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精神损害国家赔偿 赔偿标准仍须提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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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3日18:21 《法制播报》 | |||||||||
《法制播报》栏目播出以下节目《看法:精神损害国家赔偿 赔偿标准仍须提高》,以下是节目实录。 主持人:今年4月份,我们《法制播报》栏目曾经报道过一起发生在陕西省西安市的国家赔偿案:因为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新城收容救助中心以及渭南市收容站弄丢了王化文夫妇的儿子,王化文夫妇在法院宣布孩子死亡后,要求三被告单位共同赔偿242800元的死
原告 王化文:对我们最好的精神安慰那就是说 现在你要给我按照国家法律进行赔偿 代理律师 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康明 :通过这种诉讼加速对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和制定 把精神赔偿纳入国家赔偿法的范畴 解说:这个案子曾经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因为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中,并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然而,也正是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今年7月1日,这起"1元钱的精神损害赔偿案"的原告方王化文夫妇,不得不选择了庭外调解的方式:在接受了7万元赔偿金之后,撤回了起诉。 主持人:尽管王化文夫妇的诉讼最终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了,但在法学界,推动精神损害赔偿加入《国家赔偿法》的努力并未因此而终结。目前,受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委托,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马怀德院长的带领下,一个由来自各大院校的教授组成的专家小组,正在进行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前期准备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 马怀德;过去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赔偿只采用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这种承担责任的方式,而且也仅限于限制人身自由、剥夺人身自由的这种侵权损害,我们认为国家侵权损害是广泛的、形式是多样的,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也应该扩展, 主持人:专家认为,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应该扩展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只要侵权行为给公民造成了精神损害,国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赔偿的标准也要适当提高。 解说:前不久《法制日报》也刊登了一起要求国家赔偿的案例:湖北省枣阳市一位死刑犯在无罪释放后,申请国家赔偿。2003年6月,当地一位名叫杨锡发的农民因被指控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被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经过上诉,今年6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判决将其无罪释放。 主持人:在失去了长达839天的自由之后,杨锡发被释放,但他已经无家可归了:住房被人捣毁,财产损失殆尽,自己身无一文,他的子女也因背上恶名而被迫迁居。现在,杨锡发提出了高达20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他觉得他的赔偿要求一点也不过分。但在专家们看来,如果依照现行《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他的赔偿要求是很难实现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高家伟:国家赔偿有个重要特点,就是它实行赔偿法定主义,赔偿的范围、方式、计算标准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像民事精神赔偿一样,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 马怀德:在确定赔偿标准的时候,我们是选择了一个下限,就是比较低的一个赔偿标准,比如限制人身自由的只按照上年度职工的日平均工资计算赔偿额,造成死亡的只赔偿二十年的年平均工资,那么从现在来看的话,这个标准确实比较低 主持人:专家们给杨锡发算了一笔帐:依照目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如果以受侵害时间为839天来计算的话,乘以2003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55.93元,那么,杨先生可以获得的赔偿金额为46925.27元。假设他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话,参考目前民事赔偿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各种限定因素之后,他能得到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最多将只有不到1万元。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 马怀德:是不是可以考虑限制一天的人身自由,应该赔五天的日平均工资。造成死亡的不是赔二十年的年平均工资,而是赔比如说五十年的年平均工资,就是相应的翻番,用这种方式提高国家赔偿金的标准。 主持人:其实,精神损害赔偿只是人身权益中的一种,据专家介绍,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除了在现有基础上适当提高赔偿标准、加大原有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赔偿范围外,还将会加入包括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在内的社会权利,以及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在内的民主权利等各方面内容。在专家看来,这次《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将是全方位的修改。对此,我们将在下期节目中继续探讨这个话题。 《法制日报》社影视中心《法制播报》 电视节目全国播出网 news.sina.com.cn/c/2004-08-26/10044142519.shtml 新闻线索,投诉请拨打010—84720124 相关专题:法制播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