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聚焦:协议之后起纠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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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0日15:51 CCTV《法治在线》 | |||||||||
主持人:欢迎收看法治在线。2003年,家住江西省赣州市的谢玉兰老人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伤害赔偿协议,但是,这份调解协议并没有给事情划上圆满的句号。之后老人又要求广告公司增加赔偿额并将广告公司告上法庭,那么法院是否支持已经签署的那份协议?这份协议在案件中又会起到什么作用?今天让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这场协议之后的纠纷。今天来到我们演播室的嘉宾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院的熊秋红副教授,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记者报道.
解说:2003年4月17日中午,江西物资储备局673处退休职工,57岁的谢玉兰上街买东西,在经过赣州市南门西园的安全岛时,那里已经设置了一龙门广告(充气式拱门广告),而且还用几条绳索固定,老人不得不从固定的绳索一一迈过,然而迈到第三条绳子时意外的事情发生了。 同期:(江西赣州退休职工谢玉兰) 我到国光(超市)往东园回来的路上,气球歇下去了,我就走过去两根(绳索)跨过去了,到了第三根,还没有过去,气球就起来了,砰地(把我绑倒了),当时就不晓得了。 解说:当谢玉兰醒来时发现自己已经躺在了医院的病床上了,更让人感到意外的是,一个跟头竟造成老人的胸椎骨折。 同期:(江西赣州退休职工谢玉兰) 我受了伤,动都动不得,躺在床上几十天,出院的时候都还不行。 解说:谢玉兰住院花费了八千多元钱,面对昂贵的医药费,她想到了绊倒自己的那根广告绳索的主人,然而气球上既没单位也没有电话号码,她们不得已求助了当地的派出所。在当地派出所的帮助下,谢玉兰终于找到了广告的主人——赣州市气象局下属的赣州蓝天彩球广告公司。经过协商,又通过派出所的行政协议的方式,赣州蓝天彩球广告公司与谢玉兰一家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字幕:老人有单位如可以报账,剩下的费用甲乙双方各承担50%;如不能报账,甲乙双方也各承担50%。赣州蓝天彩球广告公司同意支付老人护理费、营养费各1000元。 解说:事情到了此时,好像有了比较圆满的结局,但是这之后不久事情又起了波澜。在住院46天之后,谢玉兰做了一个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谢玉兰损伤程度轻伤甲级,伤残九级。老人再次要求广告公司不仅要支付协议中商定的医药费、护理费等,还要支付协议中没有涉及的伤残赔偿金及伤残补助金。因此,谢玉兰要求增加赔偿费用,但遭到了广告公司的拒绝。 同期:(蓝天彩球广告公司委托代理人熊扬发) 事情一发生,在派出所的组织下,就已经达成了一个调解协议,双方签定了一个协议,就应该按照这个协议来执行,事后你又说你不止这么一些情况,还要求增加,那么我们就认为有悖于合同的严肃性。 解说:面对蓝天彩球广告公司的指责,谢玉兰的律师也提出了自己的理由, 同期:(原告代理人江西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建军) 造成本案原告、协议人损伤的是被告设置的气球拱门绳索拌倒,也就是被告的过错,引起原告的损伤。 解说:2003年9月22日,谢玉兰将赣州蓝天彩球广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由蓝天彩球广告公司赔偿谢玉兰的各种损失四万元。 主持人:熊老师,我们看到当时谢玉兰老人和广告公司签订了一个协议,但是这份协议我们也注意到是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之下,而且是在没有立案的情况下,来签订的,所以事后呢老人提出增加赔偿数额,像这样一份协议,我们应该怎么看待,它的法律效力如何? 熊秋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一些民间纠纷所引起来的打架斗殴,或者是损毁公私财产,这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这样一些行为,假如这种行为情节轻微,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根据这个规定,公安机关调解的案件,是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 主持人:按照这个精神来理解的话,公安机关不适合在这个事件当中充当调解主持人的角色。 熊秋红:实际上,公安机关在前面的这个协议的达成过程中,它扮演了一个调解者、主持人这么一个角色,它这种角色和其他的机关,比如说政府的其他部门,或者是一个普通的公民,作为第三者,来主持这么一个调解协议的达成,它是一样的。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 主持人:并没有因为是公安机关,它的效力就更强。 熊秋红:对。实际上公安机关在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扮演了一个见证人的角色。 主持人:我们现在来看一下,法院对于这个案件到底是怎么样来进行处理,进行宣判的。 小片 解说:法院认为,这个案件里面,彩虹门的绳索是一种地上的设施,它没有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导致了原告的损害,那么他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在这个事件中,虽然双方就赔偿责任达成了协议,但这个协议的一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字幕+配音 2003年12月18日,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重新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赣州蓝天彩球广告公司赔偿原告谢玉兰医药费、护理住院伙食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一万五千余元。 主持人:我们看到法院最后也没有下判决,也是主持进行了调解,也达成了一个协议,法院达成的协议,和公安机关主持达成的协议,这两个协议有什么不同? 熊秋红:在性质上不一样,前面那个协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视为一种民事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作为民事合同来讲,当事人双方应当自觉履行,假如对于民事合同内容有异议,要求变更它或者撤销它,或者请求法院宣告它无效,但是现在法院达成的这个调解书,比如说它已经生效了,当事人都签字了,这个东西生效以后,假如一方不执行调解书所达成的这样一些协议的话,另外一方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主持人:但是公安机关主持的这个调解只是一个行政调解,没有强制执行力。 熊秋红:对,没有强制执行力,比如说一方不执行,公安不能强迫另外一方一定要执行这个调解协议。另外一方我就是不服,就是不执行,作为相对一方所能采取的措施,就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调解协议,或者是撤销这个调解协议 主持人:谢谢熊老师,人们常说有事情找警察,同样,谢玉兰和广告公司在这场纠纷当中也找到了公安机关,并且签署了协议,然而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公安机关主持下的调解协议 并没有增强它的法律效力,因为公安机关在这类民事案件中,它并不能担任裁判员的角色,它还是一个简单的调解人罢了,那么真正能够担任解决纠纷的裁判员又是谁呢,那就是法院,法院作出的裁判即使是调解的方式,同样也是具有强制力的。 相关专题:法治在线节目实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