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执法”首要的是“定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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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2日14:47 南方周末 | |
作者:刘友德 当下中国,一方面,是各类刑事犯罪猖獗,亟需出重拳“严打”,维持公共秩序,为公民提供安全感;另一方面,全社会的人权或者说公民权利意识日益高涨,要求限制公共权力(包括警权)、依法行政的呼声强烈。 关于前者,且不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动辄千万上亿的经济类案件;对人们心理威胁最大的是每天发生在一些大都市里的“双抢”(公安机关也推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屡屡重拳出击,以严惩犯罪);关于后者,今年全国清理超期羁押、严禁刑讯逼供,废除收容遣送制度,种种限制警权与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举措相继推出,可以说掀起了一轮贯彻“无罪推定”等法治原则的新高潮。 应当承认,二者之间是有矛盾的。因为,从前的执法者权力“无边”,是建立在“有罪推定”的思维上的,冤枉人在所难免;而“无罪推定”(重证据,拿不出证据就限期放人等等)实行的是“宁可放过坏人,也不能冤枉好人”的原则。“宁枉勿纵”与“宁纵勿枉”两条不同的原则,价值取向不一样,短期治理效果也会不一样,以致出现了警察因缺乏法律证据而眼睁睁放掉明知有罪的人、有些狡猾的犯罪分子“有恃无恐”屡屡作案的现象。这是预料之中的事。任何“政策”选择都有利有弊,不过是权衡利弊作取舍罢了。 然而,有些问题的出现却与贯彻“无罪推定”等法治原则无关。 比如,《羊城晚报》9月15日刊出一篇报道说,现在“警察执法遭遇法律瓶颈”,并提出“盗抢多少才算刑事犯罪”的问题。在我看来,这些问题,有许多并非出自“法律瓶颈”。“由于抢盗的作案方式简单,作案时间短促,犯罪证据的收集变得困难。嫌疑人往往咬死不承认,如果旁证欠缺的话,警察只能放人,可当事人情感上就不能接受了”,固然是现实,但没有证据就得放人,这个所谓“法律瓶颈”是不能突破的,不然滥用警权诬陷好人的事就会发生;而由警方在加强治安巡逻、多安装录像监视器等方面下功夫,则是完全可以做的事。 “而对于‘价值500元’的抢夺案件的起刑点,如果被抢夺包里现金很少,有一堆银行卡、信用卡,抢夺者要是没有从包里拿到钱,是不被计算被抢金额的。(因此,派出所只能放人了事)”,我觉得,这却说不上是什么“法律瓶颈”。这只是一个如何解释被抢金额的问题。有哪一条法规规定了银行卡里的钱不能算金额吗? 说到这里,才进入本文要说的主题:揆情度理,执法量刑都要先定性再定量。对于性质严重的犯罪,应当有一条“高压线”,试都不能试,一“试”就要他吃不了兜着走。 比如抢劫,不论他抢到多少钱,哪怕抢的只是一个空钱包,也不能一放了之。事实上,抢劫犯往往事前并不知道被抢者有多少钱,抢一元与抢十万元都是一个抢。而明火执仗的抢劫这种行为本身,其挑战法律、侵犯他人的猖狂程度,与小心翼翼的偷窃不可相提并论,与赤手空拳夺了财物就跑的“抢夺”相比其状态也不一样;以暴力或暴力威胁为犯罪特征的抢劫,其对社会心理与公共安全的威胁,不论抢劫的所得是多是少总是很严重的。对于抢劫这种犯罪,要问的不是被抢物品值多少钱,而是抢劫手段凶狠程度、被抢者身心受伤害的程度。 中国古代有所谓“十恶不赦”,就是先论犯罪性质的,举凡谋反、弑亲、乱伦等罪,一犯就是重刑;此外,对于贪污赈灾救济款等罪行也是发现一起严惩一起。这是很有道理的。 现在,我们常可从传媒上见到一些令人心存疑惑的惩罚。比如,对于贪污挪用扶贫款、水旱灾害救济款、“希望工程”善款与教师工资的,往往以普通经济犯罪或财务违纪处理……这种惩处都是有意无意忽视事情性质的表现。须知,执法的宽严是否允当,首要的是“定性”;“定性”不对,“定量”有多少意义? 最近,浙江警方宣布,一旦发现警察刑讯逼供,不论伤人轻重一律开除(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是下一步的事)。这就是先“定性”,将侵犯人权的刑讯逼供设为警察法纪“高压线”。有了这样的“高压线”,相信就可以祛除刑讯逼供的顽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