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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诚信建设应突出惩戒失信行为

2014年06月29日05:39  南方都市报 收藏本文

  近日,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简称《纲要》),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作为我国首部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纲要》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四大重点领域,计划到2020年,基本建立社会信用标准体系。

  诚信建设并非新鲜事,早在2010年,江苏睢宁就探索推行大众信用管理打分评级制度。当初因为该制度涉及个人道德及社会行为的方方面面,加上对部分诚信行为作出了加分规定,涉嫌将民众分为三六九等,因此自推出之日就备受争议。在商业日渐发达的今天,人们意识到诚信的重要性,也认同诚信建设,分歧在于对诚信的理解,以及诚信建设的具体操作方式。

  和睢宁的做法相比,此次《纲要》内容更丰富,具有前瞻性与操作性。总体看来,它强调负面清单模式。以商务诚信领域为例,《纲要》明确要求制裁商业欺诈和恣意违约毁约等失信行为,严厉查处电子商务领域制假售假、传销活动、虚假广告、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此外,它还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针对公务人员,《纲要》提出建立各级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员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将徇私枉法以及不作为等不良记录纳入档案,并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依据。

  《纲要》主张惩戒失信行为,由此不难看出规划制定者对诚信建设的理解,即强调诚信的工具价值,肯定它在商品经济和社会治理方面的积极意义。在这种认知框架下,诚信被视作个体或企业的基本要求,而不是高人一等的道德品质,这显然与传统看法有所差别。在固有文化心理和诚信缺失现状的影响下,很多人倾向于将诚信纳入道德范畴,有诚信的人受到赞誉,至于失信行为,则基本默认为常态。如此一来,诸如睢宁这种地方探索,往往使得诚信建设异化为道德竞赛,难免遭遇舆论抵制。《纲要》并非简单用道德眼光看待诚信行为,政府不再做道德荣誉的授予者,而是失信行为的惩戒者。在现代社会,这种定位显然是合适的。

  上述定位对应诚信建设的路径选择,则表现为曝光、制裁,而不是通过鼓励甚至褒奖诚信行为来引导民众、企业信守承诺。具体措施比如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展开失信责任追究,以及设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等。这些制度中,并不是所有都开展实质问责,这与诚信建设的特殊性有关,公开相关信息,其实就是变相的制裁。因为诚信档案建立后,人们在商业交易过程中,可以参考这些信息,判断对方的诚信水准,继而决定继续或者终止交易,这样一来,失信者就为自己的失信行为付出了代价。

  颇引人瞩目的是,《纲要》对政务诚信、司法公信建设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不过,其作用尚待观察。和商务诚信、社会诚信不同的是,公共机构由于有着不可替代性,若只是单纯的曝光,恐怕只会形成道义谴责的效果。《纲要》提出公务员的诚信档案将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此思路值得肯定,今后若能有更为具体的政策规定,定有利于发挥诚信建设对提升政府公信力的现实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人对诚信重要性的体会越来越深刻。相对西方国家公民在诚信方面的突出表现,当前中国社会总体的诚信水准尚有差距。早在上个世纪初,著名社会学家韦伯在阐述资本主义精神时就提到诚信这一要素。在现代社会,诚信构建的不仅是狭隘的资本主义精神,它还将直接影响商品经济和公共生活的效率与品质。以《纲要》为起点,惟愿中国社会的诚信水准将逐步提升。

(原标题:[社论]诚信建设应突出惩戒失信行为)

(编辑:SN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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