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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当了犯罪“护身符” 法律在这里存在真空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15:19 南京《周末》

  本报记者 殷 骏

  11月17日,杭州警方遇到了一个难题:在他们破获的一个扒手团伙中,竟然有12人被查明携带艾滋病毒。据说,总共26名扒手在被抓获的一刹那,都声称自己是艾滋病人。

  其实,“艾滋病”这个词首次在该市警方案卷中出现是在1997年。当年,警方摧毁了
一个外省在杭的特大吸贩毒盗窃团伙,抓获涉案人员50多名,其中有18人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当时的解决办法是,专门包了一节火车车厢遣送他们回乡。然而,负责遣送的警察还未回到杭州,几个被遣送者已在杭城露面,不到一个星期,这18个人又陆续回杭。

  今年3月,警方在一次反扒窃活动中抓获10名犯罪嫌疑人,这些人都有偷、拎、扒的犯罪行为。10人中有5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警方当晚只得无奈将这5人释放。

  这就是这些扒手“勇敢”感染艾滋病毒的原因。“得了艾滋病,警察就不敢抓了。”一被抓获的扒手向警察如此解释道。

  据悉,在过去的6年间,杭州警方在这些扒手中累计查出了100多个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他们中84.8%是青壮年,年龄最小的才12岁。

  艾滋病犯罪团伙,成为一个令当地头痛不已的毒瘤。

  “勇敢”的扒手 无奈的警方

  这个逻辑无知而又残酷。

  其中有些扒手竟是自愿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一种方法就是用注射器把艾滋病同乡的血抽出来,注射进自己的身体内,让自己成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据当地警方介绍说,这些人在被抓时也很少反抗,“因为他们知道抓了之后我们还得放他”。

  杭州某派出所曾抓住过一个小偷,查出一封来不及发出的信,信里他让同乡赶快来杭州,他在信中说:杭州人钱多而且好偷,杭州警察也不打人,只要你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

  警方处理这些人时,也有如黑色幽默。其实,对这个疑犯群体的一切情况,警方早已了如指掌,他们大多租住在附近民房里。“我们经常这样跟着他们,一直等他们正在行窃时,把他们抓住,让他们把东西归还失主。然后,放了,没办法。”

  有时这种处理,还带着万分的惊险。

  这些扒手中有些人的做法近乎疯狂。他们流窜在社会上,不光对百姓是一种威胁,对警察也是一种威胁。一位警察白天抓小偷时,那小偷突然把刀片放进了嘴里自残。警察飞快伸手到他满是血的嘴里掏刀片,但小偷猛地咬住了民警的手指,咬出很深的牙印。后经检查,这小偷正是一名艾滋病感染者。警方说,自1997年以来,警察在抓捕过程中遭到这类艾滋病感染者袭击的有好几位,所幸经查都未被感染。

  难题的关键,是如何处置这些特殊的罪犯。因为按照有关规定,艾滋病等恶性传染病人不能进入拘留所、劳教所和监狱,避免群体传染。所以,这些患者即使被判有罪,也只能保外就医。由于这些罪犯大都因吸毒等原因,几乎家徒四壁,加上艾滋病治疗费用不菲,他们无力支付,地方政府部门也无能为力。

  于是,面对这么一个群体,当地警方非常无奈。

  刑拘艾滋疑犯

  11月17日晚,最新的处置办法实施了。

  这些“艾滋扒手”已经在许多群众中造成了一定恐慌,因此在当晚,杭州警方就将其中一名被查证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扒手刑拘,不久又刑拘其他多名艾滋疑犯。目前警方已经烧毁了他们的衣服,换了统一服装,腾空了留置室,将他们集中关押。

  这是杭州警方首次刑拘艾滋疑犯。而如此大规模刑拘艾滋疑犯,在全国还是首次尝试。

  在刑拘这些疑犯的时候,警方必须先解决一个法律问题上的困惑。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有关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其中第一条就是“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人”。而《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第二十条也规定: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而应当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戒毒。

