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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最佳肾病医院调查续:患者可控诉其欺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17:43 南方周末

  “我该如何向东方肾脏病医院讨说法?

  对于许多肾病患者提出的相关问题,卫生法学专家卓小勤给予了详细解答

  “我现在就想找东方肾脏病医院讨个说法!”来院钡耐跸壬涨爸碌绫颈ㄋ担艿苁悄蚨局⒒颊撸衲?月到山东潍坊东方肾脏病医院(下称“东方医院”)治疗,“前后22天
共花了4万多元,结果病情非但没有好转,还恶化了”,他准备向该院索赔。

  王先生说很想通过法律途径与东方医院交涉,但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他感到“无从下手”,“我们该怎么做呢?”

  其实,并非只有王先生一人有此疑问。连日来,很多曾在东方医院“治疗”过的患者或其家属,都在给本报的来信来电中提出了相同的问题。

  就患者的疑问及相关的法律问题,记者请教了卫生法领域的专家、曾是《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起草人之一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卓小勤。

  可提“侵权之诉”或“合同之诉”

  记者:您看过东方医院在其网站上所做的广告宣传后,作何判断?

  卓小勤:我认为,东方医院涉嫌“宣传非法医疗广告”的行为可谓比比皆是。

  例如,该院在广告中宣称,其“研究的又一新成果——新药东方肾病散和东方力生于2004年4月13日通过山东省药监局文号批准,于2004年5月正式投入使用”。而药品管理法规定,“新药”的审批权在国家药监局而不在省级药监局,后者只有权审批“医院制剂”。显然,该院故意混淆了“新药”和“医院制剂”的区别。而“医院制剂”又称“院内制剂”,只能在本院内由医生处方使用,不能公开出售,更不能进行广告宣传。

  再例如,东方医院在广告中还称,该院“开展网上挂号远程医疗活动,患者在家中即能得到诊治”。这严重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23条关于“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2条关于“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的规定。

  记者:许多感觉在东方医院“上当受骗”的患者表示要起诉该院,可以吗?

  卓小勤:没有问题!记者:那么他们能以什么理由起诉呢?卓小勤:患者可以对东方医院提起“侵权之诉”(即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因为该院大肆进行非法医疗广告宣传,且内容多与事实不符,严重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涉嫌欺诈。

  举例来说,东方医院在《肾病尿毒症的治疗已进入病理时代———来自潍坊东方肾脏病医院的报道》一文中称,“由美国根据亚洲人肾脏特点,设计而成的大型肾脏专用ECT和潍坊东方肾脏病医院、东方肾脏病研究院耗巨资精心研制的中医全息离子仪———中医全息疗法进行完美结合”,“将专治不同肾病的东方肾病散中药离子通过经络,在肾区直达病灶即靶向给药,旋即发挥高浓度病理治疗作用;这种治疗作用大约在接受治疗三至五天,病人就能亲眼看到和化验检测到小便中排出的病理破坏物质及免疫复合物。……肾衰尿毒症病人会看到小便排毒增加、颜色加深、尿液变浑浊、尿味增大,甚至还能看到已坏死的组织被排出;多囊肾患者还能看到囊肿内囊液被排出(尿色变浑浊);糖尿病肾病患者能发现硬化的肾小球机化后,浑浊物随尿液排出……”这种说法严重违背科学!

  首先,药物是否能够通过经络进入病变组织细胞发挥作用尚无定论,怎么能用未被科学证实的假说来向病人宣传?

  其次,“病理破坏物质及免疫复合物”、“已坏死的组织”、“囊肿内囊液”以及“硬化的肾小球机化物质”等不可能通过肉眼辨别。如果仅仅是“尿液变浑浊”、“颜色加深”、“尿味增大”,前列腺炎、淋病、梅毒、尿道炎、膀胱炎等也会出现上述症状。药物起效后机体发生的有诊断意义的改变在临床上称作“特异性改变”,而所谓“尿液变浑浊”、“颜色加深”、“尿味增大”等表现均属于“非特异性改变”,并不能证明药物的疗效。东方医院是在用这些似是而非的“非特异性改变”误导患者。

