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应对“同命不同价”进行违宪审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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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6日09:14 金羊网-新快报 | |||||||||
■孙立忠 据报道,搭乘同一辆三轮车,3名花季少女同遭车祸丧生。然而,其中是农村户口的一名少女得到的赔偿,却不及她的有城市户口的同学的一半。“不是说人人平等吗?法律为什么不一视同仁对待死亡?”失去爱女的何青志夫妇在悲伤之余,发出这样的质问和呐喊。
这是怎样的荒诞啊!如此结果在当地引起众口一词的“声讨”,可见人们的认识是何等的一致。 然而,“同命不同价”却是依法赔偿的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众所周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肇事方严格按照这样的司法解释进行赔偿,让人当真无可奈何。 有人在为这一荒诞的规定进行辩解时说,“死亡赔偿金”不应简单等同于对生命、人格的赔偿,甚至可以部分地理解为对死者劳动力价值的赔偿。这样的说法同样不值一驳,如果这样的“理论”成立,那么,既然劳动力的价值是存在很大差异的,那赔偿金额自然就该是千差万别的,而不应只有城市和农村两个数额。而且作为未成年的花季少女,并未就业,其劳动力价值的差异又体现在何处呢? 人的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应该是平等的,而不应分三六九等、高低贵贱,否则,就是在制造不平等。“同命不同价”,不仅是一种制度性歧视,更是严重违宪。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是宪法第五条的规定。而“同命不同价”显然是同宪法相抵触的,因为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监督宪法的实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职权。出于维护宪法至高无上权威的考虑,全国人大应该对这一司法解释进行违宪审查。全国人大法工委去年5月已成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审查下位法和上位法尤其是宪法的冲突和抵触,这被认为是标志着中国违宪审查机制的启动,违宪审查已具有了初步的可操作性。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其最终的价值目标就是为了保障人权,而“同命不同价”显然意味着人权是不平等的,对制造人权不平等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违宪审查,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如果有关方面不能主动进行违宪审查,何青志夫妇完全可以提出违宪审查的要求。在这一问题上,已完全不存在障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在谈到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时,曾作出过权威表示,“任何公民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进行违宪审查的要求”。 “同命不同价”,只会加剧阶层对峙,而不利于和谐,而且会因为法律本身的不公正而让人们无法建立对法律的信仰。对这一规定进行违宪审查并立即予以修改,已是刻不容缓。 (金陵/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