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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涉黑团伙“马家军”调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9日13:46 新民周刊

  撰稿/李泽旭

  经历了寒冷的冬天,初春阳光抚慰下的金城兰州一切都让人感觉暖洋洋的。从中川机场到兰州市区的1个多小时行程里,司机小寇告诉记者,这是冬季结束后沙尘暴到来前兰州的最好天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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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在人们尽情享受这美好时光的同时,2004年2月16日,被称为“马家军”的甘肃涉嫌黑社会犯罪团伙60多个成员在兰州市中级法院接受审判。

  这是被当地媒体称为建国以来甘肃“组织体系最大”的一个涉嫌黑社会团伙。而记者实地采访发现,规模庞大的“马家军”与黑帮片中常见的黑社会组织相比,爪牙未见尖利异常,组织体系也未见严密规整,似乎尚属“幼雏”。

  从“孩子”到“老大”

  在甘肃省兰州市检察院的公诉书中,马冰冰是“马家军”的老大。

  照片上的马冰冰相貌英俊,并无丝毫“煞气”。他出生于1971年,在亲友的回忆里,他曾那么“乖”:成绩优秀、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助人为乐。高中毕业后,他当过商场的保卫科长、业务员,据说颇得领导赏识。

  1992年,马冰冰21岁,那时的他还是一个刚踏入社会不久的小伙子。6月23日半夜,马冰冰、林少云、丁海晖、刘翰之等人在兰州市金昌路上的广联荔园卡厅唱歌,消费结账后他们嫌1600元的收费太高,与经理李力平发生争执、打斗,最终造成李的死亡。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进行了这样的描述:马冰冰、林少云等人经预谋后找该卡厅经理李力平滋事,李见状欲逃离现场,刘翰之持刀将其追至三楼一正在施工的房内,李爬出窗外,不慎坠至楼下人行道上。马冰冰、丁海晖发现后,便上前朝李力平胸、腹部猛踏数脚,之后伙同林少云等人逃离现场。

  这是兰州市检察院公诉书中23起案子中的第一起。也许就是从这个晚上开始,马冰冰的人生轨迹开始改变。

  检察院的公诉书中指出,1992年至2001年期间,马冰冰、丁海晖、荣一键、林少云纠集马国栋、马阿丹、甘兴涛等人,为了扩大、巩固势力范围,积极发展成员,非法搜集枪支,并组织训练使用枪支;他们为非作歹,危害一方,肆意杀人、抢劫、寻衅滋事,为非法敛取钱财,他们敲诈勒索,强行收取所谓的“保护费”、“中介费”。其团伙对外称“马家军”,首要分子称“大哥”,平时负责团伙成员的日常开销,作案时,由“大哥”提供凶器,作案后,提供资金及藏匿地点,组织并安排出逃。其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2004年2月20日,是兰州市中级法院对“马氏涉黑案”第二批被告审理的最后一天。17名被告被法警带进第一审判庭,旁听席上座无虚席。

  公诉人称,1997年9月,“马家军”成员马国栋想通过朱幼海从兰州“丽锦园”歌舞厅坐台小姐“抽头子”,遭到朱的拒绝。马国栋便指使王宝泉、王禄强、马斌等人痛殴朱幼海,用砍刀猛砍朱的头部。晚上,马国栋等人认为朱幼海已死,就用铁丝在朱身上捆绑钢管等物,拉到黄河大桥上抛入黄河。

  此案涉案人王宝泉站在法庭上,身穿皮夹克,身材瘦小。他提到1997年自己刚满14周岁时,记者听到有旁听者禁不住发出惊呼:他还是个孩子!

  从公诉书中可以发现,被称为“马家军”的这批被告人在犯案时年龄均在20岁上下,文化程度低,多为初中或小学文化。

  记者在兰州采访了马冰冰少年时的邻居李晓远。他说,马冰冰从小十分聪颖,四五岁时就能流利地背出九九乘法表,小学时他在院中看到天边的晚霞便能脱口背出整篇的《火烧云》。记者还了解到,马冰冰练过拳击,会点武术。因此有当地媒体这样分析:一点点智力和一点点体魄,成为马冰冰在这群乌合之众中脱颖而出的资本。

  就是这群“孩子”,却在近10年间逐渐“发育”成检察机关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思。一位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了专门调查的专家指出,我国目前的黑恶势力犯罪呈现出低龄化趋势,一些涉世未深的青少年对“无所不能”的黑社会“老大”极易产生盲目崇拜心理,成为他们效仿的对象,认为呼风唤雨、颐指气使的生活才算潇洒、威风、派头。这对一些青少年组建、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起了明显的作用。

  从“松散”到“严密”

  “马家军”究竟是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这是庭审期间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如何定性将直接关联马冰冰等被告的最终定刑。

  马冰冰是作为“马家军”的首要分子被检察机关起诉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记者在兰州采访期间问过10多位出租车司机,他们都说:前几年经常能听到谁谁谁被黑社会“挂”了,某某某歌舞厅被黑社会“平了”,但在“马家军”案公开审理之前从未听说过马冰冰这个名字。

  马冰冰的辩护律师认为“马家军”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他在辩护时提出:在众多被告的审讯笔录中,可以看出所谓的“组织”并无严格的组织纪律,组织结构是松散的,也没有明确的发展成员的一些规定或条件。他提到,被告供述的马冰冰不与吸毒人员交往,这应该只是马冰冰本人的交友原则,而不是“组织”发展成员的规定。

