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宪执政”决不是符号化的“宪政”

2015年11月01日10:45  新闻专栏  作者:公方彬  
宪法日活动/资料图 宪法日活动/资料图
  文/新浪专栏 观察家 公方彬

  “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的主要构成部分。确立宪法日,目的是为了提升全民尤其执政集团成员的宪法意识,尊崇宪法权威,保证国家走上坚实的依法治国的道路。所以,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没有法的精神,法可能是恶法。没有宪法意识,立法、司法、行政都可能无限扩大自己的自由裁量权,结果就是权力失控,法律失矩。

  依宪执政不仅仅是明确一种权力授受关系与权力运行模式,同时还应当是张扬法的精神。只有法的实体而没有法的精神,带来的未必是和谐有序,同时会是一种新的形式的滥权。所以,真正的依宪执政,是建立于对权力的理解和利用上,真正坚持权由人民授,权为民所用,唯此才为法治注入文明基因。依宪执政决不是符号化的宪政,而是具体到司法实践领域,具体至宪法作用的有效发挥。要保证宪法作用的充分发挥,必须厘清或统筹几个关系。

  首先,要厘清宪法与党章的关系。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规定,公务员要向宪法宣誓,由于我们要求共产党员要向党旗宣誓,两个宣誓必定带来逻辑关系问题。理论上讲,宪法是党带领人民制订的,党章又是制订宪法者的章程,二者不可能存在根本矛盾,问题在于,一个主体,两个效忠对象,在具体实践上是不可能珠联璧合,一旦出现程序上的矛盾,就有一个谁先谁后的问题。如果逻辑性问题长期存在,则不利于二者的执行,如果存在矛盾又必须双效忠,很容易导致一部分人精神分裂或双重人格。为什么西方国家不存在这一问题呢?比如美国总统就任宣誓,是手按《圣经》宣誓效忠宪法。因为圣经与宪法分别规范了两个世界,一个是宗教世界,一个是世俗世界,所谓“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因此,厘清宪法和党章的关系,刻不容缓。

  其次,要厘清宪法与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关系。宪法是母法,其他的民法、刑法、诉讼法等等,都是下位法。这就决定了宪法属于高大上,要让一个高大上的东西不再遥远,关键是将其对下位法的监督检查的作用发挥出来,并且不仅仅是将其思想和精神注入下位法,更重要的是将违宪审查真正贯彻,即违宪者不能过。只有将宪法的监督检查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其才不会遥远。这一点对于那些崇拜行政权力,无限张扬行政权力者来说,更具有针对性。

  再次,要找到宪法与人民群众生活的对接点。人们在生活中远离宪法,这是我们国家在依法执政或法治道路上存在的重大瓶颈问题。所以人们淡漠宪法,根源于远离平民生活,因为我们的司法之争中,借助的都是其下位法,简言之,我们不能直接以宪法条文为自己辩护。很显然,这个问题必须加以解决。看一下美国的宪政,其不过6000多字,规范的也都是高大上的内容,为什么深入人心,且让民众有一种近距离的感觉?很重要的是宪法直接作用于民众,保护民众的利益。他们的立宪者早就考虑到这一问题,所以特别设计了宪法条件进入司法实践的路径,包括允许乃至鼓励将民事案打成宪法大战,又是一个个宪法大战案例,将原本属于制度框架的宪法打成深入人心的宪政制度。所以,我们要做到把高高在上的宪法变成公民权利“守护神”,就必须以具体办法把宪法推向司法实践,让公民真切感知,进而具体运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文章关键词: 宪法 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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