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贩卖儿童重要的不是判死刑

2015年06月18日11:48  新闻专栏  作者:吴鹏程  
打击贩卖儿童重要的不是判死刑 打击贩卖儿童重要的不是判死刑

  文/新浪专栏 观察家 吴鹏程

  微信朋友圈突然就满屏的随手转发支持拐卖儿童判处死刑。大多数是有小孩的父母,女士居多。我认识的一位女律师也转发了,我知道她也是一位母亲。首先拐卖儿童确实是令广大父母群体最为恐惧的事情,特别是在独生子普遍存在的年代,唯一的孩子的丢失会对家长造成无法估量的内心创伤,并使得许多母亲陷入终生的绝望。所以我能够理解为什么大家这样积极的响应随手转发活动,希望能够对拐卖儿童的犯罪嫌疑人判处死刑。

  同样,我身边也有一堆朋友,强烈的跟帖此类的事件的评论,而且特别反感大家一边倒的主张对这个犯罪行为判决死刑。这里面有不同的理由,但最多的是讨厌动不动就要立法、修改法律。而且大家也都能找出各自的反对理由。

  所以,两种不同的表达都体现出不同的立场,而暂且不去谈其主张是否合理。但我觉得如果非要去认真的讨论一个法律问题,那么必须意识的到的是法律需要的是理性,而不能仅仅感情用事。而且对于立法者而言是不能从众的,应当独立、冷静和客观,因此,有些时候在社会大多数面前往往存在着无知之幕,许多人认识的边界所限包括感情用事无法促使其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讨论的事情本质何在。但是我仍然尊重每个人都能跟参与法律的讨论,表达自己的意见。

  因此,关于拐卖儿童是否需要判决死刑呢?我以为这并不仅仅是拐卖儿童的犯罪危害性问题,而是针对这种危害性法律应当保持何种程度的刑罚并能够控制可能的社会预期、减少犯罪及侵害。我记得以前波斯纳有本书叫做《法律的经济学分析》,在讲法律选择的成本和产出问题。对于一项刑罚的实施成本和效益的分析讨论始终是立法很重要的考量因素。那么在刑事犯罪领域每建立一种刑罚包括调整该罪名涉及的刑罚尺度时,不仅仅需要考虑犯罪应否惩罚、惩罚的形式逻辑是否应当,还应当意识到的问题就是它是否能够有效的减少犯罪。然而在我们生活中关于刑事犯罪和刑罚有关的法律讨论中,公众往往只考虑惩罚的严厉性,希望通过震慑来减少犯罪,有些时候却忽略了是否能够调整刑罚的轻重尺度来减少可能发生的犯罪对被害人造成的侵害程度。以至于在全世界范围内,刑罚的严苛程度包括涉及死刑罪名的种类,我国都是较多的。

  那么法律分析就需要在减少犯罪的概率和减少对被害人侵害程度、保护生命之间建立权衡。法律有时候并不可能完全满足多重需求,同样以它也不可能完全杜绝犯罪。那么公众始终不够关心的事实是无论如何调整罪名,都不可能禁绝某项犯罪,法律的作用在于提供预期、震慑、保护和惩罚,但不是杜绝,而只能尽量的减少犯罪。因此即使使用了最严苛的死刑哪怕是恢复过去已经废除的酷刑也都不能根除犯罪,所以公众包括立法机构更应关注的问题如何能够对可能的犯罪行为施加影响,减少犯罪分子侵害的力度,尽量的保护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所以在依靠可能有效的手段控制一定的临界点以尽量减少犯罪,就需要控制刑罚的轻重尺度,引导罪犯选择侵害的程度。那么这里的现实问题是,如果拐卖罪按照现有的惩罚对待,那么可能的犯罪实施过程中,犯罪分子可能还会尽量的保证儿童的生命安全,已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但如果罪行相应的惩罚是死刑,则在犯罪行为败露的情况下,不排除犯罪分子铤而走险伤害儿童甚至造成死亡。因此一项刑罚表面上对可能犯罪的人增加了犯罪成本的时候,可能会对仍然坚持实施犯罪的人增加了孤注一掷的可能,那么被害人的伤亡率可能大幅增加,那么从保护被害人生命安全的角度而言从实际效果上来看反倒是不利益的。而且即使不附加死刑惩罚,依靠现有的法律也能够减少拐卖儿童犯罪的减少,比如交通人员身份检查、落户、入学管理等方面。

  所以拐卖儿童重要的不是判不判处死刑,而是许多人提到的一个问题,政府和社会还需要在干什么?而且我们国家真的缺立法嘛,我觉得不缺,改革三十多年来立法多如牛毛,多到法学院出来的来人没有一个人说的完,然而仍然出现那么多的拐卖儿童犯罪。关于拐卖儿童没有明确的法律吗?有!可效果在哪里?所以法治国家的问题并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执法司法坚决贯彻执行,令犯法的人痛彻心扉,令社会公众认识到法律真的存在产生确定的行为预期认真遵守。刘邦约法三章都可以,为何法律制度汗牛充栋仍毫无效力,这才是政府应该深思的,也是公众应当责问的。法律应当被信仰,但它绝对不只是信仰,而是首先被政府和认真尊重和切实推行,不承担短期的实施成本,就必然一直承受无秩序的痛苦。

  (声明:作者独家授权新浪网使用,请勿转载。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文章关键词: 拐卖儿童 死刑 法律

分享到:
保存  |  打印  |  关闭

推荐阅读

热文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