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南京《周末》专题 > 正文

河北“小百花”事件真相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14:08 南京《周末》

  本报特约记者 王甘霖

  2003年5月24日,一位桃李满天下的美术老师因“扰乱单位工作秩序”被公安局拘留15天。此后,他所组织的由学美术的学生组成的“小百花干事会”又被公安局认定为“非法组织”。5月28日,作为“小百花”的老师,他再次被公安局拘留15天。同时,“小百花”的4名中学生也因“扰乱单位工作秩序”被处以警告、罚款。

  事发五个多月以后的10月31日,记者在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审判庭看到这样一幕:稚气十足的4名中学生坐在原告席上,与河北省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以下简称“渤海公安分局”)对簿公堂。尤其令人注意的是,这些孩子均没有请律师。17岁的高江在自己的行政诉讼状中写道:“我是下岗工人的孩子,请不起律师。虽然我们并不知道法律条款,但我们意识到应该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华北油田有个“小百花”

  1999年,华北石油管理局第一中学(以下简称“华油一中”)决定实施“小百花”工程,即用5年时间把100名美术生送入大学艺术本科,2010年完成100名美术生考入国内外著名美术学院,这一工程同时作为该校美术老师于永昌的教研项目。

  于永昌早年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美术系油画专业,后在大学里做了近20年的美术老师。其间,于永昌的多幅作品在国际国内的各类展览、比赛中获奖。于永昌担任“小百花”的专业辅导老师以后,一段时间以来,周边城市爱好美术的学生都转到了他的门下。“小百花”工程当时引起了各地媒体的广泛关注。

  但在2001年以后,“小百花”的命运改变了。

  于永昌向记者介绍“小百花”的遭遇时是这样说的:2001年9月,刘贵调任华油一中的校长以后,欲让另外一个美术老师取代于老师,接替“小百花”的教学工作。在2002年2月14日的家长会上,刘贵以新领导班子的名义宣布取缔“小百花”,解散美术班,停招美术生。一些优秀的学生被迫转学到石家庄、辛集、保定或局内其他高中。2002年4月,“小百花”画室被迫搬出了华油一中,在外面租房上课。

  新任校长另有说法

  然而,华油一中校长刘贵却另有说法,他说,“小百花”美术课停课另有原因。于永昌在担任华油一中高三美术课期间,私自招收从小学到高中不同年龄阶段的校外生100多名,办绘画班,个人收取费用,借“小百花”工程的名义谋取私利,给学校的日常管理和教学秩序造成很大干扰。为规范学校管理,学校的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停止于永昌私自对外办班,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集中精力把本校美术班办好。这个决定影响了于永昌办班收费的利益。于是,他对学校领导大为不满,从此开始,不断制造事端,和学校对着干,干扰和破坏“小百花”工程的实施。

  学生上访

  2003年5月22日,立德中学的高江和华油一中的徐准作为学生代表,来到华北石油管理局信访办上访,要求华油一中恢复美术课,其他十余位同学也跟到了信访办门外。

  高江告诉记者,他一进信访办,就很有礼貌地说道:“叔叔,我是来反映问题的。”信访办的工作人员见门外还有很多学生,便说:“你们这是聚众上访,全都给我进来。”信访办的工作人员把18名学生全都叫进了屋内,关上了铁门,记录下了他们的姓名,并一一量了体温。

  过了一会儿,华油一中的车开过来了,把学生都带回了学校。学生“聚众上访的行为”,引起了轩然大波。5月23日上午,高江、徐准、王冠玉、董永娜等8位学生被“口头传唤”到了渤海公安分局接受调查。

  5月23日晚11时许,于永昌老师被带到了渤海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正式接受公安机关的“刑事审查”。

  于永昌向记者介绍,他一到公安局就看见高江等几个孩子在那里站成一排。于永昌当时便提出:“无论发生了什么事,你们先把学生放了。”刑警队的警察说:“你先上楼,我们与你谈完了就放学生。”

  于永昌被带到公安局三楼的一间办公室,十余名刑警开始“刑事讯问”。

  刑警:5月22日学生上访,是不是你组织的?

  于:是。

  刑警:是你策划的吗?

  于:是,一切责任在我,与孩子们无关。

  刑警:上访提纲是你写的吗?

  于:是。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讯问以后,办案刑警让于永昌在《讯问笔录》上签上了自己的姓名。这时,已是次日凌晨1时许,公安局将高江等8名学生放回家。

  当晚,于永昌一直被羁押在公安局的这间办公室,数名刑警轮流对他进行看管,不准他与任何外界人士联系。

  24日清晨,公安局一位副局长向于永昌宣读了162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于永昌组织“小百花干事会”成员聚众上访,扰乱了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一款,决定给予15日拘留的处罚。

  于永昌随后被关进了任丘市看守所。

  5月25日,渤海公安分局对高江、徐准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对王冠玉、董永娜作出警告的处罚。他们被处罚都是因为在5月22日的上访中“扰乱了单位工作秩序”。

  没有查出“经济问题”

