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振锋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日前因一件不光彩的“挪用千万科研经费”被查。对于科研腐败,当然应该零容忍。但除了事后严加惩戒之外,治理科研腐败更重要的是要找准病灶,对症施药。就当前的情况而言,这个病灶主要是体现为经费分配上的不够公平和管理上的过度官僚。
经费分配不够合理是主因。我国科研经费主要来自政府拨付,行政化的政府显然无法应对专业化的科研,政府手里有钱,但它却没有能力判断应该拨付给谁,支持什么选题,课题最终成果价值如何。
经费管理的过度官僚化也是促进因素。在课题立项、经费拨付之后,许多学者却发现自己面临着尴尬境地:一方面课题经费“难花”,制度规定严格,将所有科研人员视为“潜在罪犯”监管;另一方面却在不断催促花钱,许多研究机构要求每年至少提前几个月“完成经费使用”。各种因素相互作用下,套取、挪用、欺诈等种种不光彩的手段便都出来了。
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应以去行政化和规范的同行评议,构建真正致力于探索与发现的学术共同体,培养学者爱国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科研伦理、矢志追求科研的精神和共同体的价值认同。淡化行政管理职能,强化其服务职能,改变现行课题申报和结项规则,实施并尊重严格的同行评议,通过任期制、限制同一专家过多参与委员会或评审会等其他措施,避免某个专家或者群体垄断课题评审和学术评价,防止学霸、学阀和山头的出现,鼓励学术竞争,培养更多专家和研究团队。
而在课题监管和经费管理上,应承认科研人员的智慧贡献和价值并给予适当回报,经费管理上以科研为本,倡导人性化服务,尽可能便利而不是为难科研人员对经费的利用。当然,应该全程透明和引入外在监督。在选题的设置、申报、立项与结项中,除非涉及国家或商业秘密,应按照政府信息的要求,及时、完整地公布相关信息,悉心听取建议,认真对待异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引入利益中立的境外同行参与。而且,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机制要与社会诚信机制相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还要建立相应的利益冲突规则,规范科研人员兼职甚至开办公司的行为。最终的目的是,在通过法律和制度的完善形成制约的同时,培养学术共同体内在规范的自我约束。▲ (作者是《环球法律评论》杂志副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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