  记者旁听了对“马家军”第二批被告的审理过程。17名被告在陈述时表示,他们参与犯罪活动前大多是被朋友或相识的人以“有事”为由叫去“帮忙”、“长个精神”、“看一下”,很多次,他们在犯罪活动结束时,竟然连被害人都不认识。

  公诉人在公诉时也提到,团伙以纠集社会闲散人员为主,纠集目的是为了人多势众,闯出名声后,以收取保护费、中介费等为生,“马家军”没有明文规定,也无约定,根据“干活”情况不同,拿钱数量也不同。

  然而,公诉人认为将“马家军”定性为黑社会犯罪团伙,理由同样充分。检察官举出“马家军”成员丁海晖、马亦翔等人的供述,据坐“马家军”第二把交椅的丁海晖供述,团伙中以马冰冰为首,他们都称马冰冰为“哥”,是因为马冰冰在社会上混的时间长,名声大,并且“打架也很厉害”。在多次“活动”的过程中,组织结构逐渐成型:马冰冰、丁海辉、荣一键、林少云等为组织领导者,下有马国栋、王骁勇、李江、马亦祥等骨干,再往下分两个层次的“马仔”,“马家军”共有4层。

  对于“马家军”性质的认定,案件代理律师之一、兰州东方人律师事务所主任尚伦生认为,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据了《刑法》第294条第一款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认定:涉案人员较多,组织上相对稳定,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等行为。因此,最终将“马家军”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可能性非常大。但从人员结构不是很清晰、没有保护伞等特征来看,严格意义上“马家军”只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

  一位法学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目前一些比较松散的犯罪团伙正向着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和严格组织纪律的犯罪组织发展。在我国已被打掉的黑恶势力中,就已经出现了这类比较成型的犯罪组织。如广东深圳龙岗区已破获的以香港黑社会“水房帮”钟国和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形成了典型的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这类严密的有组织犯罪目前还比较少,但如果不提前加以打击和防范,小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迟早会“发育”出典型的有组织犯罪。

  从“盲目”到“逐利”

  马冰冰的辩护律师在辩护中列举了多个案件,证明案发之前被告并无预谋、策划或分工安排。这种偶发性在检察机关起诉书中列举的1992年至1998年的大部分案件中都能看到。

  1992年6月23日晚,被告马冰冰等人认为卡拉OK厅的收费过高,争执追打中卡厅经理李力平从三楼坠下,最终死亡。

  1993年6月6日,被告马冰冰、马国栋、甘兴涛等人来到兰州“三晋”娱乐中心。甘兴涛等人调戏女顾客,被女顾客的丈夫邹新华制止,甘等人对邹新华大打出手,最后邹新华被刺死。

  1995年,被告付志荣在兰州军用饮食供应站歌舞厅消费时,与顾客发生矛盾被打,就通过荣一键纠集马冰冰、张能杰等人报复,持凶器对“军工站”工作人员大打出手,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5人分别轻伤、轻微伤。

  1997年1月6日,林庆良(新加坡籍)等3人在“丽锦园”酒店歌厅消费,因价格与服务员产生争执。酒店副总经理荣一键纠集一伙人将他们分别打成重伤、轻微伤。

  1998年4月25日,马福仓在乌斯景的烤羊肉摊吃烤羊肉串时没带够钱,发生争执殴斗,乌斯曼纠集“马家军”成员,双方共10余人动用了刀具和五连发猎枪,最后致1人死亡。

  ……

  但是,1998年下半年以后,“马家军”成员的这种盲目性和随意性的犯罪出现了根本性变化,带有一定经济目的的犯罪行为越来越多:

  1998年6月至8月,马冰冰、丁海晖伙同苏宗结(在逃)带人在兰州焦家湾果品仓库强行收取“中介费”、“代办费”4万余元。

  1998年底,马冰冰、李捷(兰州另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李氏犯罪团伙首犯,已处决)等人为控制兰州“地下赌场”,预谋将参赌人员周洪等人致残。1999年2月1日,马国栋等人向周洪腿部连开数枪,致其大出血死亡。

  1999年2月至3月,马冰冰伙同李捷等人在兰州建兰饭店“红磨坊娱乐城”开设赌场。

  1999年4月,“马家军”与李氏犯罪团伙、陈叔陇犯罪团伙为控制兰州“地下赌场”,消除竞争对手,联合行动砸毁不服其控制的兰州东湖大厦“地下赌场”。混乱中,陈叔陇犯罪团伙一成员枪走火将赌场监牌员丁秀文杀死。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罗干在2001年12月11日主持召开的全国打黑除恶动员大会上指出:黑社会最初靠打、砸、抢、杀完成资本原始积累以后,开始向党政要员渗透,向公、检、法、司专政机关渗透,寻求红色保护伞。

  与发生在沈阳的刘涌案相比,“马家军”的后期犯罪行为虽然有一定的经济目的,但仅仅处于利用简单的打、砸、抢等暴力获取经济利益的初始阶段。不过,正如采访中一位法学专家所讲,尽管我国现存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相当多数仍处于“混沌状态”,但如果不能在这些黑恶势力的“幼稚阶段”施以重拳,它们迟早会发育成熟,成为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乃至“黑社会组织”,在初始阶段将其打掉是成本最低而且最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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