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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份病历被修改183处 案件4年后仍悬而未决(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10:30 国际在线

  法院鉴定病历修改为183处

  2003年10月,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秀珍与汾阳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为确认病历的真实性,法院将此案全部病历及其他有关材料移送相关部门鉴定。

  2005年9月,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鉴定质证,认定张秀珍在汾阳医院妇产科的病历共72页,涂改152处,添加31处,共修改183处,其中有157处院方认可涂改添加,有26处院方不认可或者认为是笔误。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刘院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鉴定质证结果是在医患双方代表当堂指认的情形下得出的。他表示,病历中修改添加的内容有些无法看清,有些涉及医学专业知识,而审判人员受医学知识的局限,只能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角度作出初步的分析认定。

  刘院长告诉记者,法院的鉴定质证报告中特意作出了说明:“对于一些经过刮擦涂改无法辨认的部分,后果只能由医院方面承担。”

  负责审理此案的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表示,由于医患双方对于病历的鉴定争议很大,山西省医学会得出鉴定结果后患方又提出异议,要求提请上级鉴定机关再次鉴定,张秀珍案件由此搁置至今。

  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结论

  今年1月,受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山西省医疗事故最高鉴定部门———山西省医学会就张秀珍病历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果为:“张秀珍的住院病历经当地法院质证,涂改现象严重。”“汾阳医院妇产科对患者张患有的高血压病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未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从入院到手术22小时,未请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麻醉科会诊,亦未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患者目前的病状主要原因系患者本身的高血压病所致……汾阳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与之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构成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至此,张秀珍一案究竟属医疗纠纷还是医疗事故的争议最终被鉴定为后者。

  然而,“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的结论并没有得到张秀珍家人的认可。杜小兵认为,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提供材料不真实,医学会要中止医疗事故鉴定。医院对病历进行了那么多处涂改,怎么能作为鉴定的依据?

  山西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原始病历是法律依据和病案留存依据,国家明确规定病人病历不能修改,更不允许事后修改,但有如下情况例外:实习大夫和下级大夫书写病历时出现错误的,可由上级大夫用红笔(区别于原文的蓝笔)进行修改纠正,改正人修改完毕需要签字。改动过多影响卷面整洁时,则要重新对病历进行抄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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