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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份病历被修改183处 案件4年后仍悬而未决(3)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10:30 国际在线

  修改病历者涉嫌违法

  针对汾阳医院有关医护人员修改病历的行为,山西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指出,修改病历不仅明显违反国家病历书写规范,而且已涉嫌违法。

  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行为”之一就有“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这位负责人指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汾阳医院医生修改病历行为本身就构成“伪造”,涉嫌违法,汾阳市卫生行政部门应给予当事人警告或暂停执业,并依据情节严重程度进一步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记者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了解到,近期此案已提请我国医疗事故最高鉴定部门———中华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如果中华医学会决定受理此案,法院将依据中华医学会的鉴定结果作出判决;如果中华医学会不予受理,山西省医学会的鉴定结果将依旧是判案依据。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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