  上述广告宣传还包括其隐瞒了严重肾损害的“不可逆性”。如果在肾病早期,通过治疗可以保留部分或者全部肾功能;但是到了肾病晚期,即使再好的治疗也回天无力!因此,不少病人只有依靠肾移植或定期血液透析才能够维持生命。此外,有些种类的肾病目前在国际医学界还没有有效的治疗方法,如“肾病综合征”等。但东方医院所有的广告宣传都回避了这一重要事实,反而使人觉得,只要到了该院,什么肾病都能治愈。这样的广告宣传无疑具有不真实性。

  患者还可以对东方医院提起“合同之诉”(即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医患关系属于服务合同关系。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以及“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东方医院广告宣传中的欺诈行为就属于这种情况,构成“缔约过失”,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

  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通常是模糊的和不明确的,一旦发生纠纷,病人往往很难追究医院的责任。不过,合同法第62条规定,在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如果东方医院为病人提供的医疗服务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不符合实现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就构成合同违约,病人就可以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可追究相关媒体的连带责任

  记者:许多患者是几年前在东方医院看病的,现在起诉该院,会不会过了诉讼时效期?

  卓小勤:按照法律规定,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的时效分别为1年与2年,产品质量责任(如果病人以被告医院的院内制剂存在产品缺陷为由提起侵权之诉)的诉讼时效为2年。但诉讼时效期是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的。对于东方医院的受害人来说,媒体披露了事实真相后他们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而从这一时刻起,诉讼时效才开始计算。因此,当事人可以在此后1年或2年内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

  记者:大多数患者都是看了一些媒体上刊登的东方医院的广告才到该院治病的,他们想知道“能不能追究这些媒体的责任”。

  卓小勤:合同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据此,那些为东方医院发布违法广告的媒体,以及授予该院“全国最佳肾病专科医院”的中华名医协会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有些患者还欲把有关卫生主管部门列为被告,要其也承担连带责任,可以吗?

  卓小勤:病人可以向行政主管机关举报医院的违法行为。根据规定,只要举报有据,该机关就必须立案调查,并据此作出处理。如果该机关拒绝履行职责,病人可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对其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机关的懈怠行为不构成连带责任,因为只有共同侵权行为才负连带责任。

  记者:患者如果要起诉,该准备哪些证据?

  卓小勤:病人首先要保存好在东方医院的住院病历、门诊病历、处方、医疗费和药费收据等,还要搜集该院非法医疗广告的证据;而在该院治疗前后在其他医院检查治疗的病历等也是重要的证据,应当提取并保存;同时还要准备损害事实的相关证据。

  要靠制度解决问题

  记者:东方医院的所作所为,很容易让人联想起媒体不久前揭露的北京新兴医院“送子神话”。为什么这类问题近年来屡有所闻却又屡禁不止?

  卓小勤: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医疗广告管理和医政管理目前存在制度缺陷。

  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国家都不允许发布医疗广告,部分国家即使允许发布,也对其规定了严格的格式,仅限于医疗机构或医师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科别等内容,绝对不允许作疗效宣传,更不允许用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病人作宣传。

  而我国的医疗广告管理则显得相对落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9月由国家工商局和卫生部共同发布,其允许宣传“诊疗方法”,这就给违法广告开了一个口子,许多广告就从这里入手,大肆宣传疗效或者将所谓先进的诊疗方法吹得神乎其神。到1994年广告法征求意见时,卫生部已意识到这个问题,提出了禁止医疗广告的意见,可惜最终未被立法机构采纳。当时是出于扶持刚刚起步的广告行业的考虑,但是10年来,违法医疗广告却成为了整个广告业的毒瘤。这个毒瘤不铲除,必将危害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和广告事业。

  国务院1994年颁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现在来看,这个法规已远远落后于时代,导致很多新问题得不到有效的管理。比如,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广告,卫生行政部门没有处罚权,而工商部门只能是对广告本身进行处罚,并没有权力吊销发布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因此,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广告就有恃无恐。

  记者:这种状况如何才能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呢?

  卓小勤:还是要靠制度来解决问题。我呼吁国家尽快出台新的《医疗广告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违法医疗广告以及唯利是图、为富不仁的医疗机构严加管理,以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 (本报见习记者 马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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