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谁让她们贱卖了自己的权利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8日16:11 中国青年报 | |
作者:郭之纯 12月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了福建厦门台企女厕偷窥案的最后结果:偷窥者向受害女工赔偿1.5万元,原本坚持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寻求精神损害赔偿的10多位女工也选择妥协,联名向法院递交意见函,请求不要对被告人予以刑事处分。由此,偷窥者梁志远被宣判无罪。 据悉,这是一个让当事的受害女工们十分无奈,同时让媒体颇感意外的处理结果。“一位知情的法律界人士称,这是个多方妥协的结果”,“资方、女工和官方都有台阶下”。然而在笔者看来,这样的结果却似乎像是被“策划”出来的那么巧妙。 从新闻中得知,这些原本坚持通过法律手段寻求公平的女工之所以未能如愿,根源在于本案被集美区检察机关率先向当地法院提起了刑事诉讼。其中有个细节耐人寻味:厦门市中级法院以此案不属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为由,不予受理,等受害女工转而向该公司所在地集美区法院起诉时,却被告知该案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于是法院“按照刑事诉讼优先”的原则,不受理受害人提出的民事诉讼。 按照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一旦被告人被判刑,受害女工们将可能得不到任何精神损害赔偿。而在女工们看来,“梁志远被判缓刑的可能性很大,这样他的行动自由不受影响,又不用赔偿,那我们什么都没得到”。这样的认识终于成为左右案件结果的关键。 笔者有个疑问:为什么厦门中院不予受理而集美区的检察机关却这么“积极主动”?为什么集美区的法院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于不顾,而要对梁志远提起刑事诉讼?本案首先应该着眼的是受害人的权利还是“窃照器材的非法使用”? 只用十几万元的代价,这样一桩涉及30多人的官司便被摆平了。无论如何,台商的面子是保住了,政府和资方可说都顺利找到了“台阶”(投资大概也不会被抽走了),而被偷窥的女工也算得到了补偿,真是高明至极的办法! 十几万元,能换回女工们的尊严和权利吗?不难理解女工们的“十分无奈”,这无奈的结果对她们而言,并不公平。女工的权益和尊严,实际上已经在某种利益的权衡和博弈中“被牺牲”了。 女工们的确有“软肋”。她们普遍经济状况窘迫,缺少话语权,相对于实力雄厚的投资者来说,势单力薄。这或许是她们在这场长达10个月的“拔河”中最终“连人带绳都跌过界去”的真实原因。然而,为了眼前利益,牺牲群众权益,这样换来的“经济环境”真的就好吗?这样的经济繁荣有什么值得称道的?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