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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将从 5月1日开始执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按照此标准,交警将根据受害者的收入核算赔偿金额。在“同命不同价”争论未止的背景下,山东省的规定遭到不少人的激烈反对。
    根据此标准推理,富人遇车祸获得的赔偿将要比穷人多的多,有网友由此诘问:司机撞人前是否需要看衣装?宁愿撞死一堆穷人,不愿撞死一个富人?穷人们上街要多加小心?在“人有贫富,命无贵贱”的前提下,此规定显然歧视了低收入者,更有专家指出,“同命不同价”与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相抵触。修改司法解释,废止同命不同价条款,是不少专家开出的药方。不过,也有人指出,要真正实现同命同价,改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才是根本。[评论]
3名少女遭遇车祸 同命不同价
死亡赔偿标准城乡有望统一
湖北汉宜高速公路发生重大车祸
漫画:幸亏撞死的是农村人
代表声音:认定身份不单纯以户口论
  • 重庆三少女遭遇车祸,赔偿相差14万
  •     刚刚遭受丧女之痛的何青志夫妇,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遭遇同一车祸的另外两个女孩都得到20多万元赔偿,为何自己的女儿死亡却只得到5万多元的赔偿?详细>>
  • 两乘客死亡因户口不同获赔相差24万元
  •     一场交通事故使同乘坐在夏利车中的两名乘客当场死亡,朝阳法院望京法庭作出一审判决:死者金某的家属获赔40余万元,而死者赵某的家属仅获得16万余元的赔偿。详细>>
  • 北京市民杭州遇车祸按北京标准获赔偿
  •     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解玉敏,在杭州萧山发生一起车祸,造成九级伤残,萧山区人民法院在判决赔偿问题上,没有按照杭州的标准,而是根据北京标准,让解玉敏多获得了赔偿金。详细>>
        2006年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出台,5月1日开始执行。据介绍,新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将根据事故受害者从事行业及其所在地的平均收入为标准,核算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金数额。详细>>
      北京人比山东人贵?
        按照规定,受害人所在地的平均收入也是核算损害赔偿金的标准之一。如此一来,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北京人获得的赔偿肯定要比山东人要高。详细>>
      收入应该如何计算?
        规定称,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本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计算。但除了其本人的收入减少外,不少人还有连锁反应造成的损失,这该怎么算呢?详细>>
      乞丐和学生怎么赔?
        对于无固定收入的,规定称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那么,对于乞丐和学生,又该按照什么行业标准来计算?详细>>
      赞成:贡献不同,身价不同
        我觉得规定应该是更加人性化了,赔偿标准上限是平均生活费的3倍 ,下限是平均生活费,并不是象大家抨击的完全按照收入水平。这个规定既规避了超高的赔偿标准,又保证了一个基本的赔偿底线。即使对一个家庭来说,不同的成员发生事故对整个家庭的影响也是完全不同的,如果说你是家 里主要的经济支柱,那出了事故以后对家庭生活的影响肯定要大得多。详细>>
      反对:人有贫富,命无贵贱
        公民生而平等,这是毋庸置疑的。虽然这一原则现在还不能完全实现,但山东省的这个赔偿办法,明明确确的告诉穷人,他们的命没有富人们值钱,这实在是令人心寒。详细>>
      赞成:不同标准符合国情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纪敏说,该司法解释是根据中国的国情,考虑到受害人以及侵害人双方的利益制定的。在当时的情况下,确定城市和农村两个标准比较符合中国的实际。详细>>
      反对:司法解释与宪法抵触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是宪法第五条的规定。而“同命不同价”显然是同宪法相抵触的,因为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详细>>
      赞成:改革户籍制度才能治本
        宪法学者、经济学家和律师呼吁,从改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入手,消除城乡二元结构,才能真正符合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详细>>
      反对:别事事都归因于户籍制度
        道理很简单,将“同命不同价”归因于户籍制度,实际上意味着告诉公众,“同命同价”只有等到户籍制度彻底得到改革时才能实现——那是何等的漫长啊?详细>>
      “同命同价”就一定公平?
        如果实行“同命同价”,就会面临一个技术性的问题:中国从来没有公布过一个城乡统一的人均收入标准,人身伤害赔偿如何计算呢?即使有了一个折中的标准,对农村受害人可能偏高,而对城镇受害人又可能偏低。详细>>
      建议赔偿死亡人的“余命”
        真正的死亡赔偿金,所赔偿的应当是死亡人的“余命”,即一个人应当生存的年限由于侵权行为的侵害造成死亡结果而没有享有的生存年限。详细>>
        与山东省的规定不同的是,安徽省高院曾下发通知,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农村居民可享受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虽然相对上位法来说,“同命同价”的意义有限,不过这一点的改革已让不少人感到欣喜。更让民众提升信心的是,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纪敏也表示,针对“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最高法正在协调各方面意见,新的规定不久将会出台。于此,我们有理由期待:“同命同价”的实现已不仅仅是个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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