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将臭豆腐档请入屋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0日10:37 信息时报 | |
作者:贺贝 广州街头臭豆腐越来越多,一入夜,臭得令人发晕的气味几乎随处可闻,特别是新港西、石牌和冼村一带,路过时都得准备好纸巾掩鼻。早有人提出要治理这种臭气污染,但又有人辩护说,臭豆腐是一种别具特色的风味食品,“禁”它不得。现行法例确也没有禁止“异味”小食的规定,于是臭豆腐便臭无忌惮地在广州风生水起。 相信绝大部分广州人都会讨厌臭豆腐,对它的臭味避而远之,因此我想还是应当加以治理,不能因少数人“嗜臭”而让绝大多数人忍受呼吸痛苦。世界上的风味食品很多,比如有热带果王之称的榴莲,也是爱吃的人觉得很香,不爱吃的人觉得很臭,但几乎所有国家都考虑到大部分人的利益,禁止把榴莲带上国际航班飞机;连它的产地新加坡和马来西亚,通常也不允许它在旅店餐厅门前的水果店摆卖。可见,对“臭味”食品的经营作出一定限制,也是“与国际接轨”,何况在营养保健方面,臭豆腐远远不能与榴莲相比,而它产生的油烟和怪臭,又绝对会杀伤人的嗅觉神经。 当然,对嗜好者来说,臭豆腐的滋味也很美,我们不应对他们说三道四;臭豆腐的食档虽然在广州难入流,但少数人的利益也要保护。然而,当少数人的利益与多数人利益发生矛盾时,就应当加以调节、平衡,而不能听之任之。规范臭豆腐的经营并不复杂,一是马路边的臭豆腐档,无牌的要坚决取谛,有牌的要入室经营,这是有章可循的;二是经营臭豆腐的食店,不能设在社区住宅楼和居民密集地,这需要由有关部门作出规定。 其实,凡属影响市民正常休息、污染公共空间的行为,我们都已作出规范和限制。比如深夜施工、摩托车入街、酒楼烟囟设置等等,街边的臭豆腐档,自然也不能让它如入无人之境一样出入自由。至于“风味食品”不应下禁令,那只是强词夺理而已,哪个食品没有“风味”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