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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豆奶”千人诉讼能否成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3日11:45 外滩画报

  业主被判刑 官员受处理 千人学生家长开始着手民事赔偿诉讼

  “海城豆奶”千人诉讼能否成立?

  外滩记者陈磊/辽宁报道

  2003年12月24日,“3·19辽宁海城学生豆奶中毒案”一审宣判,主犯鞍山宝润乳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郝国 栋被判入狱3年6个月,罚金20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在该案12月12日进行庭审的当天,部分学生家已经开始着手准备民事诉讼赔偿。近20位学生的 家长,与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向阳、潘峰两位律师签署了一份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的“授权委托书”。聘请两位律师为 “豆奶中毒纠纷案”中家长一方的诉讼代理人。签下自己的名字后,有16位家长又分别咬破自己的手指,在授权委托书上按 上了带血的手印。4天之后,在这份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的家长人数已经接近1000人。

  生产者、学校和保险公司成为被告

  作为学生家长聘请的代理律师,向阳认为,生产者、学校和保险公司都应当对中毒学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向阳说,因为在先行刑事判决中,生产者被法院判罚了15万元的罚金,而依据《产品质量法》第64条的规定,同 时承担民事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当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该案涉及的生产者其他财产,都可以作为向原告支付的赔偿。

  谈到为什么要让学校承担责任,向阳认为,学校虽然不是经营者,但是它在购买豆奶时,向本案中的学生每袋收费0.6 元,而据了解,学校实际上向厂家只支付了其中的一部分。这样,学校实际上成了一个中介商,也是销售者。所以应该和生产 厂家承担连带责任。

  至于保险公司,向阳认为,宝润公司豆奶生产企业的确曾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投了“产品责任保险”。 但该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主要有:累积赔付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每次事故最高赔付25万元人民币,每位人 身伤亡最高赔付5万元;宝润乳业为此支付的保费不过2万余元。也就是说,按照合同,保险公司在此次海城豆奶事件中最多 只能赔付25万元人民币。

  而且由于“产品责任保险”的特性,即便出险,也必须是投保企业负责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方能理赔,保险金也将 支付给企业,而不是消费者,这与针对消费者进行赔付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有很大区别。

  千人诉讼能否实施

  目前由于原告方的人数已经接近千人,并且还有继续增加的趋势。原告方代理律师决定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 起民事诉讼。

  向阳律师说,现在最担心的是,起诉是否顺利。

  向阳担忧的理由是,发生在2001年9月4日的吉林市特大学生豆奶中毒事件,跟海城豆奶中毒事件极为相似,但 是吉林学生豆奶中毒事件中有17位学生的家长,曾于2002年11月,先后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集团诉讼,但均被 驳回,申诉到吉林省高院后,再次被驳回。

  法院驳回的理由是,“此案共同诉讼人诉称的事实与理由基本相同,但上诉人对本案的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关 系,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面对可能遭遇到的同样结果,向阳律师说,首先要解决的是我国法律中关于是否必要共同诉讼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 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没有针对民事诉讼中提起非必要的共同诉讼是否为原告权利的明确规定 ,所以造成了此权利上的不明晰,导致了法院可以单方决定,是否允许共同诉讼的情况出现。”

  相关链接

  2003年3月19日,辽宁省海城市兴海管理区8所小学计3936名学生、260名教师同时饮用了由鞍山市宝 润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高乳营养学生豆奶”,从上午10点20分开始,部分学生先后出现了腹痛、恶心头晕等症状,随后 ,中毒者被送至海城市的中心医院、中医院、广济医院进行检查诊治,从3月20日起,出现不良症状的学生人数不断增加 而且先期出现不良症状的学生相继出现了反复,并有逐渐加重的趋势。

  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3年3月23日,出现不良症状学生总数达到2500人,到医院就诊学生达3637 人次,其中静脉输液治疗2261人次,教师出现不良反应人数为48人。

  2003年4月8日,海城有关部门向上级报告情况时称,此事是一次突发性意外事件。学校所订饮鞍山宝润乳业有 限公司的“高乳营养学生豆奶”,也是鞍山市教育局和卫生局在经过质量鉴定后,准许向学生发放的。

  声明:《外滩画报》授权新浪网独家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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