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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入艾滋病高速增长期 立法防艾迫在眉睫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2日13:47 新民周刊

  特约撰稿/杨绍刚

  自1981年6月美国首次宣告5个艾滋病人不治,到全球已有6900万人感染艾滋病毒,其中死亡2700万人,时间跨度只有20年左右。

  自1985年6月我国发现首例自境外来华旅游者患艾滋死亡,至2003年宣布已有84万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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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感染者,其中约8万艾滋患者,也不到20年时间。

  中国艾滋病感染人数以平均每年约30%-40%的速度增长,说明已进入高速增长期。据测算,当艾滋感染人数达到60万-100万时,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可达4600亿-7700亿元,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兴亡将产生重大危害。目前我国艾滋病处在由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大面积扩散的临界点,虽然仍显低流行态势,但若不抓住关键时机切实加强防治,遏制艾滋病流行和蔓延,后果不堪设想。

  我国有关艾滋病的法律、法规属于艾滋病传入之初、中期所制订,已远不适应当前遏制艾滋病传播的需要。目前,尚无一部防治艾滋病的专门法,一些防治工作没有强制和约束的法律,执行难度甚大。因此,制订《艾滋病防治法》已成为当务之急。

  人们对艾滋病的认识是渐进的。当初美国刚发现艾滋病例,国内不少人以为艾滋病十分遥远,可以固守一道“防艾长城”,防艾因此未引起立法者的前瞻性重视。但无情的艾滋病毒无孔不入。曾几何时,艾滋病病毒长驱直入,以几何级数增长。艾滋病的蔓延,从血源性的卖血传播、性传播、吸毒共用注射器传播、母婴传播,到使用血制品传播等,几乎占了艾滋病传播所有途径。而作为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则严重滞后,且有不少的空白点和法律、法规的冲突。1989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我国唯一一部有关疾病传染的公共卫生法典。其中将艾滋病归为乙类传染病,在《实施办法》中规定对艾滋病感染者施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由此衍生出不少地方法规和规章,大多对艾滋病感染者、患者采取严厉的惩罚、严格的限制或防止的措施,却较少体现对艾滋感染者的关爱和保护艾滋病感染者的合法权益考虑。致使社会上不少人认为艾滋病感染者及患者均因“不洁身自好”,也使艾滋病感染者、患者感受极大压力,在就业、医疗、劳动、社会保险、教育、生活等方面受到严重的不公正待遇。相当多的艾滋病感染者、患者对社会存在恐惧心理,不敢暴露病情;个别甚至与社会严重对立,采取过激行为报复社会无辜。

  目前政府部门公布的84万艾滋病感染者,经过医疗检测核实的报告数字仅为45029例。也就是说大约80万人未予登记,众多“失踪的”艾滋感染者、患者一旦发生几何级裂变,对国家的安全威胁难以估量。根据有关专家估算,若不果断采取措施,到2010年,中国艾滋病感染者将达到1000万人之巨。因此,我国防艾工作正处于严峻的关键时期,失去稍纵即逝的时机,后果将十分严重。

  防治艾滋病的蔓延,遏制艾滋病的传播,最为紧迫的是依靠法律。笔者先后赴泰国、马来西亚、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进行立法考察,也和美国的艾滋病防治专家进行了交流。凡在防艾方面成效显著的国家,无不依赖于法律的规范,法律覆盖于艾滋病防治的各个领域。澳大利亚发现第一例艾滋病人早于我国两年,由于在世界上最早研究艾滋病立法,目前发病人数比例明显少于我国,且已控制艾滋病蔓延趋势,发病率呈下降趋势。借鉴“他山之石”,我国防艾必须以立法为先。必须以法防艾,以法治艾。以法律来控制血源性的传播,以法律来规范对艾滋病的干预,以法律来保护感染者和患者的合法权益和救治措施,以法律来反对歧视感染者和患者,以法律来规范对高危人群的行为,以法律来规范对疫情的监测和控制的机制等。

  有鉴于此,上海大学法学院成立了全国首家艾滋病法律学术研究机构。笔者作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对我国艾滋病立法从考察和立法建议已达4年之久,听取了不少有关艾滋病医学、法学和社会学专家、学者的意见。较多的人士倾向于制订一部《艾滋病防治法》,以体现防治艾滋病的理念、原则和价值观,以全面系统地规定有关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一些内容。但由于艾滋病防治是社会综合工程,极需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有识之士共同探讨,共同出力,共同调研才能水到渠成,献策于立法机构制订符合中国国情的《艾滋病防治法》。这也是成立艾滋病法律研究机构的宗旨。我国防治艾滋病的法律应以保护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人权、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反对社会歧视为其立法的基点。要努力探索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有效防控机制,使我国迅速遏制艾滋病发展趋势,将艾滋病防治水平推向新的高度。

  (作者系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高级律师,上海大学法学院艾滋病研究中心主任,上海社会科学院HIV/AIDS社会政策研究中心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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