,的确显得名不副实,至少并不全面。
当然,如果把火车票丢失不能实名退票,全部归咎于“铁老大”做派下的蛋,也不免有些冤枉。毕竟,假如说丢失车票不能退是“霸王条款”,这的确并非铁老大的原创。即便是被作为行业标杆的欧洲铁路,对于火车票丢失被窃的规定同样是:“火车票或火车证如同现金,一旦丢失或被窃,不可申请补发或退款”。如此看来,国内铁路部门的相关规定,也不过是依据了行业惯例,并非刻意刁难乘客。更何况,将火车票等同现金,也并非一点道理都没有,因为遗失的车票同样可能被用于乘车,就算是挂失之后自动检票口无法通过,人工检票口恐怕也难以识别,铁路部门之所以不接受实名挂失换票,恐怕也不乏对于丢失车票挂失管理难处的现实顾虑。
不过,欧铁丢票也不补票退款,恐怕并不能成为国内铁路部门亦步亦趋邯郸学步的理由。尽管丢失车票的挂失管理以及如何在检票流程中同步,的确存在客观难度。但实名制火车票,至少已为丢失车票的挂失补票管理创造了条件,提供了可能。只需实现检票、验票与售票的真正联网,丢失车票被使用的漏洞完全有望被封堵。而真正意义上的火车票实名制,其实本不该对于纸质车票仍有太多的依赖,唯有车票丢失挂失补票等环节也支持实名制了,才算是真正名副其实。而对于一直试图展现高铁技术与运营管理先进性的国内铁路部门而言,当然不必唯行业惯例是瞻,而不妨在这类管理细节方面做出更多的创新与突破。
□吴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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