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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要这样的“民间英雄”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14:09 南京《周末》

  毕 舸

  他们是民众眼里的“英雄”。

  “唰——”一辆摩托车贴身疾驰而过,“飞车抢夺”是每个广州人的梦魇。但你可能没想到,城中还有一群特殊的“飞车英雄”,他们专门和作奸犯科的“飞车党”过不去,“
舍得一身剐,敢把歹徒拉下马”是他们的口头禅,他们常常上演高速驾驶中将“飞车党”后座上的歹徒一把拉下的惊心场面,他们常常孤身对付对方好几个壮汉。所以,他们在民众的眼里成了英雄。(羊城晚报11月17日报道)

  英雄是不祥之物,这话是梁启超先生说的。作为一个改革者,在他的时代,他就是英雄。一个被别人公认的英雄,说出这样对英雄“不恭”的话,确实值得我们去揣摩。

  也许大家能够从民间英雄的现实版本——“打假英雄”王海的一句名言中获得若明若暗的回答:“我的出现说明了法律在现实中的无奈。”如果将这句话翻译得更直白些,那么英雄就是法律制造的“残缺品”,“法之不行,遂使英雄当道”。

  在“飞车英雄”与“飞车党”的较量中,双方都处于一种高度危险状态,飞车英雄去抓飞车党,自然是冒了相当的危险,甚至可能危及生命。但高速追赶中将飞车党一把拉下车的举动,就可能导致那个飞车党严重受伤;两辆飞车在马路上你追我逃,又可能会殃及民众;这些对自己、对方以及其他民众都可能造成伤害的场面,很难看作是对自身和他人生命的珍爱,这客观上倡导了一种为追求个人价值(比如意气)而漠视生命的价值观。

  一个现代社会的发展,首要前提是每个公民学会建立一种权利价值观,而尊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又是权利价值观的重中之重,这也是近代世界法治史的“大道同归”。尊重权利,首先要尊重现代社会赖以运行的法律。也许在道德层面上,见义勇为的飞车英雄们是为英雄;但是在法律层面上,我们不需要这样的英雄。

  传统的道德理论学设置相对高标准的道德观,它起的是一种指引作用,因此伦理道德一般代表社会精神的上线。而法律用于规范人的行为,它确定人们最低限度的行为准则,超过这个限度,就可能受到法律的强制性约束,因此人们往往认为法律代表社会精神的底线。设定这一底线,至少有助于防止两种极端:一个极端是极端的“恶”,另一个极端是极端的“善”。极端的恶是官员颠倒黑白、徇私枉法、贪赃枉法,平民坑蒙拐骗、为非作歹、害人害己,这是大家都唾弃的行为,很容易识别;极端的善往往要求所有人都无私、都能牺牲自我,而这种“无私”和“牺牲”如果过度宣扬,很容易变成漠视他人应有的“私权利”、把“牺牲”他人也当作一种理所当然。

  从这个意义上讲,飞车党再可恶,他们的生命权是受法律保护的;而飞车英雄的做法又使得自己成了一个民间执法主体,这是法律所没有赋予的权力;用这种不惜危及众人的方式去抓飞车党,固然可以说是飞车英雄的无奈、市民的无奈乃至于执法机关的无奈,但最终会成为法律的无奈:因为我们又回到了绕过程序正义去追求所谓“结果正义”的都不能成为“飞车英雄”们继续战斗下去的理由。恰恰相反,应当成为执法机关加强执法力度和范围、用法律手段打击飞车党的鞭策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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