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元鹏:新四军借条重点不在过期,而在真伪

2014年11月06日07:59  南方都市报 收藏本文
张志良的祖上能够把这么一笔资金借给新四军,其对革命事业是作出了贡献的 张志良的祖上能够把这么一笔资金借给新四军,其对革命事业是作出了贡献的

  11月4日,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村民张志良爆料,称家中有一张1946年由新四军开出的借条,借条显示其祖父曾借给新四军3万元。该村民称多年向政府要求兑现无果。光山县财政局一负责人回应,相关部门已开始着手处理借条兑现。这张借条距今已经68年。(11月5日《新京报》)    

  张志良提供的这张借条是一张黄色老宣纸,上面写着:今承湘店乡(后更名南向店乡)保庄张炎山先生借给本军现金叁万元,特给此据为凭。署名为新四军第五师野战军政治部军令部江克成,并盖有江克成红色私章。借款日期是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六月四日,也就是1946年6月4日。这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接下来,政府需要做的事情就是鉴定这个借条的真假。只要借条没有问题,追讨的权利就应该不受现有法律约束。

  其一,有历史原因。这张借条打于兵荒马乱的时候,借条没有得到及时兑付也是情有可原的。这一方面是出借人没有在革命胜利之后去找政府索要。另一方面是由于建国初期百废待兴,政府疏忽了。不管怎样,历史原因造成的索要不及时都是应该被原谅的。

  其二,有政策原因。此后,张志良的祖上并不是不想要回这笔资金,只是他当时已经有了一个特殊的身份———地主。在那个全民痛恨地主的时代,张志良的祖上是没有胆子索要这笔钱款的,即使真的索要了,也是很难如愿的。

  其三,有拖延的原因。律师认为,此借条是1946年所立,民法通则施行于1987年,故该借条主张有效期为2007年,超过20年之后,特殊情况可参照民法通则137条,法院应延长其诉讼时效期限。而在2005年的时候,张志良就开始拿着这个借条找当地政府。只是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成功而已。在其索要的时候,借条还没有过期,即使按照现有法律来说,责任也不在张志良而在当地政府。

  历史遗留问题需要用足够的勇气来解决。在兵荒马乱的年代里,张志良的祖上能够把这么一笔资金借给新四军,其对革命事业是作出了贡献的。我们不能忘记这一批人。 □郭元鹏

(编辑:SN090)

文章关键词: 借条 新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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