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专栏 观察家 沈彬
关于河南大学生小闫“掏鸟窝”被判刑10年半的新闻,一直是本周的热点。自从有人找出此案的一审判决书之后,舆论似乎转向了对新闻报道“严重误导”的抨击之上。
这篇报道的确有失范之嫌,但是说这是“故意误导舆论”,这种主观推定未必妥当。而且,更关键的是,涉及动物保护的刑事犯罪,有其特殊性,往往与普通人的“常识”相悖,易引发争论。
我们不妨从细节分析一下这次“掏鸟窝”的传播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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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郑州晚报》于12月1日报道了此案。检索之前的新闻,这篇报道的作者鲁燕,是政法条线的资深记者。但报道为什么出了问题了呢?
一者,这是非常短的“豆腐干”新闻,连标题只有667个字,而且放在10版的一个角落里。可以推断媒体当初并没有认为这是一个“大新闻”,会引发如此大的传播效应,因此对其处理显得漫不经心。
再者,此案的一审宣判是今年5月,二审时间没有明说,但可以认为这是一个旧案,但从“昨天,记者获悉”的表述来看,这篇报道属“急就章”,报道的很多说法迁就了当事人的报料,其中淡化了当事人的主观恶性、客观危害性,应该没有做详细的第三方求证。
第三,《郑州晚报》的最初报道,也不像一些人指责的那样“偏向严重”。目前很多的指控指向的是这则新闻在网络传播中,信息发生的“耗散”和“转向”,原报道媒体不应承担所有责任。
同时,原报道用的标题是《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副标题是《啥鸟这么宝贵?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已经点出当事人受重刑的原因是涉及国家保护动物,并没有故意误导。
但坏就坏在报道在网络转载中,同时发生了信息“积聚”和“耗散”,意在“取悦”读者、扩大冲突性,结果就发生了扭曲。比如,网站在传播这一新闻时,几乎都没有引用原副标题所指出的涉及国家保护动物问题;有的网站还在标题中刻意强调了“家门口掏鸟”。
至于有的法学博士拿着3800多字的一审判决书,和这篇667字的报道做“对勘”,指责记者刻意隐瞒这个、刻意模糊那个,甚至连同犯案小王的“农民”身份,未在原报道中点明,也算一大罪状。我想,媒体方面还是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吧。
忍不住再插一句嘴,这么多拿一审判决书说事的人,有没有发现:此案一审涉嫌超出法定时限了呢?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受理公诉,经过3次开庭,直到2015年5月28日才宣判,整整半年。但按《刑事诉讼法》第202条,一审法院至迟应该在3个月内审判。当然,这可能是一审法院适用了《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认为此案属“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级法院同意延长了审限。至少从用足半年的法律最长审限来看,10年半的重判,也是法院反复功斟酌、权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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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掏鸟窝”案之所以能引发舆论的热议,也与涉及保护动物犯罪的“法定犯”的特殊属性有关——往往是大家以为无足轻重的“劣行”,却可能招致严重的刑事惩罚,之前就有很多人不幸中枪。
法谚有云:不知情,可免责;不知法,不免责。“不懂法”,一般来说不是辩护理由。但涉及珍稀动植物的犯罪,就有其特殊性,它不像杀人放火是“自然犯”。“不杀人”是每个人都知道的常识;而珍稀动植物犯罪,却是一个典型的“法定犯”,其犯罪构成依赖于国家的专业管理规定。
哪些动物属于“受保护动物”,要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国际上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来界定,还涉及地方性动植物保护名录,以及狩猎区划定等规定。这往往涉及专业的生物知识,也往往会突破普通人理解的“守法”范畴。
比如,2004年,河南一村民抓了87只癞蛤蟆,被判犯非法狩猎罪,被拘役3个月。原因是“中华蟾蜍”(并非什么稀有动物,也就是我们经常可以在田头看到的那种),被国家林业局认定是“三有动物”(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私自捕捉20只(条)以上构成犯罪,捕捉50只以上属于重大刑事案件。小朋友们,你们有没有背后冒汗的感觉呢,想想自己捞过的那些蝌蚪、青蛙?
所以,类似案件一出,就会引发舆论热议。这既说明中国动物保护的科普要加强,也说明“入刑门槛太低”可能诱发的燕隼“选择性执法”的质疑。当然,这不是说这次“掏鸟窝”案里的当事人,不清楚自己猎捕的鸟是国家保护动物,而是说舆论场中的这种“知识落差”的确存在,这并不是媒体刻意误导舆论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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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舆论场中出现了“‘掏鸟窝’为何与受贿千万同罚”的质问。这是公意与成文法之间常有的张力,不应用“剪箭杆”的方式来回避。
仅仅从“实证法条”的角度出发,据法条、司法解释以及国家林业部门的保护动物附表,不难查出“大学生掏鸟”,的确可以与受贿千万的贪官,接受同样的刑罚。
但这不妨碍公众对刑事立法公正性的质问:一个22岁的青年掏鸟窝,伤害受保护动物,与一个党的高级干部接受贪腐千万元,竟然刑期相同。
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立法量刑的正当性,是否经得起朴素的正义观的考验?毕竟法律应该体现公众的意志。
所以,法学界对此案评论,主要不是集中在案件本身的适用法律的错误,而是背后的立法的重刑化倾向。也就是说,不是判不判,而是判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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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鸟窝”一案件引发如此大的争议,是因大环境和小事件的契合而爆发。
从报道本身看,媒体没有意识到这篇“豆腐干社会新闻”的威力,信源核实、文字表述、第三方求证都有不少欠缺,很大程度上迁就了当事人的表述,用了“掏鸟窝”“家门口”等说法;虽然在副标题点明是涉及国家动物,但是在网络传播的“集聚”效应之下,全面的信息被“耗散”了,引发了误解。怎么解决网络时代的“信息传播高速”与“全面信息被耗散”问题,值得大家探讨。
从大环境说,“掏鸟窝”这类涉及动物保护的案子,属于“法定犯”,犯罪构成依赖于专业的知识,往往超出普通人的“常识”范畴,普通人很难将“掏鸟窝”“逮蛤蟆”与刑事犯罪挂钩。这需要国家强有力的科普、普法,甚至追问刑法量刑的合理性。板子不应全打在媒体身上。
(首发“上海观察”。原标题:“抓鸟坐牢”与“贪官刑期”之比,是法盲还是媒体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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