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周刊》:“官员问责”重在制度化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2日12:56 中国《新闻周刊》 | |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并注明摘自中国新闻社中国《新闻周刊》。联系电话:88387124 在政治运作中,似乎可以套用托尔斯泰的一句话:良好的政治都是一样的,不良的政治则是各式各样的。任何良制都具有一定的理性基础,都有其深刻的内在逻辑。创新固然重要,但必须深究创新背后的逻辑,这样,所创之政才可能不仅是“新政”,而且是“良政” 最近几年,随着中国政治的日益公开化,有关官员问责制的提法不断见诸报端。不少地方甚至出台条例,发布文件,推行官员问责制。这一政治改革的创新举措若能以制度化、程序化、理性化的方式渐进推行,必当对中国政治的民主化有积极作用。然而,如果不深究问责制度之内在逻辑、制度结构以及可能产生的利弊而仓促实行,甚或将推行问责制仅仅作为有利于宣传和提升政府形象的举措,则可能未见其利,先见其弊。 官员问责制乃是西方政治的产物,它所体现的是所谓“责任政府”(responsible government)的原则。一提责任政府,人们首先的反应是一个有责任心的政府,对人民利益负责的政府。从广义上说,这种理解并不为错。但当我们讨论官员问责时,责任政府有其较为狭窄、较为确切的含义。 从学理上说,责任政府有两个基本内涵,一是在道义层面上的责任政府,二是作为宪政制度的责任政府。 在道义层面上的责任政府所体现的是政治民主与政治公开的原则,有人把这种责任政府表述为政府应该对人民有所交待(accountable)的原则:它不仅要求政府考虑人民的利益,追求人民的福祉,而且要求政府对人民解释、说明其决策的目的、依据及结果;人民可以经由大众媒体或其他途径对政府施政提出批评,政府必须对人民反应强烈的意见作出说明,解释其接纳或不接纳人们批评的理由;政府施政的结果需接受人民的评估,以体现对人民负责的精神。 这种对人民“交待的”“责任”政府不同于独裁、傲慢的政府。独裁政府的基本特征是统治者有绝对权力与专断意志,其行为与决策不必以大众的意见为依归,他可以我行我素,独断政纲。政府作何种决定、基于何种理由、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它都拒绝向人民做出解释。当政府的某些政策或行为招致舆论强烈质疑或批评时,政府或者傲慢地拒绝解释,或者专横地压制批评。 如果在这个意义上谈论责任政府,那么,毫无疑问,责任政府体现了民主政府的基本施政原则与行为方式,代表了政治改革的方向,必须大力倡导之。 除了道义层面上的责任政府外,还有作为一种宪政制度的责任政府,其最典型的形式是英国式的责任内阁制。其基本出发点是议会主权,政府向议会负责。在这种制度下,政府的组成需经议会同意,政府的重大政策需由议会通过,政府成员对施政不当及违法行为需承担责任,包括政府的部分阁员甚至全部阁员在无法得到议会信任时辞职。与责任政府制相异的是美国式的总统制。在这种制度下,总统、国会与法院实行分权与制衡原则,政府的政治官员虽在任命时需经议会批准,但其施政只对总统负责,而无须对国会负责,其进退亦以元首的信任为依归,而不以国会信任与否为转移。 我国政治制度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理论上具有责任政府之框架。但遗憾的是,在实践中,党政权力独大,人大的最高权力得不到体现。行政官员的任命、行政部门的施政很少真正向人大“负责”。人大对行政官员的失职与违法行为也很难真正追究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提出所谓的官员问责制,在本质上是追求宪政的目标,恪守宪法的程序。 如果这样理解问题,那么,很显然,目前倡导责任政府或官员问责制的关键不在于提出口号与原则,而在于建立健全制度与程序,以法律或条例的方式规定何种官员所负何责,谁来问责,何人依何种程序判定官员失责,失责官员当受何种处分。只有当具备了这些程序时,问责制才可能是一种有意义的制度建设。否则,所谓问责制就可能成为一种随意性极强的摆设,甚至是平添某种政治不确定性的弊政。 判断一个政治体制优劣有诸多标准,其中之一就是制度化与程序化的程度。制度化产生可预期性。一套制度化的官员问责制会使大众对官员的行为有某种预期,也使官员对自己施政行为可能给自己带来的后果有某种预期。这种预期会促使官员努力奋进。 而缺乏制度化、程序化的官员问责制仅仅在官员头上高悬了一把随意的利剑。这把剑可能会使官员谨慎,但决不会使其奋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