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南京晨报聚焦栏目专题 > 正文

无证司机撞伤行人用死人顶包 真凶逃跑被通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8日03:42 南京晨报

  一位已故半年的驾驶员,竟然驾着一辆大卡车,将南京浦口区一8龄童刮成重伤,执法部门在处理此案时,数次将死者列为肇事司机,好在交警、法官慧眼识真,最终使这起离奇的车祸真相大白。

  8龄童被卡车撞成重伤

    2003年4月12日,那天是双休日,南京浦口区东门大街小学8岁的二年级学生林杰,被妈妈送进学校参加少儿艺术班培训。

  上午10时30分左右,下课的林杰来到了离家不远的泰西路,由于此段马路是单行线。小林杰途至泰西路向阳桥附近时,打算由北往南穿过马路,可就在他挪动脚步的刹那间,一辆大货车忽疾驶而至,随着一阵“嘎吱”的刹车声,8岁的小林杰被重重刮倒在地。

  小林杰醒来时,已躺在南京泰山医院的急诊室内,他浑身是血,下身更是血肉模糊,左髋关节彻底撕脱;肌腱、血管清晰可见,左侧睾丸破损严重,已暴露在外;左下肢则严重畸形。泰山医院的医生给小林杰简单包扎后,迅速将其送至省人民医院救治。据林杰的父亲林业三回忆,省人民医院的医生为了保住奄奄一息的林杰的生命,打算锯掉孩子的左腿,是林业三“扑通”一声跪倒在医生面前,恳求保全孩子的双腿,最终省人民医院的专家放弃了锯腿方案,竭尽所能保住了孩子的生命。

  2004年8月30日,林杰被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处鉴定为重伤。

  驾驶员周月宝是肇事者

  南京市交警九大队在2003年5月出具的书面事故描述中称:“2003年4月12日10时30分左右,本市六合区永固玻纤瓦经营部驾驶员周月宝驾驶苏A28201号大货车,超载违反车辆单位规定沿本区泰西路行驶至向阳桥附近时,将由北往南横过马路的林杰刮倒……”

  这里的“肇事驾驶员”周月宝(身份证号320828196212173213)系江苏淮安楚州区农民。然而,事实上早在2002年9月份,周月宝就因患红斑狼疮病故。

  2003年5月10日,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九大队出具了第一份事故责任认定书(即03083号)称:2003年4月12日10时37分许,大厂区永固玻纤瓦经营部驾驶员周月宝(男,41岁)驾驶苏A28201号大货车,沿泰西路行驶至向阳桥附近时,因观察疏忽,致大货车将行人林杰刮倒,导致林杰受伤。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认定:周月宝驾驶车辆观察疏忽发生事故,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杰横过公路没有避让来往机动车辆,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同年8月14日,林杰之父林业三不服交警九大队的这份责任认定书,申请至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要求重新认定。同年8月28日,市交管局作出决定,“撤销九大队关于林杰车祸的第一次责任认定”并要求九大队在法定时限内再次作出责任认定。

  2003年9月9日,交警九大队出具了林杰车祸的第二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即2003124号),再次认为:“周月宝驾驶超载车辆观察疏忽,闯单行线发生事故,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杰横过马路没有避让来往机动车辆发生事故,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由于林杰之父依然不服九大队的第二次认定,2003年10月15日,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作出了林杰车祸事故的最终认定决定书,称“维持交警九大队对此事故的责任认定(即九大队第二次认定书2003124号),本决定为此事故的最终认定。”

  交警责任认定合理合法

  对于交警九大队以及市交管局的最终认定,林杰之父坚决不服,他始终相信,自己的儿子无义务避让禁行车辆。因此林于2003年11月21日,一纸诉状将南京交警九大队告上了浦口区人民法院。2004年2月17日,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2004年2月20日,浦口区人民法院出具了行政判决书(200360号)称:机动车驾驶员、行人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在公路上行驶。周月宝超载驾驶车辆闯单行线,行驶中观察疏忽发生事故,林杰在横过公路时没有避让来往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对此周月宝、林杰均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被告对周月宝、林杰在2003年4月12日发生的事故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原告代理人认为林杰在此事故中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最终作出判决:维持被告第九大队2003年9月9日作出的第200312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至此,周月宝4次被执法部门认定为“林杰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周月宝其实早就病故

  尽管法院同样认定林杰负有次要责任,但林杰之父并没有放弃。2004年初,林杰之父开始了民事索赔官司,可法院的传票始终无法传至肇事驾驶员周月宝之手,后林从法院获悉:周已经死亡。

  这让林有点“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2004年4月初,林决定亲自前往周月宝家乡打探周的死亡信息。据林称,那天他首先来到与盐城搭界的淮安博里派出所,结果获悉周月宝早在2002年已经死亡。此番信息让林目瞪口呆,这意味着开着大货车刮伤儿子的驾驶员并非死者周月宝,因为车祸发生时,周已经死亡近一年了。

  真正肇事者另有其人

  为了进一步核实周的死亡消息,当日林特意租了一辆小车赶往死者周月宝家乡,在周的家乡,林从当地政府处获得了一份证明,证实周死于2002年9月,死亡原因系“红斑狼疮”。后来林重返博里派出所,最终从那里取得了周月宝死亡的《情况说明》,上面称,周死亡时间为2002年9月,户口注销时间为2002年10月。

  前日,记者陪同林杰之父林业三再次来到淮安博里,当年给林出具周死亡《情况说明》的孙警官称,他一直是博里派出所的户籍警,林于2004年4月曾来博里开具周死亡说明,当时是他接待林的,那份《情况说明》也是他开出的,在林来博里之前,他尚没有接待南京交警或其他执法部门前来调查周的死亡信息。

  前日下午,记者与林来到了死者周月宝家乡,周家的大门紧闭着,村支部书记韩某认定林手中的那份周死亡证明是他们村委会开出的。他称,死者周月宝死于2002年9月,死亡原因是红斑狼疮。在周的家乡,几乎所有认识周的人均称,周死于2002年。

  这是一起肇事顶包案

  2004年初,林从周的家乡得到周死亡的有关证明后不久,交警九大队查明刮伤林杰的肇事驾驶员并非周月宝,而是周的亲戚刘益超。刘系挪用周的身份证,持本人照片,在河北邢台车管所取得的驾驶证,而且死者周月宝的驾驶档案照片与持证者不是同一人。2004年11月28日,南京交警九大队第三次出具了林杰车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即2004126号),认定刘益超手持无效驾驶证行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杰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2005年新年伊始,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新的行政裁定书(即20051号),认为周月宝在诉讼前已经死亡,该院(2003)第60号行政案件将其列为第三人,显属不当。2003年4月12日发生的该起交通事故,肇事驾驶员应当是刘益超。第九大队在查清这一事实后,于2004年11月28日就同一事实,重新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刘益超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杰在该事故中无责任。据此,该院(2003)第60号行政判决,实际上已经失去了依托,也没有了存在的价值。综合以上两方面的因素,决定撤销该院(2003)第60号行政判决。同时认定,原审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300元,由第九大队负担(该款已由林业三交付,第九大队于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林业三)。

  另据记者了解,肇事者刘益超已经逃离南京,警方已在网上对其公开通缉。

  相关专题:南京晨报聚焦栏目


 【评论】【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热 点 专 题
聚焦2005年春运
中国女将征战百年澳网
关注2005考研
万众瞩目央视春节晚会
第12届中歌榜揭晓
2005新春购车完全手册
岁末年初汽车降价一览
2004地产网络营销盘点
慈禧曾孙口述实录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