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一起扣车事件,让两个法字当头的部门同时成为了违法主体,这实在是法治的尴尬。无论交警还是法院,都应当带头遵守法律,给其他的主体树立守法的榜样。
陕西华阴市法院依据生效法律裁定,在山西五台县执行查封、扣押任务,案件标的物31台工程车行至山西原平市时,被该市交警在没有出具扣留凭证的情况下,以无牌照为由强行扣留。华阴市法院副院长蔚冰武认为,“交警不能干涉法院行使生效裁定和司法权,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用行政权干涉司法权的事很少见。”(6月28日《华商报》)
一次扣车的行为,被上升到了“行政权干涉司法权”的高度,网络上的意见也分成了支持交警和支持法院的两派。原平市交警扣车,但原平市法院工作人却表示,“我们执行案件与华阴法院一样,一般有判决或裁定文书,持相关证件就可以执行。”那么,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到底要不要遵守交通安全法?
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之三种。如果要扣押的机动车是无牌照车,法院会雇用正规有牌证有资质的运输车辆进行搬运。这种情形下,法院使用道路搬运扣押物,都遵守了交通法规。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法院要保全的对象为重型无牌照大型工程车(真不知案件当事人跨省租赁无牌照车是如何从陕西华阴开到山西五台的),而法院不用其他有资质的车辆运输,而是自己派司机将无牌照车开回华阴,这才同山西原平的交警执法发生了冲突。
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可见,没有取得牌证的机动车就没有路权,根本不能上道路行驶,法律对此未规定任何例外。因此,原平交警发现31辆无牌照工程车在其管辖路段行驶,予以拦截和暂扣,于法有据(但其不出具暂扣凭证的行为无疑是错误的)。华阴法院的工作人员出示相关司法裁定和证件,只是对相关车辆予以扣押的依据,而不是这些无牌照机动车可以上路的依据。
当然,原平交警的执法也不是没有瑕疵,其把车辆扣留,却不出具暂扣凭证的行为无疑是错误的。交警作为执法部门,当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出现这样的低级错误,实在不该。
法院是最该讲法的地方,应当带头遵守法律,给其他的主体树立守法的榜样。交警作为执法部门,同样也要做守法表率。但是,一起扣车事件,让两个法字当头的部门同时成为违法主体,这实在是法治的尴尬。接下来,两方面还是不要打嘴仗了,还是一切回到法律的轨道上去解决吧。
(原标题:原平扣车事件,谁在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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