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美学生凌虐同学被重判的立法启示

2016年01月08日10:19  新闻专栏  作者:王学进  
近来频发的诸多女生凌虐案,手段都极其残忍下流 近来频发的诸多女生凌虐案,手段都极其残忍下流

  文/新浪专栏 观察家 王学进

  轰动中美的中国留美学生凌虐案终于尘埃落定。1月5日,涉嫌凌虐和绑架同学的三名中国留学生翟云瑶、杨雨涵和章鑫磊和检方达成认罪减刑协议,三人将分别获刑13年、10年和6年。刑满后将被驱逐出境。(1月7日凤凰资讯)

  算三人明智,最后时刻接受认罪减刑协议,检方撤消了三人的“折磨”罪名,获得了减刑。如果辩方律师和当事人继续不认罪,就有可能像此前传出的那样面临终身监禁。按美国法律,折磨罪最高可判终身监禁。

  虽然正式判决要等到2月17日,但在5日的庭审中,三人已经表示不上诉,这就意味着三人将面临13年、10年和6年的牢狱之灾。除了受害者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还在进行中,该案至此可以画句号了。不过,因为本案当事人为中国留学生,美国法院的判决对中国就具有了不一样的启示意义。

  由于案情大家早就耳熟能详,不必复述。我只想说,这三名施暴者的手段,我们都似曾相识,见得多了。梳理近来频发的诸多女生凌虐案,情节都大同小异:群殴居多,以多欺少;边施暴边拍摄视频并上传到网上;施暴过程中辅之以人格侮辱,集中体现在逼迫受害者下跪、扒衣、拍裸照、踢下身,手段都极其残忍下流。

  尽管发生在国内的校园凌虐案,性质并不比上述留美学生的凌虐案稍逊,但处理结果迥然不同。除了发生在去年5月11日的江苏连云港电大5名女生凌虐1女生的案子进入司法程序,主犯郑某等人被连云港海州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和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6年6个月和6个月等有期徒刑之外,多数凌虐案都当做道德案子处理,施暴者轻则接受教育重则受到校纪校规处理,大多轻处了事。故此,校园凌虐案频发的势头一直得不到遏制。

  之所以如此,不能不归结到一点,即缺乏针对校园凌虐案的专门法律,难以依法办事。

  基于校园凌虐案高发的严峻形势,建议启动立法程序。美国的经验是,联邦政府由教育部牵头,联合多个部门组成“联邦预防欺凌委员会”,指导各州制定反校园欺凌的法律、政策。截至2011年,美国共有46个州制定了反校园欺凌相关法律,36个州通过教育令的方式要求禁止网络欺凌。我们不妨参照一下,由全国人大牵头教育部,成立一个专门委员会,指导各省市制定反校园欺凌的法律、政策。立法时须考虑几个因素:

  一是在对校园欺凌行为的认定上不能局限于身体伤害,而是要扩展到精神伤害。如美国各州制定的法律中都将精神上的贬损行为(如吐口水、拍裸照等)以及言语暴力行为(如辱骂、口头威胁等)纳入到欺凌行为范畴。

  二是基于施暴者多是在校学生,不妨降低刑事惩罚的年龄限制。按美国法律,即使是未成年人,只要案情后果严重且有前科,也可以当作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处理,并按成人标准定罪和量刑。

  三是注重打击团伙犯罪。此类案子多系以多欺少,且性质特别恶劣,符合犯罪心理学的“同伙壮胆”理论。故美国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联邦刑事法庭引入的“共谋杀人罪”,对校园欺凌案件也采取“共犯连带”原则,所有参与欺凌事件的人都要承担最严重的罪行,即使只是从犯也会面临与主犯同样的重罪。如本案中的章鑫磊虽是从犯,也一样受到了重判。

  总而言之,将校园欺凌行为的惩罚上升到法律层面,通过立法加大惩处力度,势在必行。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文章关键词: 校园 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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