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志愿者“被卖淫嫖娼”的几个疑问

2015年12月05日10:28  新闻专栏  作者:马涤明  
抓卖淫嫖娼是各地警方的日常性工作内容/资料图 抓卖淫嫖娼是各地警方的日常性工作内容/资料图

  文/新浪专栏 观察家 马涤明

  12月3日,NGO组织志愿者徐某(男)和田某某(女),在福建宁德市环保调研期间被当地警方带走,理由是“涉嫌卖淫嫖娼”。12月4日,当地警方称,经调查二人无违法行为,已结束传唤。

  环保志愿者到了一些地方会成为“敏感人士”,原因,就不用说了吧。“敏感人士”涉嫌卖淫嫖娼,结果是无违法行为,这件事,注定更敏感。警方的说法是,有人举报,经过调查后未发现违法行为,予以释放——似乎执法上无可挑剔。但这件事仍有不少的问号。

  警方接到举报,必须查房,这个似乎谁都说不出来什么。但最终证实举报有误,举报人要不要承担一点责任?按理说,“群众”不是执法者,当然没有确认被举报者确实违法的能力,只要发现嫌疑就可以举报,理论上说,这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在配合警方打击违法犯罪,因而“群众”举报人深受执法部门推崇。但我认为,即便出于正义动机的举报,举报权利也不能不设边界,否则,这种权利就可能滋生出“合法伤害”功能。比如,如果看见男女同居一室、一起开房,就怀疑“卖淫嫖娼”,然后就举报,对警力不但是无谓的消耗,更会给被举报人造成不小的伤害。而警方面对各种举报,是否应该有一定的甄别,也值得商榷。涉嫌重大刑事案件的举报,当然不容迟疑,但对这种比较模糊的“违法”,警方多问几句,比如举报人有无可靠证据或依据,很有必要。再者,能够在事发地搞清楚的问题,是否非要将人带到警局过堂,也值得商榷。两位志愿者的同事关系,很容易了解清楚,非要带到警局了解,是不是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了?

  究竟是有“宁德群众”举报了两位志愿者,还是志愿者因为其他原因“被卖淫嫖娼”,疑问也不小。依据现行法律,男女开房并不违法,或者说是公民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那么警方面对举报应谨慎行事,对违法线索不能轻易放过,也要避免过度用警而误伤公民合法权利。更要避免执法权力“合法伤害”之嫌。据说,NGO志愿者在宁德的活动多有不顺——是不受欢迎的人物,又是当地居民畏于压力不敢租房给他们,又是屡遭跟踪……这个语境下,入住酒店被“宁德群众”准确举报,而公安方面又是刑侦部门出警,这些,都调动了我们的想像力。一桩治安举报,为何是刑侦部门出马?他们不会是“专案组”吧?

  当然,最该受到批评的应该是那两位环保志愿者,有些事虽然不违法,虽然只是个人道德范畴的问题,但既然投身于敏感事业,还是要注意“洁身自好”等等问题,避免被节外生枝,合法伤害。环保志愿者“被嫖娼”事件,或许不必上升到与环保概念有关的高度,也别妄揣公权力,但有些问题想不让人联想,却也不容易。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文章关键词: 环保志愿者 卖淫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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