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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聚焦:赔偿金引发的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1日16:14 CCTV《法治在线》

  主持人:俗话说“欠债还钱”,可成都市的李育昭老人对这句话却感觉有些无可奈何,几年前,发生在她身上的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让她得到了4600元的赔偿费,但为了得到这笔数额并不多的赔偿,李育昭费尽了周折,但到了现在,李育昭仍然没有要回全部的赔偿金,这是为什么呢?我们今天请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黎建飞副教授,一起来关注李育昭老人的烦心事。先来看一下记者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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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说:成都市的李育昭老人一天到菜市场买菜,在挑选蔬菜时,与另一个名叫邹选民的妇女发生了争吵,接着两人就扭打起来了。

  同期:(李育昭)

  她把我的手咬住了,又拉我头发,嘴也弄伤了,我说我手咬断了,她不放手,别人把我们拉开了。

  解说:扭打在一起的两位老人很快被周围的群众拉开,但李育昭的身上已有几处受伤,经医疗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李育昭据此要求邹选民赔偿医疗费,但对方执意不予赔偿。无奈之下,李育昭将邹选民告上法庭。

  当地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作出判决:由邹选民赔偿李育昭各项费用共计4600元。但邹选民提出,自己月收入只有280元,一下拿不出这么多的赔偿金。法院经过考虑,判定邹选民每月赔偿李育昭50元,直至付完4600元的赔偿金为止。

  同期:(李育昭的丈夫)

  熊庭长说为了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按法律上来说还是要给他一定的生活费,就一个月赔我50元钱到厂里领。

  主持人:我们看到,法院判决邹选民赔偿李育昭4600元,但邹选民提出自己拿不出这么多钱,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强制执行?

  黎:生效判决,当事人如果不自觉履行都可以强制执行,但是强制执行有一个前提就是当事人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没有履行债务能力的时候,强制执行可能不能收到它的效果。

  主持人:没钱,再强制还是拿不出钱。最后我们看到法院判决非常有意思,让李玉绍每个月拿出50元钱,一直累计着,最后把这4600块钱赔偿为止,法律依据是什么?

  黎:这是一种执行方式,最后判决书上写的是执行结果,单位代扣,这个被执行人是以他的工资的一部分作为执行的标的,对工资的执行就要遵循一些原则和规定。它应该符合一个原则,两项指标或者说两项规定,所谓一个原则就是说对工资的执行不能影响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应该说对任何执行都不应该影响他的基本生活,工资很明显,工资是劳动者生活的主要来源,对工资这种执行更加敏感一些,具体来说它会有两项指标或者是两项标准,一个就是在执行当中,如果工资被执行低于当地最低水平不能再执行了,如果他每个月收入不能低于……

  主持人:保证他的基本生活情况。

  黎:应该是最低工资,任何劳动者,每个月的收入不能低于最低工资,这是一个标准,二一个,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规定,还规定了一个如果说用人单位的赔偿,每个月扣工资有一个具体的指标,不能超过他收入的20%,尽管这是针对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赔偿做出的,但是对工资的扣发应该是普遍遵循的原则,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

  主持人:按照法院的判决,李育昭要经过七年多的时间才能拿到全部的四千多元的赔偿金,但这笔马拉松似的赔偿在进行了一年多后,出现了新的问题,我们再来看记者的调查。

  解说:根据法院的判决,李育昭在四月份以前的21个月内,前后共领到1050元的赔偿金。但从4月份起,她却拿不到剩下的赔款了,原因是支付赔偿金的邹选民刚刚办理退休,而退休金不再由工厂发放。

  同期声:(李育昭)

  我和老伴儿就去找法院,法院说劳动部社保规定退休人员的钱不能拿出来执行了。

  解说:原来,邹选民退休后,由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每月支付其580元的退休金。法院要求社保局,从邹选民每月的退休金里扣除50元继续用作赔款,但对此社保局提出,劳动部办公厅下发过一份文件,其中规定:“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给离退休人员之前,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扣”。社保局表示,按这一规定,邹选民的退休金不能被法院扣除。

  当地法院对此提出了质疑,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曾经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是社会保障机构协助划扣其退休金,退休金用于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那么,究竟该怎么办呢?李育昭试图找到邹选民协商解决剩余的赔款问题,但邹选民已搬离了原先的住址,不知去向。

  主持人:本来每个月50块钱就这么赔着也没什么问题,但是现在邹选民退休了,涉及到一个用养老金赔这笔钱,社保局根据劳动部的一个文件,精神就是对养老金任何单位不得划扣,不得冻结,赔偿进行不下去了,对这份文件我们应该怎么看?

  黎:这里面可能有两个概念要区分开来,一个是保险基金,一个是劳动者本人领取的养老金,对于保险基金确实是不能强制执行,划拨和扣押的,因为它从主体上来说,养老保险基金并不是被执行人的,它是国家的。

  主持人:拿到手的养老金呢?

  黎:拿到手之后这笔财产的所有性质就变更了,变成所有人自己的财产了,可以执行的,因为公民都应该用自己的财产来履行法律限定它的义务。这个是可以执行的。有关单位也应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协助法院执行。劳动部这个强调的就是从基金这个角度强调,不能强制执行和划拨、扣押,这是对的,而人民法院的规定指的是当事人自己领取的退休金、离休金这一部分可以执行,这两个概念,如果我们在把它分清楚的前提下,应该说可以理解和执行的,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其实在2000年也有一个规定,也明确了保险基金是不能强制执行的,这上面应该是统一的,但是对于已经成为当事人个人财产的这一部分,个人领取的养老金或者说退休金,我觉得应该是可以执行的。

  主持人:具体现在来说,李育昭的赔偿该怎么执行,怎么进行下去?

  黎:如果说他以前的工资在低于退休金的情况下能一个月执行50元,现在对他执行50元对他的基本生活没有什么影响,他也应该拿出自己的钱履行法定的义务,他应该去每个月按照50元继续履行这个债务,继续执行,相关单位,当他这个钱没在他手上的时候,相关单位占有或者说这个钱还在相关单位的时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些单位或者个人有责任和义务配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主持人:现在从理论上来讲,李育昭的赔偿还能继续下去是因为邹选民还有这笔养老金,退一步讲,如果邹选民没有这笔养老金应该怎么办?

  黎:如果这个公民确实没有能力履行这个债务了,就应该终止,你不能影响别人的基本生活。因为法律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

  主持人:谢谢黎教授。按照新修改的宪法,法律严格保护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但这并不意味着进入社保就可以躲避应承担的债务,而作为社会保障机构,也有责任和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依法执行债务的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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