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时评:给“私生子”落户的理性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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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3日18:05 新浪观察 | |
作者:李红军 据新华社9月12日报道,黑龙江省公安厅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在户籍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等四个方面实行50项便民措施,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私生子”可以落户口。该省在户口方面规定:不论婚生还是非婚生,出生登记落户一律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不再向群众索要其他材料,派出所发现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规定的 这几年很多地方形成了这样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不予落户口。这样做虽然给那些非法同居者以威慑力量,能够有效地减少非法同居现象,但同时人们也应该看到,这种规定的“副作用”也显而易见,没有户口就意味着“黑人”一个,一个没有户口的“黑人”在入托、上学、就业等方面就会受到莫名的刁难和歧视,这不是我们这个文明社会所尊崇的法则。父母非法同居固然属不道德行为,也为法律所禁止,但孩子是无辜的,人们把父母的过错迁怒于孩子身上是极其不人道的,一个孩子他没有选择父母的自由。 一个文明社会所尊崇的法则应当是,保障所有的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中规定: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这里所说的未成年人是指未年满18岁的公民。一个人如果没有合法的身份,连基本的户口都没有,“公民”从何谈起?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从何谈起?控制人口,严禁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定是对的,这项政策应当长期坚持下去,但父母的过错应当由大人来承担,把这种过错株连到孩子身上显然有悖法律精神。“私生子”也是人,他们的的各项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把“私生子”打入另册,剥夺他们基本的人权,失去基本的生存权利,将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这个问题必须清楚地意识到。 诚然,给“私生子”落户口并不意味着宽容甚至放纵非法同居行为,而是说,非婚同居与“私生子”是两码事,二者不能相提并论。“私生子”是一个活生生的人,他们不是物品,不是飞禽走兽,随随便便处理就可,“私生子”应当和其他婚内所生的孩子一样充分享受他们所应享受的权利和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彰显人性之辉,也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让人感到痛心的是,当下不少地方仍在固守着这种不给“私生子”落户口的政策,使得“私生子”不仅成了家庭的弃儿,同时还成了社会的弃儿。“私生子”在世上没有户口,没有人格尊严,遭受着世人的白眼和欺凌,这些孩子每时每刻都在感受着世间的冷酷,这对他们的健康成长会十分不利。一个人一旦没有基本的人权,不能像其他孩子一样充分享受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这对“私生子”们来讲是很不公平的。一个文明的社会应当是充满人性光辉的社会,让所有孩子,不管婚内还是婚外的都应受到平等待遇,应当成为我们这个社会所尊崇的法则,应当成为一项制度安排。把“私生子”统统拒之门外,不仅不人道,也缺乏法律依据,在一个文明和法制健全的社会里,“黑人”(指没有户口的人)是不应该存在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