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代言人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2015年09月29日09:17  新闻专栏  作者:潮白  
侯耀华代言的“国宝十绝——中国十大传世名画”广告 侯耀华代言的“国宝十绝——中国十大传世名画”广告

  文/新浪专栏 观察家 潮白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公布了2015年涉嫌违反《广告法》的十大典型案例。侯耀华、李金斗两位知名艺人“榜上有名”,均为“涉嫌虚假宣传”。这种曝光方式不算是“破天荒”,这些年时不时地会有一回,比如早几年集体“补钙”的那一帮。但此一番究竟有些不同,因为自9月1日起施行了新版《广告法》。

  所谓新版,其实就是修订。因为亮点多多,在修订过程中和正式施行后即引起了舆论的强烈关注。针对这一轮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至少就印证了其中的两个亮点:新版《广告法》在第二十八条明确,“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就是虚假广告。在第五十六条明确,“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就这两个亮点,运用于如何看待侯耀华、李金斗代言这里,已经绰绰有余了。

  侯耀华代言的是“国宝十绝--中国十大传世名画”广告,经工商部门调查核实,所谓的“传世名画”只是浙江某工艺品厂生产的丝绸制印刷品。那么他的代言行为属于误导消费者并进行虚假宣传。李金斗代言的手串套组就更邪乎了,“中国最有价值的五大文玩投资手串套组;中国第一套最昂贵的红木手串大全;世界前几位的顶级材质;中国第一套正规发行带有国家检测手串套组”,完全是绝对化的用语不算,手串而已,居然还赋予了治病的功能,说什么“该手串套组中的紫檀对于呕吐和气喘等病症有一定的帮助”。不仅虚假,虚假到了何种程度已经不言而喻。侯耀华、李金斗两人的代言既然完全符合第二十八条,那么曝光之后,该轮到第五十六条出场了。也就是说,曝光仅仅是第一步,曝光之后的“连带责任”理当如影随形,因此我们看到的曝光理论上也仅仅是开始。

  关于虚假广告“法律责任”这一点,如前面所引述,《广告法》中并没有空白,违反了哪条罚多少钱都清清楚楚,包括对“承担连带责任”的广告代言人也不是语焉不详。比如第六十二条就是这么说的:“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这里所说的“之一”都包含哪些情形,用不着我在这里赘言,大家翻一翻就知道了。新版《广告法》并不长,连头带尾,我粗略计算了一下,大约就在12000字以内,兼且文字并不艰深、晦涩,通读几遍也不是什么难事。尤其是那些欲为广告代言的人比如早就混了脸熟的明星,更需要认真对待才是。瞧,像我这种不可能为广告代言但关心该法施行效力的人,不都认真地研读了一下吗?在我看来,《广告法》要进一步增强公众的信心,正需要它的第五章亦即“法律责任”得到落实。在侯耀华、李金斗代言问题上,我们要看《广告法》第五十六条如何发威。某种程度上说,第五十六条才更加重要,落实了,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功能才能够充分凸显。

  消息同时告诉我们,国家工商总局提醒消费者,如果在生活中遇到了违反广告法的案件,请及时举报。这个提醒当然有其必要的一面,然而既曰广告,它就从来不会是以藏着掖着的面目出现,目的就是要广而告之嘛,这一点跟腐败分子要由发动群众监督的状况截然相反,因而更需要职能部门的积极作为。打开电视或者电脑,那些喋喋不休或信誓旦旦,还用得着消费者去举报吗?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文章关键词: 广告 代言人 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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