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显刚:“大闹大解决”直指绑架型司法之弊

2014年07月23日02:39  新京报 收藏本文

  及时语

  因被害人父亲服毒,被告人就无罪变死刑,这无疑是案外因素影响司法裁判的典型。

  日前一则被冠以“司法恶例”的旧案,成了新闻。据报道,1996年8月,安徽阜阳市大周庄发生命案,村民周继鼎一家五口深夜被砍,其女当场死亡。村民周继坤等五人作为犯罪嫌疑人被抓,因证据不足,阜阳市中院本已决定宣告五人无罪。之后周继鼎于法院内服毒自杀,阜阳市中院经重新评议决定判处五名被告人两人死刑、一人无期、两人15年有期徒刑。十几年来,服刑中的被告人及其亲属始终未放弃申诉,而直到近日才被媒体注意到。

  这起旧案之所以引起关注,一方面或与当下着力纠正冤假错案的司法大环境有关,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若报道属实,那它就是“大闹大解决”绑架型司法的典型个例。

  从报道来看,在该案中,当地警方、检方在案件侦查与审查起诉环节上,堪称漏洞重重。本来,如果案件能不受干扰地正常审理,当地法院在控方证人当庭翻供的情况下,经合议庭和审委会评议认定证据不足,应按“疑罪从无”的刑诉法精神,宣判被告无罪。然而,在被害人父亲周继鼎蹊跷地提前获知审委会评议结果,并赶在案件宣判前到法院服毒后,这起相对单纯的案件因“出了人命”而变得复杂起来。

  就事论事,被害人父亲的服毒身亡,是他个人的情绪性作为,与法院并无直接关系,不能据此而打乱正常的审判步调。可在涉事法院领导看来,案子还未审结,就闹出了人命,可谓事态严重,所以判决结果根据领导们的“批示精神”直接改变。

  因被害人父亲服毒,被告人就无罪变死刑,这无疑是案外因素影响司法裁判以致酿成疑似冤假错案的典型。一直以来,一些地方在维稳大于维权的思路下,司法实践中长期通行的是“谁会哭谁有奶吃”,大闹大解决。从唐慧闹访事件到本案中被害人父亲的以命死磕,某些司法机关都毫无例外地迁就了受害方情绪,而酿成了疑似枉法的裁判。

  而今该案重新受到舆论关注,安徽高院昨日也表态,已责成相关部门立即调取该案全部卷宗,组织专门人员认真进行审查。这有望开启错案纠偏程序。但置于整个司法实践与改革的框架下,也许我们更应据此反思绑架型司法的积弊,让罪刑法定、程序正义等原则在个案中得以重申和实现。

  □刘显刚(法律学者)

(原标题:“大闹大解决”直指绑架型司法之弊)

(编辑:SN090)

文章关键词: 司法 绑架 被害人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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