  5月24日傍晚,于永昌被叫进了一间审讯室,冀中公安局刑警支队对他进行了提审。

  在提审中,办案刑警称他涉嫌“行贿罪、受贿罪、扰乱社会治安罪、漏税罪”等十几种罪名。

  于永昌说,从来没有一个人给我一分钱的好处费,随着调查的深入,你们会明白我于永昌是何许人。

  于永昌说:“你们不了解我们‘小百花’,考试的时候,每个孩子都向画室交200元,今年开始交250元。这些钱由一个学生保管,用于到全国各大学的差旅费,和对全国大学画室考察的接待费,如有盈余,则组织同学们开展有益的文娱活动,我们‘小百花’的每一分钱都要公布账目的。”

  对于永昌的解释,办案刑警不相信。25日上午,又来了一批警察,对于永昌进行第二轮审讯,其主题依然是“收费问题”。据学生家长向记者介绍,冀中公安局刑警支队为了查清于永昌的“经济问题”,从这天开始,传讯了许多位学生家长,但家长们都说:“于老师没有私自收过我们一分钱。”

  在陆续几天的调查中,公安机关还对4个学生进行了搜家,搜集于永昌的“有罪证据”。并对“小百花”画室这么多年的费用的收支情况,进行了全面核实,内外调查,但没有发现于永昌有“经济问题”。

  再次拘留

  5月28日上午8点30分,渤海公安分局的人将于永昌带到了审讯室,正式向他宣布:“‘小百花’是非法组织,已经被取缔了。由于你组织了这么一个‘小百花’,所以再次对你治安拘留15天,并处200元的罚款。”同时,宣读了168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让他在《告知权利笔录》上签字。于永昌在这份《告知权利笔录》上写道:“我依法要求重新复议。”

  当晚8点30分,于永昌的监舍门被打开了。走进来的是渤海公安分局法制科刘伯恒科长。刘科长说:“于老师,我现在来接你回家。”“怎么,为什么释放我?”于永昌感到很茫然。“别问了,快回家吧,我们公安局的领导都来了。”

  于永昌走出看守所以后,教培中心的车首先把他接到了华油一中。一到学校会议室,教培中心和学校的领导都在那里“等候”他。领导们问他有什么要求。于永昌说:“我想见‘小百花’的孩子们,只要能教书就行,我没有其他要求。”

  29日早晨,于永昌刚走出家门,学校领导就守候在门口:“因‘非典’时期,你已经被隔离了。”

  在因“‘非典’隔离”期间,渤海公安分局给于老师送达了两份拘留通知书和冀中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冀中公安局维持渤海公安分局的《治安处罚决定》。

  6月13日,于永昌被宣布“非典”隔离结束,这天早晨,教培中心用车把他送到了华北石油管理局纪委,进一步接受调查。

  公堂之上说“上访”

  2003年6月19日,于永昌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渤海公安分局对其作出的162号和168号治安处罚决定。7月22日,任丘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于永昌诉渤海公安分局一案。

  同时,7月23日,高江、徐准、王冠玉、董永娜也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渤海公安分局对他们的处罚。10月31日,任丘市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在审理两案中,渤海公安分局认为,于永昌明知全国“防非”形势严峻,仍于2003年5月21日18时许通过徐准召集“小百花干事会”部分成员开会,商讨华油一中关于减少美术专业课并禁止学生外出上课之事,决定5月22日聚众上访。他还给学生撰写了上访提纲,致使“5·22”事件的爆发,扰乱了“防非”期间正常的办公秩序,给人民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很大的威胁,由此对于永昌作出拘留15天的162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

  河北省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认定“小百花干事会”为非法组织。他们的理由是:“小百花干事会”成立后,从未经过华油一中、教育培训中心等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也未在任丘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因此“小百花干事会”是一个非法组织。而于永昌是“小百花干事会”的组织者召集者,所以对其做出了168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

  于永昌以及4位学生认为,在作出162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时,程序存在着问题,没有告知于永昌可以向渤海公安分局的上级机关冀中公安局申请复议。不能因为于老师支持了学生上访就违法了,这是他个人的权利。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询问未成年人的时候,应该有他的监护人在场,即便在学校询问,也应该有老师在。但询问笔录上没有监护人的签字。

  “非典”时期,当然非常特殊,但公安机关不能以此机械地限制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学生们只是到信访部门反映问题,并没有扰乱单位的秩序,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没有社会危害性,达不到治安处罚的程度。信访部门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就行,没有必要对孩子们作出治安处罚。

  按照法律的规定,认定“小百花”是否非法组织,是民政部门的权力,不是公安部门的权力,公安部门无权作出认定。

  2003年9月5日,任丘市人民法院对于永昌诉渤海公安分局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渤海公安分局的162号处罚决定(即“扰乱单位工作秩序”),撤销了168号处罚决定(即“小百花”蔣

  相关专题:南京《周末》


 【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彩 信 专 题
犬夜叉
封印的半妖犬夜叉
3DMM
温柔妹妹之3D篇章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更多彩信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