  看守所不收、劳改场所不收、监狱不收,法律在这里存在真空,警察无法处置身患艾滋病的犯罪嫌疑人。

  不过警方在对法律深入研究后发现,艾滋病属于慢性传染病,不同于《条例》中所说的急性传染病。加上这些扒手中许多人的作案偷窃手机、钱包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因此从法理上说他们可以被刑拘,如果证据确凿,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就可以对他们判处刑罚。

  据介绍,对每个艾滋疑犯将至少投入一名以上的警力。为了避免艾滋疑犯对看守民警带来的传染威胁,民警都要佩戴两层厚的塑胶手套,专门的头盔和面具。在关押场所安装严密的监视设备,防止这些艾滋疑犯把刀片等危险物品带入。与此同时,艾滋疑犯吃饭时都将使用一次性餐具,他们每天产出的生活垃圾、废水都经过专门消毒处理并进行填埋。

  七万元的“艾滋监号”

  全国首个艾滋病嫌犯羁押点,是在武汉设立的。

  今年9月,当地媒体披露了一名艾滋病感染者“利用”自己的特殊病情多次逃脱处罚的案件。这个艾滋病犯罪嫌疑人曾多次实施盗窃、抢劫等行为,作案达数十起,曾被8个派出所抓获,均因没有合适的隔离关押场所,无法依法对其打击处理,致使他被放后变本加厉地进行违法活动。

  此事迅速引起了媒体、公众及司法界对“艾滋病犯罪”现象的关注。

  为此,10月下旬,武汉市公安局监管处在市郊一所医院内专门设置了一个单独关押点。这个特殊的羁押点完全按照公安部相关标准设计,包括一个专门监号及相关配套设施,总共耗资达七万余元。据说,该羁押点位于一栋楼房的地下室,是由四间仓库改建的。监室面积大约有十三平方米左右,屋内设施与普通监号没有什么不同:床铺、便池、水管……

  由于该疑犯是“病人加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所以武汉市警方专门抽调了7名民警,分双班全天负责看守工作。民警每天早晚两次进监号消毒,下午给该疑犯送热水,督促他擦洗、晾晒衣服;换班后对空气、桌椅进行消毒;其中还有一位民警要隔着栏杆与他交谈,以减少他的心理压力,还会按照规定时间让其收看电视节目。

  在这些民警上岗前,武汉市疾病防控中心的专家向他们传授了艾滋病的相关知识,卫生部门也对这个特殊监号的废弃物采取专门的消毒措施。

  不过还将面临一个新的难题。一旦该疑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有关部门的确又要面对艾滋病罪犯带来的“服刑难题”——因为现在,我国监狱系统还没有一个专门接受感染了艾滋病这类传染病的罪犯服刑的场所。

  后记 一直有声音在呼吁监管艾滋病罪犯的问题。为此,有关方面的负责人表示,如果法律条件允许,政府可以考虑成立艾滋病罪犯的专门管理机构。现在,武汉设立了全国首个艾滋病嫌犯羁押点;杭州在全国首次尝试大规模刑拘艾滋疑犯……这些都是法律介入艾滋病犯罪的体现,法律的尊严在这些行动中得到了展现。

  有专家表示,为社会提供公共安全,不能坐等这个问题积重难返时再加大投入,到那时,社会所付出的成本可能远远超过所能承受的负担。应当积极寻求解决途径,在资金困难与供给公共安全方面求得一个平衡。

  不过,也有专家认为,这仅仅是第一步。一篇题为《设立“艾滋嫌犯关押点”仅仅是第一步》的评论文章就指出,有了专门的关押场所以后,所有患传染病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将完全被控制呢?似乎还不能太乐观。

  该文认为,一是很难在很短时间里建立足够的这样的“特殊单间”;二是从制止犯罪到关押,总要有警察来做,而在这样的过程中警察也面临着被传染的可能。不光警察,还有医务人员、实验室工作人员、防疫人员及其他监管人员。比如医生,在对突发疾病患者实施诊治的情况下,可能来不及对患者的血液进行化验就开始手术,而一旦这个患者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手术中发生丝毫差错就有可能导致医生被传染。

  因此,在警察制止犯罪、医护人员抢救患者的同时,也要保证他们的身体健康。所以必须尽快建立一种保障机制,把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由此带来的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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