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枪权”须严格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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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09:58 南方报业网 | |||||||||
3月31日晚,越秀区便衣民警在追踪三名抢劫犯罪嫌疑人时,在两度鸣枪警告劫匪置之不理后,果断击毙一匪,擒获两匪。在第一时间获知这一消息后,出现两种不同反应:多数反应是打得好,这是正义的枪声,多少年没有听到了,“应当开枪的要敢于开枪”,“对这些亡命之徒的心慈手软,就是对善良群众的残忍”。 还有一种反应与此不同。他们首先注意的是,当时开这一枪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因
后面这种观点实际上是现代法治社会公民应有的“权利”理念,这种权利不论出身、种族、文化、背景,人人生而平等,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如果警员开枪的权力不从法律上加以严格限定,只一味鼓励“敢作敢为”,则不但普通公民有疑问,警员也会陷入“自由裁量权”的陷阱。去年,东莞市大朗镇大并头村发生一起抢劫案。一名劫匪被追截的群众抓获并打成重伤,警方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据悉,此名被截获的劫匪担心被群众殴打,竟从裤袋中拿出一叠人民币扔在地上,但周围愤怒的群众均对歹徒的抢劫行为感到愤慨,围住该男子进行殴打,之后便逐一散去。这件事的后续处理没有见诸报端,情况不得而知。但以我国的刑法规定而论,参与殴打者应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罪责。将此案与最近的民警枪击劫匪案两相比对,共同的特点是依法行使权力和人的“权利”保障问题,所不同的是,由于公权力的强势,尤其需要有力的限制,否则,普通权利也将难以保障。 警察是一个很有风险的职业,不但有直接面对歹徒的安全风险,还有稍有不慎使用枪械导致违法后果的风险。所以,要求警察“果断使用武器”、“敢于开枪”的同时,更要加强法治教育,树立“权利”保障的理念,依法行使职权,严格遵照国家法律关于使用武器警械的有关规定行事。明晰了程序,不但公民有了保障,警察也有了底线意识。 信力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