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通行币 天气 答疑 交友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征集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0日17:51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

  (征求意见的期限:2004-5-11---2004-5-31)

  点击进入在线发表您的意见和建议>>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二节 非机动车

    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四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事故
第39届世界广告大会 迷住男人的数码武器
命运我把握 好运不错过 注册财富会员人人得奖
预防与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提高通行效率,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科技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本市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城市空间布局和城市交通需求相适应。城市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协调,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交通基础设施,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对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交通发展纲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文明建设、科学研究与应用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制定本地区的具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交通、规划、建设、市政、环保、农业、城管监察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交通管理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的管理工作,落实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

    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中、小学校应当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操行评定。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十一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凭证。机动车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二条 在本市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期间,需要临时在道路上行驶的,应当取得机动车移动证明,并按照移动证明载明的有效期限、行驶区域行驶。

    第十三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除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本市环保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凡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不予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正面悬挂号牌,不得倒置;

    (二)前挡风玻璃指定位置粘贴环保合格标志;

    (三)货运机动车及挂车车厢后部喷刷本车号牌放大号码;

    (四)大、中型长途客运机动车驾驶室两侧喷刷准乘人数和经营单位名称;

    (五)出租汽车驾驶室两侧车门喷刷经营单位名称;

    (六)总质量在3.5吨以上的货运汽车、挂车,按照规定安装侧、后防护装置;


评论】【推荐】【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热 点 专 题
陈水扁“5-20就职”
飞人乔丹2004中国行
乌鲁木齐发生坠机事件
美英军队虐待伊俘虏
伊临管会主席遭袭身亡
深交所中小企业板块
莎拉-布莱曼演唱会
第57届戛纳国际电影节
首届中超联赛 汤尤杯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新浪会员代号:   密码: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